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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家讲坛CCTV 》-第 7 页  护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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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我们探讨第三个问题,就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我想只谈这部分,就是谈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首先第一个就是这个责任的构成,那么我们具体来看,第一就是要有侵害的行为,要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加害行为。这个行为具体来说,应该说各不相同,可以说不胜枚举。主要的方面,比方说包括干涉监视私人活动,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那这个就是侵害他人隐私。比方说随意随处安放摄像头。

        现在网上也好,在电视采访当中也好,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很关心这样的问题,说走到那儿都是摄像头,比方说坐电梯一抬头上面有个摄像头,你到公共场所去,当然有些是必须的,比方说超市,它安装这样一个东西,那么可能是出于财产保护需要。但是在其他一些场合,在公共场合,安放这样一些摄像头,使得每个人好像觉得走到哪里都处于一种被监视的状态之下。那么这个就值得探讨,其中很大一部分,可能就不能逃脱这样的嫌疑,就是它有干涉监视私人活动,破坏他人生活安宁这样一种嫌疑。

        甚至我还听说过,在有的学校学生宿舍当中都安装监听监视系统,这个应该说就是一种侵权了,已经侵害了。当然学校有它管理的权力,但是管理的权力有它的权力的边界,有它的界限。这是一种情况,就是干涉和监视。还有非法调查和窃取他人的个人情报,这也是一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这样一种行为。非法地调查窃取个人情报,这种情况也很多,现在如果要举一个社会现象来说,我们可以贴近来说,跟这个相关的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现在出现了,有的地方出现了一种职业叫做【创建和谐家园】,从国外借鉴的叫做【创建和谐家园】。那么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行当站在我民法的角度去看的话,可能它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它必须解决的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就是它这种行为和被他侦查的对象的隐私权的冲突。因为【创建和谐家园】,当他去做这些委托人交给他去办的这些事情的时候,他并没有顶着一个公共力量或者说公共权利的这样一个东西,他是一个私人的活动,那么这样的活动,第一是他这个行为作为私人活动和私人活动之间,那么它很可能当你去用一种秘密手段,用常人无法达到的手段,比方说跟踪、比方说【创建和谐家园】、比方说【创建和谐家园】来拿到别人的这些一些在他看来很重要的证据的时候,本身他可能行为已经侵害了对方的权利了。其次还有我们程序法上,我们的证据法上要解决的问题,就算你这样费尽心机拿来的证据有没有用?拿到法庭上能不能被承认?这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去解决的问题,在今天只是作为现象提出来。

        但是这种行为确实我们想,应该有不排除他有非法调查窃取个人情报的这样的嫌疑,有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这样一个嫌疑。那么另外还有,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比方说擅自公布中奖者的姓名,中【创建和谐家园】、中大奖了,擅自未经他人同意,公布他的姓名,那么这个也是侵害他人隐私。诸如此类的,那么这是第一种,叫做侵害行为。

        第二个呢,就是要构成要件的第二,要有加害人的过错。但是过错形态本身包括两种:一个是故意的,一个是过失。那也就是说,如果你过失的暴露了他人的,披露了他人的不想为他人知悉的信息和资料,同样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这是第二个。我们认为还是要有加害人的过错。第三就是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呢,是确定责任的一个应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东西,它首先一点就说因果关系首先确定当事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其次呢,因果关系在这里的意义在于,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那一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不分清因果关系,那么很可能会以偏概全,会扩大责任,比方说有这样的案子:一个老师擅自的看了一个学生的日记,然后在课堂上就宣扬,说这个学生不好好学习、整天脑子里想些乌七八糟的东西,在日记里面写的什么玩意!课堂上就拿出来说。这个学生受到这个【创建和谐家园】以后,跳楼【创建和谐家园】了。那么这里面我们就要分清这个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个老师他肯定是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这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他要承担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后果,那个责任。但是他要不要承担这个人死亡的责任呢?你能不能说就是这个老师杀了他呢?恐怕就不能说。当然我们说从因果链条上来说这是有关系的,如果你不那样说他,如果你不偷看他日记,如果你不去披露这个东西,他不会走上绝路,这似乎每一环都联系着。那么这就是我们强调因果关系的真正目的所在,世界万事万物都有联系。但问题你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你必须找到那个最真正的那个原因。在这个所有的链条里面,你从你最早的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你推到第一块,后面“哗啦哗啦”会产生一系列影响。那么是否意味着,后面所有的后果都要你推倒第一块牌的那个人来承担呢?显然不是这样。那么因果关系的意义在这里,就是在法律上提供一种武器、提供一种工具,让你找到最有意义的那个链条,你只解决这一个链条,或者两个链条的问题。其他的不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之内。那么这样有助于明确责任,防止这个责任的扩大化,这是因果关系。

        最后就是损害后果,我觉得必须强调的一点,认定侵害隐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要素就是这个必须是极其重大的侵害。我认为加上这样一个认定的一个要求是必要的,由于它本身是一个现实生活当中,不可避免的东西,那么我们不能纯粹的凭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或者纯粹的只凭他客观上的暴露出来的这样的后果,就去认定构成侵害隐私权。如果那样就会像我前面所说的,这个权利会滥用,这个责任会泛化,这个秩序会变成一个动辄得咎的社会秩序,那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因此在认定作为构成要件的损害后果,我认为应该强调,必须是及其重大的侵害。这是我们要说的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样四个构成要件。

        那么至于责任方式,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创建和谐家园】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个: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确定了这个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的构成、责任的方式,那么最后还有一个免责事由。应该说隐私本身就是我刚才讲了,它本身就是一个人际社会当中不可避免的,我从一开始说到,它又是跟公共利益严格的相对应的这么一个范畴。因此在确定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时候,这样几个方面是必须注意的:一个就是如果是为了国家政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话是可以免责的。用我们侵权法上的专业术语来说叫“阻却违法事由”。这种行为虽然会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权,但是行为由于他具备这样的正当性,因此他“阻却违法”可以免责。

        比方说病人到医院去做手术,躺在手术床上已经【创建和谐家园】了自己身体的隐秘部位以后,忽忽拉拉进来一帮实习生参观。医生然后就边做手术边就讲开了,这个部位叫什么,这个地方什么,大家看清楚了,就开始就拿他做活的示范的标本。那么这个应该说,当然受害人就肯定会告对方,说侵害我的人格权,具体来说侵害了我的隐私权。但是医院一方,它这时候会拿出一个抗辩来说,说我这个是教学的需要,我有一个更高的利益在那儿,如果大家都不配合,医生是一个实践的行业,就跟律师一样,你不实际操作,坐在课堂上听你是学不会的,他一定动手。我们培养医学院的学生我们不能光给他讲理论、光给他画图,一定要他看到活的、看到真的,甚至要让他动手去。在其中一个案件当中,大夫还说,你摸一下、感觉一下,就这个地方,拿手你去触摸一下,这个感觉就是病灶,正常的是这样的。但是你作为一个医生的学习来说这是必要的,我不摸这一下我哪儿知道,所以它说这个是没有办法的。你如果要有医生这个行业存在,你出于培训医生这样一个职业的需要,就一定要有这个东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个人就一定要有人做出这样的牺牲,否则的话,我医生没有办法培训,如果大家都不配合,那就没有了。当然我们说这种事情解决的最理想的模式是征得同意。人那么多,没准有人就不在意,说:“行,那你摸吧!没事你看吧。”最好是这样,但是我们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不是在探讨个案,我们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我们是作为一种现象来探讨。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做出一个价值的衡量,这个时候患者的个人的利益、他的人格的利益、他的隐私,和一个听起来更高尚的、更公共的、更重要的、服务于更多人的,这样一个价值哪个更值得保护?如果确定了,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好了,假定我们衡量的结果说公共利益至上,那么你就吃亏吧,你就做出牺牲吧,那如果相反,那么这种行为你就构成侵权。

        实际上当我这样说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已经不是我们法条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就像我刚才说,我们最多能提供这样一个标准,说社会公共利益,说国家政治利益,但是在每一个这样具体的案件当中的时候,实际上我们那个准则是要到这里,经过法官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去具体化了。那么可能这当中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情况都会不一样,甚至我们要考虑每一个案件当中具体的情节。所以在这里也只是把它提出来,但是这个原则我们想应该是肯定的,就是为了国家政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开他人个人隐私或者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那么虽然侵害了,但是“阻却违法” ,行为具备“阻却违法”性,不认定为是侵权。

        凭什么公众人物的隐私就要受到克减?隐私权就要受到克减?这个当然我们可以搬出很多的理由来,因为比方说涉及公共利益,因为你的事情就是公众的事情,比方说由于你本身你是公众人物,因此这里面就包含着公众的正当的好奇心的满足,等等这些,甚至还有人用这种类似于经济学上的这种说法来支持这种合理性,说因为你依靠公众的注意力,你赚够了,作为回报,你就得吃点亏。这已经有类似于经济学上的东西衡量了,没有大家盯着你,你挣不到那么多,大家不拿你当回事,你挣什么钱去?因此你的获利,你的利益本身就是来自于公众的注意。那么作为代价,作为对待的条件,你当然也就要牺牲掉一些东西,我们为什么必须做出容忍?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公共利益,它涉及权利的较量的时候,纯粹个人的利益必须牺牲或者让位于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由于它太神圣,由于它太崇高,往往就会造成另外一个极端,那也就是你说的第二个方面了,什么叫做容忍?什么叫做理解?这里面有一个度,有一个界限的问题。这里面呢,据我观察从各国的其他国家判决来看,它们也始终在希望找到一个界限,来分清楚这个就是纯属他个人的东西,那个就是涉及公众的东西,但这个东西又很难区分,最典型的就像戴安娜被“狗崽队”追的慌不择路,是因为“狗崽队”不断地在拍,她为了躲避他们。

        这个悲剧后来被很多人看作就是因为你盯的太紧,就是因为媒体盯的太紧。当然戴妃毫无疑问她是公众人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你就该让人拍。甚至有这样一个规则,说名人当你被拍到的时候,你就不能告别人侵害你,你只有在被他拍到之前,你想办法把自己藏的严实一点,你整容,你戴墨镜,所以你经常黑夜里也看到有人戴墨镜,那人没准是个名人。你去想办法,但是只要你被人拍到了,对不起那就活该。这种东西确实很难,这样说这就是一个规则,纯粹的就说,名人你自己好自为之,被别人拍到了那没办法。包括像戴安娜这个案子,据说后来也找了这个记者,但只是协助调查,并没有说你就是导致她死亡的元凶,其实这里面好像存在着因果关系,因为你盯的太紧,我为了躲,然后导致我出现这样一个悲剧。但是找他们来调查,也只是说配合调查,也并不是说要追究他们什么东西。在这个时候大家最后似乎都容忍了,说因为你是公众人物,你就要忍受这个东西。所以很难,这中间,可能我们会有一些很具体的一个判断标准,像我刚才所说的很极端的一个判断标准,就是说一概不保护,当然这样的公众人物,得到一定的级别,到了你这样的公众人物,你没有任何隐私,比如说克林顿,最隐秘的东西都得让人知道,传到网上去。哪个地方长有什么特征得告诉他,作为证词。这个时候可以说这个人已经是活在玻璃房子里,你没有隐私,这也是一种规则。公众人物和隐私权的关系里面,总得来原则来讲,我们说有一个权利的冲突,以及冲突的较量的结果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我们把它叫做权利的克减。这是我们在这里捎带谈到一个具体的问题,就是公众人物的话题,好了,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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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好你的钱袋子 -叶 林

      txt 小_说天+堂

        

        主讲人简介:

        叶 林,男,1963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曾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担任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创建和谐家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证券与金融研究所核心专家,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迄今已出版专著(独著及参著)、教材等十余部,并先后在《政【创建和谐家园】坛》、《法学家》等中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除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科学的教学及研究以外,还曾参与我国合同法起草、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民法典的草案起草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讨论。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商业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要保持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必须高度关注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但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会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还同时带有资产主义市场经济的因素。在经济和社会的转轨时期,市场及投资风险无疑被放大许多,为避免投资成为投机和赌博,为降低商业投资风险,迫切需要提升投资保护力度。这既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公众的觉悟提高。

        投资安全与投资风险是一对孪生兄弟,如何认识权利商品的特殊性?如何降低商业投资风险?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话题。

        (全文)

        那么关于这种所谓的投资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商业性的,一类是我们所说的一般意义上资金的投入。这个界限看起来是清晰的,但是事实上有些时候相当的模糊。

        我记得早在90年代中期在北京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一个关于证券市场的案例。原告是北京信息学院的一个教授,张胜利,被告是当时的四通财务公司,张胜利教授之所以【创建和谐家园】告四通财务公司的原因,是因为他曾经在四通财务公司开户,买卖股票,那么后来四通财务公司没有经过张胜利教授的许可,给他做了一个指定交易,也就是说,指定交易的核心就是说你如果张胜利教授以后再去买卖股票和转存款项的话,你必须通过四通财务公司而不能通过任何其他的公司来办,除非你撤销这个指定交易。可是这个事情指定交易做完以后,四通财务公司并没有跟张胜利教授讲,所以张胜利就一直以为自己可以像从前的做法一样,可以在a公司买股票,到b公司卖股票,到c公司去把钱提出来。那么有这么一天张胜利教授就跑到另外一间公司证券公司去下单买四川长虹,当时下单的价格是七块六毛钱,下单以后,营业员告诉他你这个单子执行不了。那张胜利教授就问为什么执行不了,说执行不了不知道,原因很复杂,多种多样,经过了百般的讨论以后,最后营业员告诉张教授说可能是由于你自己的账户方面的原因出了问题,你得回去看看你的开户的证券公司到底怎么回事,有可能是被做了指定交易,所以你在我这个机构是不能下单的。那张胜利第二天就跑到了四通财务公司去问营业员到底怎么回事,他的单子在别的公司下不去,最后被告知的情况是你被做了指定交易,而我没有告诉你,对不起。于是张胜利教授一气之下就回了家,从此洗手不干,叫做金盆洗手。

        在以后的若干年当中,四川长虹曾经一度它的股价涨到60多块钱,所以张胜利教授事过境迁了许久以后,然后就【创建和谐家园】告了四通财务公司,说如果当时我按七块六毛钱的价格买下来,买的数量如果是三千股,那么在最高的股价比如说七十块钱左右的时候,我可以把它卖掉,每一股我会获利五十多块钱,近六十块钱。那一共三千股,你赔我,15万。但是同时由于我是个消费者,你是个生产者和经营者,你的行为隐瞒了事实真相,没有告诉我真实情况,属于欺诈,所以你应该加倍处罚赔我三十万。而且当时的法律依据,【创建和谐家园】的时候所依赖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创建和谐家园】》的第49条。那么这是一个知识分子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那么这个知识分子所提起的一个诉讼所依赖的是什么呢,依赖的是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那我们说什么是投资?什么是消费?这个界限取决于你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说你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比如说我买一瓶矿泉水是为了喝的,不是为了买了一瓶矿泉水是为了转售出去的,那你能够说它是投资吗?能说它是商业性的?你只能够说它仅仅是个生活消费。那么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最后【创建和谐家园】驳回张胜利教授的一个主张,说你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创建和谐家园】的规定,这个不成立。为什么?因为你买股票、卖股票不是生活消费,而是一种投资,而是一种经营,既然是投资,既然是经营,就与消费者权益保【创建和谐家园】没有关系,而只能够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加以处理。

        那么当然【创建和谐家园】并不是完全驳回了张胜利教授的请求,而只是赔了他几千块钱,理由是由于你限制了人家给人家做了某种交易上的限制,使人家的选择权受到了影响,所以与这种选择权受影响而产生的损失,是应该由你四通财务公司也就是被告来承担的,除此以外你的全部请求被驳回。我想这是一个比较正确的案子,但是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是,老百姓心目当中所谓的投资经常被错误地使用着。

        所以我们今天所说的投资是那些或者旨在增值或者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投入的资金行为,这个我们才把它叫做商业行为。那么一旦你是以商业的行为商业的投入的方式去从事一种活动,风险随之而来,这种风险不是我们市民社会所遇到的风险,比如说不是说我的一个朋友借了我的钱,突然之间遇到了很大的麻烦,没办法还钱,不是这种小的市民社会当中出现的风险,它的风险被放大了很多倍。

        经济学角度我们可能会把经济社会当中或者市场经济生活当中所出现的总的风险,区分为所谓的系统的,和非系统的两种风险。那么对于这种系统的风险就是整体风险或者叫宏观风险,应该说个体的投资者是永远无法抵御的。有人说分散投资可以,我一部分钱买了外汇,一部分钱买了房子,一部分钱做了储蓄,另外一部分钱做了其他的,那么这样的话是不是能够避免这种所谓的系统风险呢?很难。你比方说股市整体下跌,应该说最近这两年中国的股市一直在跌,有谁赚了钱?应该说没有人赚了钱吧,百分之七十八十甚至九十人可能都亏了。轻者亏一点点,重则拦腰斩断,那么这种风险你说谁能够抗拒得了?我们只能寄希望于这样的一种东西去改变这种状况,总体的经济发展,国家政策的稳定,宏观政策的良好,保持这个市场的稳定,除此以外,没有任何个人可以抗拒的力量,这是系统性风险是这样的,所以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是如何我们站在一个个体的投资者的角度,或者站在一个投资者的角度,我们无法去对抗这种所谓的系统性风险。我们所能够解决的问题仅仅是那些个别的,微观的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的风险靠国家,非系统性的风险靠自己。所以我们说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对于个体的投资者而言,更多的局限在我们所说的个别风险,或者是非系统性风险领域当中。

        从法律的角度我们看风险可能又会不一样,我们实际上在民商法领域当中我们还要看民商法领域当中所看到的风险是什么?民商法领域当中我们所看到的风险应该包括了这么几种很特殊的情形,一类情形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构成了欺诈的基础。那么因此有人说为了避免欺诈我们就让信息去对称起来好不好,这叫痴人说梦,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中,信息的完全流动是不可能的,因此你所掌握的信息肯定是有局限的。比如说你投资办了一个工厂,或者是买了某一只股票,那么我们的问题是难道你对这个公司的理解,对这只股票的理解真的如此之精确和透彻吗?有没有你所不知道的,别人知道的,对股票市场可能会产生影响的,那些情形呢?当这个问题问出来的时候,你肯定不敢做一个非常肯定的回答,说我完全知道,不可能。所以在一个现实社会生活当中,信息不对称是当然的,而且是必然的存在的,是没有办法改变的,而只可能减缓它的影响。那么因此,信息不对称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构成了欺诈的一个源头,而这个源头是消灭不了的,但是法律又必须做出一定的努力,去消除或者减缓这种欺诈而产生的影响,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期望值过高。我觉得这是一个投资者心态的问题。这个社会是一个浮躁的社会,浮躁之下人们对于利润的期望值就变得巨高无比,所以人们经常会问我的投资能赚多少钱呀,你要说1%,你说这还叫赚钱吗?好歹也10、15%吧。你们去看看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你们去看看国有企业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能够到这个数字吗?到不了。你哪儿来的这么大的机会赚到10%,15%,20%,甚至对半开的利润有吗?我觉得这是一个投资者的一个期望值过高的问题,而过高的期望值之下,他知道是实现不了的,于是他就采取各种各样的办法去努力实现它,比如说我采取【创建和谐家园】,我借给你钱,你给我20%的利润行不行,但是风险我不负,你们会看到这种焦躁之下,人们期望值过高,而带来的另外一层风险,就是对于法律规则的一种破坏,这是商业上我们看到的或者法律上我们看到的第二种情形。

        法律上我们还可以看到第三种情形,我觉得是最值得担心的,是我们的制度稳定性。有些人希望做长期投资我们注意到了一个现象,比如说有些人建造一个房屋的目的不是为了卖而是去租,卖和租是不一样的,卖是希望尽快地变现,而租可能需要很久很久才能收回投资,但是真正想出租房子人多吗?比如说我们会了解一下开发商,有多少个人愿意把一个物业当作出租房屋留下来,在未来的若干年当中去实现它的利润回报?很少。能卖的绝对会卖掉了。为什么呢?因为大家对十年对八年以后的情形不放心。那么谁还敢做出一个长期的投资安排呢?最简单的办法是现得利,我今天投资今天就把钱赚回来,所以当法律丧失了安定,当法律失去了稳定的时候,它所带来的风险变得更大。所以我们看到了如果把这些东西都当作我们的风险,生活的、经济学的,包括我们所说的在法学上,或者在民商法领域当中我们所见到的风险加在一起,我们会发现总的风险非常之大。

        第二个问题就是创办企业和投资风险,应该说创办企业是我们现在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之一了。企业的获利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好处。前天我看到了一个案例,看了以后我觉得挺高兴的,我说这个人挺有意思,他是一个国有的运输公司的一个职工,以前给单位开大货车,到处拉运输。有这么一天车开到马路上,刹车刹不住了,撞到了人行道上,把一个老太太给撞死了。那么由于他开的车是单位的车,自己又是司机,那么然后这个受害者的家属就把他们两个人给告了,一个是告了司机工作的单位,另外加上这个司机。两个人都当了被告。那么经过【创建和谐家园】的最后的二审的判决,【创建和谐家园】的判决是运输公司付17万赔偿款给受害人家属。这个事情就算了。了结以后这个职工说,那【创建和谐家园】脆自己做生意吧,事情都没了,我自己做生意吧。于是自己借了一部分钱,加上自己若干年的储蓄,花了不到20万块钱买了一辆二手的货车,自己上街去跑运输去了。车没买多久,被【创建和谐家园】给扣封了。【创建和谐家园】查封的理由是什么呢?【创建和谐家园】查封他的理由是当年你在那个国有的运输公司任职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这个交通事故的赔款不是你付的,虽然你是被告,而是由单位付的,那么现在单位【创建和谐家园】又告了你说它替你垫付了其中的一部分钱,而这部分钱你应该还给单位,比如说17万当中的一半是你应该还给公司的,是应该你付的钱,而公司替你垫付了,现在公司找你要回来。于是呢,原告第二个概念的原告,就变成了他曾经供职的这间运输公司,他自己成为被告,车就因为诉讼保全被扣下了。

        那么你会觉得有一个很奇怪的事,奇怪在哪儿呢?就是说我们对于风险的估量是不足的。这个风险在哪儿?这个风险就在于那个事情虽然对于受害人而言,第一个案件对于受害人的赔款是解决了,但是在支付了款项的单位和驾车司机之间这个事情并没有最终地料理干净,那么在这个情况下,这个司机以自己的钱借的钱,去买了一辆新车以个体经营的方式去从事营运,他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去规避或者逃避这种风险呢?应该说他有。比如说我们举一个国外的海洋运输方面一个惯常的例子,我们经常叫船公司,船公司有很多种,像中国的cosco,大得无比的这些公司,但是还有好多好多的公司是一条船一个公司,包括在香港曾经有一个案例,讲到了这个出租公司的老板就担心一旦某一个交通事故出现以后把他公司的车全部封掉,于是一辆出租车成立一间公司,成立了二百多间公司,管了二百多辆车。那么成立公司有一个什么好处?至少有这么一个好处吧,比方说如果我们所说的这个案件的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他自己出资另外亲戚朋友的帮助下也出资共同组建一个公司去拥有这辆货车的话,会怎么样呢,【创建和谐家园】还有没有权力去查封这个车呢?没了,因为一旦当你把钱投到这个公司,再从公司去买这辆车的时候,这个车就不再是个人名下的车了,而是单位的车了是公司的车了,而公司并不是那个案件的任何意义上的责任人,所以它不可以成为被告。

        那么可是老百姓能想到这些事情吗?没想到。法律上应不应该想到呢?应该有这么一种办法,所以我们说,之所以鼓励大家以创办企业或者创办公司的方式来从事这样的一些投资,是有价值的原因,就在于公司给你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防护手段,能够使你投资者与债券人或者相对人之间用公司做一个阻隔,你的风险全部转嫁由公司来支付,而你自己无须承担更多的责任。

        那么当然,一旦当把钱投到了公司里面,又会附带出新的问题,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一个最大特点至少就现代公司来说一个非常大的特点是国外的公司法理论当中把它叫做企业所有,和企业经营相分离。所谓的企业所有的意思就是说你这个钱,是你投资者的钱,当你把钱投到公司的时候,你保留了两个意义上的权利,第一个权利是这个钱它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利益归属于你,第二你可以以某种方式介入到公司事务的决策当中去,除此以外公司的管理事务不用你管,你回家睡觉去吧。也就是相当于我们所说的你投完资以后你就可以睡觉去了。

        山西平遥是中国钱庄最早的发源地,它的钱庄就是这样来运行的。出资办钱庄的人是东家,东家把钱庄办起来以后,会把这个钱庄交给一个掌柜的,掌柜的你来管这个钱庄吧,然后这个东家创办了钱庄以后,不会天天蹲在钱庄里面去看着掌柜的,掌柜的你自己去做吧。然后每年东家会到门前去收一下钱,算算账,看看今年干得怎么样。他不会去干预你,可是你找的那个掌柜的值不值得你信任呢?不知道。为什么说不知道,人心不古。

        新疆有一个公司,上市公司,附设了一个新的公司,成立一个新公司以后呢,母公司就觉得某一个前任的负责人比较适合于负责这间新公司的业务,于是就任命他当常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并不重要,对不对?常务副总经理算什么?常务副总经理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之下,掌管日常业务的这么一个人,所以你应当对总经理负责。可是呢,这个上市公司说我不是这个意思,我不是想让他真的当常务的副总经理,我是想让他当总经理,可是我又不能任命他当总经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人刚刚被判刑,刑满刚刚释放。于是这个公司就采取了这么一种特殊的结构,我这公司不设总经理,只设一个常务副总经理,那么因此呢,这个实际的运行结果,就是这个常务副总经理,实际上可以行使着总经理的职权。这个案例出来以后,学术界就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存在。至少有两种不同声音存在着。一种声音认为这个做法行。为什么不行?因为公司法上禁止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的条件,仅仅是对于董事、经理和监事而言。他是副总经理,他不是总经理。所以你说这种人判刑刑期满了以后五年之内不能担任经理、董事、监事,那我没让他当经理,没让他当董事,没有让他当监事,我让他当的是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可是《公司法》没限制的。所以法无明文禁止者不违法,因此有些人就说这种做法对。

        实际上这种做法对还是不对呢?有的时候我们在偷换概念,比如我们说经理这个词的时候,我们说经理是什么呀?是料理公司事务的人,我要求你这个管理者本身是个值得信任的人,我只能在经理、董事、监事的这个理解上,我们把它描述为是一个股东们信任的人。那么你这么一个判刑出狱的人,是不是让人们信任的?不可信。我相信是一个正常的判断。可是让一个不可信的人去掌管了公司的时候,会怎么样呢?让这样的人掌管公司我们可以想象得到,我们不是说因为一个人前面有了一个不当的行为,以后所有的行为都是值得指责的,但是前科这个概念确实是我们对一个人历史过程的理解,包括今天讲的信用,都是一样,说你历史上有债不还,你这个人在下次申请贷款的时候,就可能被否定掉,这是什么,这是因果。所以我们说在这点上来讲,我们应该看到你以往的行为告诉我们你是不值得相信的,所以你不可以在这个公司当中当经理,所以但是我们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如果你选错了一个管理者,将有可能并不是必然的,面临一个特别大的风险。所以我们说,在你投资办公司的时候,固然带来了好处,风险被限定住了,但是有一点,也可能会附带产生另外新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我们所说的需要用其他的手段加以解决的,需要用制衡的机制,适用公司治理的模式,或者公司治理的规范加以解决的问题,这是我们对于那些投资办厂的人们的一个忠告,就是你要选好你所相信的管理者来管理你的财产,你不能选错了人。

        那么在选择创办厂子的过程当中,或者创办公司的过程当中,第二条非常重要的忠告是什么呢/非常重要的忠告就是不要借钱成立公司。那么这种借钱成立公司所带来的危害是什么?我自己有一百万块钱,然后我借了四百万块钱成立了一间公司,我们不用成立公司的方法,我们用比如说到市场上买股票的这种案例去分析它也是一样的,我们最近注意到很多这样的现象。由于中国股票市场低迷出现了这么一种状况,有很多人包括曾经有的一些学校的老师,闲暇之余不做别的事情,以理财专家自居,除了自己出钱之外,另外收罗了一些亲戚朋友同事说我有消息,我有渠道,我能做好股票,你们把钱借给我,我给你做,给你10%20%30%的回报。于是他自己仓里有一百万块自己的钱,然后再加上别人给他的三百万或者四百万的钱,捆在一块做生意,做股票。仓打满了,全都把它买成股票了,比如说买了五百万,借了四百万,自己出了一百万,一年也好,两年之后也好,大家可以看得到,中国的股市价格腰斩了一半,损失了250万,那你还剩250万的市值,可你欠了别人四百万,本金,再加上你欠别人比如一百万的利息你要还四百万,最后你就会发现这样的一种借钱而从事商业的这样的一种模式,所带来的风险,它的风险倍数被放大了很多。所以我们不鼓励大家借钱去成立公司,不鼓励去。但是如果公司真的成立了,再去借钱去经营这是非常好的,所以我们说,办了公司以后,你可以去借钱,但是你不要为了办公司而去借钱。

        第三个忠告是一般来讲,我们还是倾向于按照有限责任制的方式去成立公司。也就是说你办一个叫做有限公司的公司,或者叫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千万或者最好不要办那种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它的意思就是说,我准备把我的钱,投到某一个企业,我对这个企业的债务负无限的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愿不愿意跟我做生意?你要愿意跟我做生意,好,我跟你做,而且如果我亏了,我的身家性命全进去了。因此呢,我们成语上说置于死地而后生,我把身家性命都搭进去了,跟你做这个生意,你相不相信我?相信,那咱们好好做。但是今天的中国,风险太大了,刚才我们讲到这种风险的来路,有若干个人眼巴巴地看着你的钱袋子的时候,有若干种机会把你的钱流失走的时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不采取一种更好的自保方法?因此我们说有限公司这种方式是对的,或者通常情况下是对的,但是你要考量一下,你所从事的这样一种行当或者是事业,风险度到底有多高。

        第三个题目就是企业收购和投资风险。有这么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一个与公司收购有关的案例。曾经在北京有这么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它的名字叫康明公司,康明公司原来是做人工晶体的一个专业公司,这个公司的投资商是香港的一个商人,个人在内地成立了外商独资企业,那么由于它营业做得蛮不错,这个行业很好,当时据说在国内的市场当中占到了人工晶体份额的60%。那么于是有一间英国的公司就看上了这个企业,说我想从你那把这个公司接手买过来,于是英国公司跟这个香港的投资商之间大家就达成了一个协议,把这个公司以27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英国的公司。就是股东发生了一个变化,但是它仍然保持着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那么等到新的投资商进到公司里面来,刚刚坐定,银行找上门来,说你这个康明公司曾经为银行的某笔贷款提供了150万人民币的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了钱了,你作为保证人你要还钱。那么新的投资商进到公司就面临这么一个事,为了让公司能够顺利地进展下去,最后在查证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只好从境外汇过一笔外汇,换成人民币把钱还给了银行,这个事情才算了掉了。等事情了掉的时候,英国的公司就【创建和谐家园】告了原来转让公司的那个投资商。说你在卖公司的时候,可没有告诉过我,公司有这么一笔或有负债,这是会计学上的一个概念,或有债务,用我们老百姓的说法就是有可能有、可能没有的一种债务,你给别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了钱了,它就不构成你的债务了,如果债务人没还,它就变成你的债务了。所以它是或者有或者没有的一个东西,结果呢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或有负债变成真的负债了,那么收购方就说在公司收购的时候,你可没告诉过这个中间有这么一笔对外担保,所以你叫做隐瞒真情,你是把我给骗了。我在被骗的情况下,同意支付给你27万美元买进这个公司,使我遭受了150万人民币的损失,你来赔吧。

        对这个案件的分析曾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这个案件的最后一个裁决结果是这样,首先,认定转让方在转让股权的过程当中存在欺诈,为什么说存在欺诈呢?因为收购方在买公司的时候曾经聘请了国际上当时六大,现在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进行了全面的会计审计,审计过程当中没有发现过与150万去外担保有关的任何资料,资产负债表上也没有做任何记录,而这个债务又是真的存在的,那只有一个理解,你骗了他,因此构成欺诈。当然,裁决这个案子的时候,裁判机关最后的结论是有欺诈但是不用赔,不赔的原因是裁决文件当中是这么认定的,他说收购方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失,你所说的150万损失是由境外汇到境内以美元,而最后由境内的公司以人民币的方式还给了债权人,并不是投资方直接面临的损失,而是本公司的损失,当然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一个逻辑游戏。但是实际上我们假定,这个案件当中是不是真的像裁决书所认定的那样,欺诈成立和在什么情况下认定欺诈不成立呢?我们举一个例子。

        我如果站在被告的角度和立场上,站在香港的投资商的角度,我说我没有骗你,理由是什么呢?理由是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查的过程中,公司有义务把有关的文件交给你但是我只是个股东,不是别的任何人,我如果是股东的话,我把我的股权卖给你,难道我还要把公司的情况全面向你介绍吗?不需要。所以假定这个案件我们发生一个改变说,是卖方他找出一个很好的理由,说根本我可以不管,因为我只是股东不是别的任何人的话,你没有办法让他去承担责任。但是这个案件不一样,这个案件由于是个外商独资企业,所以这个出资人他不仅仅是一个股东,而且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他是董事长,因此当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的时候,你董事长是要对于公司的真实性负责的,而在你所提供的资料当中竟然没有这么一个东西,因此,导致买方被骗,所以这个案例稍微加一点演绎的话,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那么于是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公司收购当中所可能面临的风险是什么?

        一个是我们看到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典型的现象。也就是说,把一个公司卖给你的人,他是很明白这个公司怎么回事,而买公司的人只能够从外观上去看这个公司,因此两者对同一间公司的判断和理解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说任何一个市场交易永远处于一个不对称信息的状态之中。那么怎么样去削弱这种不对称而给你带来的损害,这是预防风险减少风险的最重要的地方,所以在国外并购的问题成了一个行业,成了一种专家的行业,是一些人可以看懂企业的一个行业。所以有些人说那我宁肯去请律师,请会计师,请特别负责任的人去帮我读懂这个公司这本书,读完以后我再买,我可能要花很多的律师费,我可能要花很多的会计师的费用,但是我买到了一个公司,这个公司没有什么大问题。

        第二点是这个案件当中所导伸出来的规则,到底谁应该对一种商品的质量负责。当然这种商品是一个很特殊的商品,不是我们看到的一种有形物,这种商品是一个我们所说的权利商品,是一个股权,是一张股票,是一种债券,是一种用一张纸所记载的权利的一种证书,是这样的一种东西成为了商品。那么识别这种商品你靠什么呢?是你买方应该尽心竭力地查,还是卖方有义务把真实情况告诉你,这个矛盾至今没有解决。所以法律上有一组术语叫做买方自慎亦或是卖方自慎,是指买的人你应该尽心竭力地查,这个商品所存在的问题,还是卖东西的人你应该告诉别人我这个东西不是好东西,我们到现在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他们是平等的话,我们非常难决定,就走买方自慎,或者卖方自慎的道路。可是法律问题没有解决,并不影响商业,你不管你采取买方自慎也好,卖方自慎也好,商业继续存在着,商业上大家仍然在买公司,仍然在买企业,仍然在买股票,你能够说因为法律规则不明朗,因此我们就不收购了吗?你还得收购,所以你能做的事就是不管买方自慎也好,卖方自慎也好,你去查清楚这个公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再来买,这是这个案例当中我们所看到的。所以你可以请非常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去帮你的忙,你可以请非常高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去帮你的忙,你可以写出一系列的保证性的文件让出卖公司的人保证这个东西不掺假,然后你还可以要求他分期付款。

        最后一个大的问题是,如何用合同的手段来抗拒风险。我们把合同当作一种工具和手段来看待,它是为了表达一种商业利益的手段来看待,那么在这样的一个手段的运用过程当中,有一些规则是必须要特别考虑的,它不是合同本身带来的,但是合同实践当中需要注意到的。第一种情况,合同运用的合法性。现在出现了一种情况,大家认为合同不是合同,合同是证据,什么意思呢?你做一件违法的事,我也做一件违法的事,我们可以写一个合同,比如说我们共同操纵股票市场,共同操纵股票市场的目的是什么呢?赚钱,你出五千万资金,我出五千万资金,咱们一块做,做那只股票,那就说两个人还要签协议,说不签协议不行,就像一根树上两个蚂蚱一样,你要是出事,你就拿出这份协议来,你说我跟你组合在一起做的这个事,你进了牢房我也进牢房,如果不出事大家都按这个去做,大家赚了钱大家一块分。所以它不再是一个合同有的时候变成了一种什么呢,变成了一个要挟,变成了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一定是法律上的约束,而变成了一个限制对方或者掩盖某种违法问题的一种手段。当然这是一种比较少见的例子,但是利用这个方式来写合同的也并不是一起两起,如果刚才我们所说的这种联合坐庄的情形还是一个比较恶劣的一种情形的话,【创建和谐家园】又是怎么样的呢?你不能说在合同里面写了10%的年利率,它就应该遵照10%的年利率,因为我们国家在《合同法》的运用过程当中是有一个限制的,说你不能够企业之间不能私相借贷的,个人的贷款利率也不能超过公民正常利率的一个四倍的,我们是有一些杠杠的。

        我们见到很多这样的案例。包括在北京以前就出了一个案例,一个建筑公司把钱借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公司,借给了一千万,使用期限是两年,两年期满的时候,借款方还不了钱,然后发放款项的这方就到【创建和谐家园】去告了他,说我们当时商定好了6.5%的利率,连本带息它应该还给我,两年,后来【创建和谐家园】不仅仅没有支持你的贷款,利率的支付,而且是连没收带罚款共收缴了350万。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合同手段的使用必须恰当。恰当的意思是因为我们注意到生活当中出现了这么一大类现象。最近一段时间可能在中国的市场当中,广告里面经常可以看到加盟店,我们在市场当中还应该看到什么连锁店,这些东西对中国太重要了,但是什么东西是使得这些地位得以确定了呢。生活当中靠合同,比如说我跟你加盟开了一个新店,我自己投资,我自己办厂,然后你给我做技术指导,或者做品牌方面的一个指导,加盟进来了,你我之间仅仅是一纸协议,去维持它的伙伴关系,我们的问题是给你一个一年期的合同对你意味着什么,给你一个两年期的合同意味着什么,可能意味着你要付出而不是收获。为什么这么判断呢?当某一个新的商品在市场上出现,并且准备打造一个市场的时候,必须让消费者,让用户明白这是一个好东西,为了让他们明白这是个好东西,你就需要不断地投入。投入一年不够,两年不够,需要大量的长期的一个投入,比如说投资三年,投入三年,才能够使这个品牌,使这种商品被百姓知道。而你的合同仅仅是两年,你去看,当你投入完了,果实结出来的时候,你已经不再是它的受益者了。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中国的内地产业当中,遇到了一个特别大的问题,就是以经销、代销这个加盟店、连锁店为代表的这样的一个行业,最近这几年发展极快,而且有很多人情有独钟的对这个行业,但是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或遭遇的损害特别大。为什么他们不懂得保护自己?因为他们没有看到这种商品在推广到市场当中所带来的副作用是什么,副作用就是它前期跟着供应商一起打开一个市场,等市场成熟了,他被轰出来了。而我们的法律呢,有的时候是按合同关系去理解这种制度,认为你投资是你应该投的,你活该。所以如果双方之间产生【创建和谐家园】的时候,【创建和谐家园】会说是不是违约了,违约了怎么赔/违约了没什么赔的,违约不用赔,因为我们是按照一般的代理合同去处理这些事情,所以认为没有什么可赔的。所以我们制度上可能会有问题要值得检讨的,所以我觉得利用合同手段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第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长期合同的运用。我认为长期合同在中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缺乏足够的使人相信的含义,真的不能够让人轻易相信长期合同的价值,这是我们的一个制度,带来的一个后果,一个制度带来的后果问题。我们可以举出好多例子说明长期合同不得为信,因此立法者留下一个工作,我们怎么样使人们对于中国的长期合同对中国的长期的法制稳定有所信心,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合同手段才可能被当作一种有意义的手段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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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白白看病 -叶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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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人简介:

        叶 林:男,1963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曾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担任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创建和谐家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证券与金融研究所核心专家,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迄今已出版专著(独著及参著)、教材等十余部,并先后在《政【创建和谐家园】坛》、《法学家》等中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除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科学的教学及研究以外,还曾参与我国合同法起草、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民法典的草案起草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讨论。

        内容简介:

        医生向来是最受人尊重、最受人敬慕的行业和职业,人们使用许多溢美之词去表达这种尊敬与敬慕,“救死扶伤”、“白衣天使”、“精益求精”是使用概率最多的词汇。但最近几年,新闻媒体报道了相当数量的医疗【创建和谐家园】案件,许多被报道案件显示,许多身穿白衣的天使,未必能做得很好,因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引起的案件数量也相当多。我国已制订了与处理医疗【创建和谐家园】有关的许多法律、法规,前者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卫生法,后者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许多经披露的案件暴露出来医疗卫生队伍存在的一些问题,众多医疗【创建和谐家园】案件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着人们对医生的传统看法。最近几年报道的医患【创建和谐家园】案件很多,打错针、吃错药、输错血、开错刀、手术器械遗留体内。

        如何摆放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妥善解决医疗【创建和谐家园】?如何使医生职业重新获得人们尊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全文)

        上个月的25号《法制日报》曾经刊登了一篇小的消息,这个消息当中说在美国每年有22万人死于各种各样的医疗的事故。当然这个22万人当中,有一些是属于像我们所说的打错针吃错药的;有一些人呢,是属于不该做的手术被做了;还有一些因为感染有一些是因为其它的一些吃完药以后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而带来的,每年22万。那么如果说对于大约有两个亿人口的一个美国来说,数字这么大,那么到中国来讲到底情况会怎么样?我们不知道。因为中国到现在没有人去做一个统计数字说在中国的这个条件下,现在有多少人每年会死于这样的各种各样的医疗事故。但是我们从报纸上可以看到,比如说大家可以随便到网上去查,可以随便去查看有关的报纸,可以随便去听听周围人所表达的各种各样的意见,对医院的意见确实很多。那么这样的话带来了一个问题,病人有意见,医院有没有意见?医院也有意见。医院的意见来自于哪儿呢?来自于可能天天会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索赔,天天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投诉,天天遇到的各种各样的要求赔偿的要求,所以医院也觉得很难。

        所以我们看到今天很多医疗上的很多的奇怪的事,比如说以前我们讲的救死扶伤,似乎医生应该是当一个人面临困难的时候,医生应该毫不迟疑地去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但今天的医生好像跟我们所想像到的医生不一样。那么我想是不是我们医患关系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说是不是以往我们在实践当中所讨论的医患关系在今天的环境下走了样?实践当中出现的这么多医患【创建和谐家园】到底应该怎么解决?或者说应该从哪个角度去看待这些问题的解决?我想是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主题。

        那第一个问题的话呢就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法学领域当中经常有这么一种观点,认为像医生开错了刀,或者给病人用错了药,或者是采取了一些其他的办法,导致病人伤害的时候,通常的情况下最基本的救急方法就是侵权。所以包括在法学院里面读书的人也好,包括平民百姓遇到这样的官司也好,往往都会想那我这是一个侵权的案件。因此他会按侵权法的一系列的规则比如说有没有医疗的过错。比如说有没有过错;比如说有没有因果关系;比如说有没有损害后果,用这样的一些办法去把医院的责任确定下来。但是我们想说医生跟患者之间不是一个单纯的侵权问题,或者侵权的关系,他们之间更像是一个合同关系。那么我之所以说用了一个更像这个概念,就是因为在普遍的社会公众看起来,都用侵权去指责医院。但是反过来说,是不是侵权能解决生活当中所有的问题呢?我想不是。那么当这个病人走进了医院,医生开始给他诊疗的时候,这个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我们在法律上所说的一种和议,或者说意思表示一致。那么当医生开始主刀,或者是给病人治病,或者是给他采取一些其他的护理或者救治办法的时候,这个实际上是一个我们所说的合同的履行。所以我们说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毫无疑问地是一种合同意义上的关系,但是这种合同确实跟以前不一样,或者跟我们平常所见到的比如说买卖合同。比如说我们所说的一般的到理发店去剪个头发这样的一种服务合同,可能有所不一样。

        老百姓需求的扩张,以及我们所说的医生的专业性,导致了一种现象,这种民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看似一个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实际上包含了相当程度的不平等性。所以我们应该说医生跟患者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本身是以一种实际地位并不平等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当一个病人接受了医生的诊疗的时候,或者病人得到了一个治疗的过程当中,或者医生提供了一种治疗方法,或者下了一味药的时候,作为病人他知道这个药到底会产生什么结果吗?除了少数的医生去就医的情形之外,绝大多数的人不知道。甚至不知道你这个病应该准确地叫什么名字,不知道你这种病以这种方法去治疗的时候,会衍生出什么样的结果,更不知道衍生的结果有多么的严重。所以很多的患者在治疗过程当中,对于医生产生了高度的依赖。所以我们说医生或者医院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这样的一种行当,那么这种行当就要求我们作为一个医生来说你必须尽到一个高度的责任心。这样的话就跟我们所说的普通的合同之间,或者当事人之间那种权益和义务关系就有所不同。那么这种调整这种失衡的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手段,可能会依赖于合同。比如说刚才我们所说到的安徽的那家医院,它采取了这么一种手段,说你要找我看病可以,先做一个公证书,写一份协议,然后拿到公证处去公证,有关的费用咱们另当别论。那么当然我们说解决这个问题最好办法恐怕不是通过合同来解决的,或者说不是通过一个单纯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来解决的。因为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那么调整这种不平衡的方法是什么?我想恐怕只有一个,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强化或者是明确下医生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就是医生的义务到底是哪些?关于医生的义务确实我们应该国情化地去理解它。对医生这个行业,由于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国家经济的发展,医学水平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我们所说的医学科学的发展,大家的水准是不一样的。那么因此就中国就本土化的中国来说,我们的医生到底要注意哪些问题?或者说在处理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过程当中,我们所说的医生到底是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我想这里面大体上可能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医生承担了一个强制的缔约义务。那么我们既然讲到合同,合同的前提是什么呢?合同的前提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的强制签订合同就是和意思表示一致,相背离的一种情况。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医生的短缺,由于病人数量的大增,那么确实导致了一种情况,医生似乎可以择患者而接受治疗。那么这样的话导致了一种更大意义上的不公平,使得有些人不能够获得正常的救治,医生反倒更成为一个在社会关系上占优势地位的人。所以我们说在有些情况下,我们是不是要考虑一下医生承担的强制缔约义务了。那么这种强制缔约义务的前提是什么?前提是我们的医院不仅仅是一个经营者,更重要的他们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前一段时间好像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某一个地区的急救中心接到了电话以后,原来给社会公示的是十分钟之内赶到现场,结果花了半个小时,而且这半个小时是没有理由的半个小时。那么病人在这个过程当中,病情加重了,甚至可能出现死亡了,这个时候他的家属能不能去【创建和谐家园】告那个急救中心,他说你承诺的事情你没有兑现,我能不能告你呢?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病人找到了医生的医院的时候,医生能不能够说对不起这个病我不治,能不能拒绝他?这种情况在中国很多见,因为有一些医院觉得,有一些病症是属于费力不讨好的病,换句话讲,就是说你收到的钱可能很少,但是你所付出的医疗护理方面的代价会很高,所以有些医院说我们正在关心经济效益的时候,对于这样的一种收钱少,劳动多的工作我们不愿意做,因此我就推开。有没有这样的?有。只是我们的病人可能有些时候不知道。特别是一些比如说癌症患者,送到某些医院的时候,医生一看就知道这个人差不多了,可能行将死亡的一个人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跟家属说回家养几天,然后你再来。病人就以这样的方式被送回家,过几天死了。当然我们癌症确实是一个不治之症,但是医生能不能够推卸自己接受病人的这样一种责任呢?我想这是一个要区分来看的问题。

        所谓的区分来看的问题,首先我们要区分一种情况,这个病症到底是属于急救的病症,还是属于可以慢慢地加以治疗的病症。这是我们必须要做出的一个区分,如果说是属于急救的病症,你任何一个医院,只要你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你就不可以推诿,你可以采取一些最简单的救助方法。比如说包扎;比如说临时使用一些保护性的药物,或者是采取一些其他的保守的治疗方法,使病情得到稳定。你不可以在急诊病人面前说对不起这种病我不治?如果说你说不治的话,那么医生实际上就在违反了自己的一个基本的义务,就是你对于这种社会公众承担了一个强制性的缔约义务。所以医生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又变成一个被动者,他们从以前的所谓的法律上的,或者事实上的强者,变成了事实上的有一些弱的人。病人也由于不知情,而在生活当中成为弱者,通过这种强制缔约义务,他们地位反倒提升了,医生必须尽责任地去为他们治疗。当然我觉得我们不可以把医生的强制缔约义务无限制地扩张,扩张到每一种病症你都要求医生承担这么一个责任。比如说你要不要考虑,比如第二个方面,你要不要考虑这个医院本身的资质和条件。比如说我是一个传染病的医院,我能不能去救治那些比如说骨折的,我是一个专科医院,那个不是我的专科,我能不能做?我们应该说保护性的治疗你可以做,但是你必须马上转院。所以我们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个案地去研究某一个医院,某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了对于强制缔约义务的违反,如果确实出现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我们说医院至少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二个医生的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合理的告知义务。我们在这里面强调告知义务,而且附加了一个定语说合理的,是有原因的。我相信一个社会,无论发展到一种什么样的先进的程度,医生总还是医生,医生的专业性永远是医生的专业性,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讲,永远是患者无法在知识上与他比拟的。可是你的治疗施加的对象恰恰是患者,而且在治疗的过程当中,你需要患者的配合,为了使这个医疗的效果能够达到最好的一个状态,医生有必要去告诉有关病人的病情,告诉有关的治疗方法,不能隐瞒。但是所谓的合理的意思是什么呢?所谓的合理是你如果想通过某一次治疗,使得这个人变成了医学的专家,这种期望是没有的。所以有可能会碰到一个非常我们讲叫缠手的这样一个患者,他不间断地问你各种各样的问题,希望你对他的病症全面做出一个特别详细的分析。这种情况下,医生有没有责任像一个教师那样,像一个被咨询者那样,向他详细地解释病症发展过程当中的每一个问题呢?没有这个必要,你只需要告诉他这是一个什么病,通过什么的办法可以基本能够治疗,能够治疗达到一个初步的什么结果,仅此而已。所以我们说你要告知,但是我们之所以今天还要特别强调一种合理告知义务实际上有一些很具体的例子作为印证的。

        比如说以前实际上去年的年底,在国内曾经出现了好几起叫做密码处方的案件。所谓的密码处方就是有一些个体行医者,他们在接受了病人的这种治疗以后,给病人开具了一个药方。这个药方写的是3、17、25,然后你拿这个3、17、25的药方到他指定的一个药店里去买药。然后你到那儿买药的时候,发现3是感冒片、17是维生素、25是一个什么其他的一个药。那么你买了这个东西,当你把这个条子交给了柜台上的业务员的时候,当你拿到这个药的时候,你才知道这些东西我在别的地方照样可以买到。这个叫什么呢?有一些医生的解释是我要保护我的商业秘密,他说治这种病用这三种药是最好的,但是我不能把这个药告诉别人,告诉了别人以后别人也可以用这个方子去给同样的病人治病。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我的利益我的优势就没有了,当然这是一种极端的一种情形。但是确实在中医领域当中有一种情况,所谓的祖传秘方。那么这种祖传秘方,你能不能够隐瞒下来不告诉病人呢?不管是什么样的药,比如说中药也好,西药也好,最起码的含量你要告诉他,这是一个基本的告知义务。如果你不告诉他的话,那么导致的一个情况就是说,如果病人因此受到了一个更大程度上的伤害,医生要不要承担责任?应该说医生因为违反了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一个责任。当然这种告知义务应当是合理的。你不是一个教师,你不是一个布道士,你是一个给别人治病的人,所以你需要把与治疗有关的基本情况告诉患者。当然合理还有一个限制,就是不能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的告知。

        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一种医生,说你的病没得治回去吧。特别是早几年这种情况很多见,这种病没治,比如说癌症患者最典型,回家吧。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要想一想,你这样的一句话,固然说出了一个真理,但是换句话讲,你这样的一句话给病人带来的是什么?不仅癌症没有治好,又加了一个心病,这就是你如实告知而产生的结果。所以有些时候我们会说这种如实的告知也好,需以合理的度为限。所以我们说这种告知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以某种态度的方式表现出来。所以我们会发现医生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既是刚性的,又是软化的。所谓的刚性的意思是你有这样的义务去告知情况,但是你在告知的方法,告知的时间,告知的对象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上的时候,必须像一个合理的人那样对待他。

        第三项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医生的合理治疗的义务。那么医生到底要做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才叫做合理的治疗呢?我们看到的广告是,有一种广告在马路上写到的是吃我这种保健品,或者吃我这种减肥的药品十天之内体重减十斤,保你减十斤,如果不减的话,还负责可以退款。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很多的保健品,看到了一些减肥的用品,包括药品或者是保健品,或者是医疗的这种器械,都有这样的一些广告内容。那么我们把这样的一个比如中国的俗语当中有一个所谓的手到病除,是说医生是圣手,是神仙,是可以给人治好病的,甚至所有的病你都可以治的,这实际上是我们对医疗事业或者对医生职责的一个非常大的误会。医生所能做到的事情是我积极认真勤勉地做一件事,而决不可以保证这样的一种行为最后能够药到病除,或者手到病除。所以包括以前我们在其他一些场合下的时候,我也始终在强调,我们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可以把我们讲的合同义务也好,法律义务也好,理解为两种义务,一种义务就是行为的义务,一种义务是所谓的结果的义务。所谓行为义务的意思是说,依照合同依照法律你只需要做出一件事就可以了,当然你做这个事情的时候要勤勉要认真,要按照正常的常规要遵守医德,在这种情况下,你就算履行了你的合同义务,至于说你即使这样做了,这个病人也死了,那不是你的事。所以所谓的手到病除,可能用事后诸葛亮的观点来讲是对的,但是作为一个医生来说永远没有手到病除的问题。所以我们说医生无法保证一个人的病最后被治好,比如说最简单的感冒,哪个医生能治好感冒,没有一个医生敢说我能治好感冒的,这是一个不治之症,而且每年都得出来,你能治吗?治不了,所以连最基本的感冒你都不能够说我能够把它治好,你还说什么病你能把它治好呢?所以我们说医生能做到的事情就是说你能不能按照正常的诊疗程序,按照正常的经验,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采取了适当的办法给病人治病了,只要你这样做了,你的义务就算履行完毕了。

        第四项,法律上的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尊重患者。尊重患者有些人说,当一个病人走到了医院的时候,医生应该用什么样的一种眼神去看待他?因为我们现在看到的病有很多种有一些是被我们看作不很干净的病,比如说像艾滋病,恐怕这是最典型的。比如说像性病。那么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病,那么当有些医生你去医院的时候,你会看到他们的眼神很怪,他认为正常的人不会得这个病的,你一定是不正常。比如正常的人会得感冒,你为什么不得感冒非要得这种病呢?所以你从他的眼神当中你会看出一种歧视。这种歧视不是说单纯地用一个行为一个行动,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件事表现出来的,仅从他的眼神当中你就可以看得出来。那么有些人说法律能管那么多吗?能管到眼神对别人的一种歧视吗?但是呢我的问题是前一段时间讨论骚扰的时候,就有的教授就讲到了这么一句话,暗送秋波,这叫什么,是骚扰的一种方式。你会发现生活真的蛮复杂的,不仅仅一种行为可以损害到一个人,一个眼神同样可以损害到一个人。那你当然会反过来说这个人的承受力怎么如此的弱,连这种东西都受不了?那么我想这是正常人,比如说刚才我们所说的一个性病患者,一个艾滋病的患者,到了医院的时候,他心里本身就有恐惧,这种恐惧就是包括我的事情如果被别人知道会怎么样,我会不会被歧视,那个医生是不是看着我傻笑,这样的话,我心里会感到畏惧。他有各种各样复杂的心理,所以不同的病人他的心理特征是不一样的。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所说的尊重就应该提升一个水准,不仅仅要说我按照正常的常规去给你治疗,而且你要人文化一点。

        当然我们说把这种尊重患者的义务还可以扩张,扩张到什么?包括我们讲地隐私权的保护。那么我们看到西方的电影虽然我没有到那个地方的医院去治过病,但是它是一个很私秘的环境,比如说一个房间里面有病人有护士,有大夫,然后还有可能仅仅有那么一两个协助的助手,除此以外没有别人去了解你的病症。那么这个时候大家作为医生来讲,他也会觉得地位很显赫。那么作为病人来说他同样感受到了一种保护,不会是别的人在旁边听的时候,也会知道我的病得的是什么。而我们的医院是什么呢?我们的医院是这么一个特点。一个病室里面围着医生的桌子有五六个人在排队挤号,就恨不得把自己最后一个排序放在第一个,让医生看完这个病以后接着就看我的,于是大家都围在医生的跟前。我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有这个感觉,这个感触是很深的,那么这个时候随便都有人看一下你的治疗的诊断书,随便都可以听到医生对你的一种劝阻。比如说你这个病你可以后生活检点一点啊。那这个你哪受得了呢?就是这种打击你根本受不了的。所以我说我们所说的尊重病人的意思包括很多的方面。那么刚才我们讲到了朝阳曾经发生过的那件事,一个女工到了朝阳的一个医院里面去看病,医生跟她说,你这个要去做一个x光的一个透视,然后才能够看你这个病。那然后这个女工就跑到了x光的拍摄室,然后一个男医生在里边负责拍摄,那么男医生抬头一看是个女的,跟她说把衣服脱了,就开始紧张,这个病人就开始紧张。然后慢慢地把自己的外套脱掉,这时候还穿着衬衣,医生说把衬衣脱了,很严肃地跟她说。那她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于是把衬衣也脱了,那么最后一点点的防护的手段,医生说全脱了,那然后最后她就全脱了。全脱了以后然后就做完x光的一个拍摄以后,然后就回家,回家以后就不上班了,长达一个月的时间没有上班。原因是什么呢?恐惧。当我们说有些人可能有些敏感,我们必须要承认一点,人和人确实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会看到把衣服脱了,把上衣脱了,把外套脱了,【创建和谐家园】了,这种言语如果从医生的嘴里表达出来的话,我们看到的一种状况是,医生原本就是个强者地位,病人原本就是弱者地位,如果他是强者的话,他就不会去医院,正是因为他是弱者才去,而在这种情况下雪上加霜。在你特殊的这种地位面前,我相信每一个除了那种所谓旧病成医者,具有相当的抵抗力之外,多数人会很顺从。但当离开医院的时候情况就发生变化了,他会觉得被侮辱了,他会觉得没有得到尊重。所以我们很多的医患关系实际上并非因为治疗上的过错治疗上的差错,或者是什么治疗上的一些毛病而产生的,甚至就可能由于这些小事情激化而来的。

        医生第五个义务就是收费的问题,就是关于合理收费的问题。那么之所以我们说,收费要合理,我们看到了一些不合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这种不合理有好多原因导致,比如说早几年在动手术之前我们都会有一个特别的费用给主刀的医生送红包,或者找一个名医然后给他一笔钱。那个时候医生如果不收钱,去动手术的话,很觉得是个遗憾。为什么会这样呢?从病人的角度很可以理解,因为他希望你非常认真地去帮他操这个刀,至于说拿到了钱以后是不是变得认真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收钱却成了一个普遍的现象。那个时候我们的钱是黑着给的,因为国家有很多的定价政策,包括挂号费、包括治疗费、包括住院费其他的费用都在里面,我们国家有非常严的一些定价的手段,那于是让医生能够获得额外利益对我特别关心的方法之一,就是给钱。那么有人说这也无可厚非,谁让你的定价没有反映市场机制呢?但是大家想没想过这么一个问题,如果你是一种歧视性的收费,对张三他有钱,他可以给你一个小费,对李四付不起钱,你是不是还能够像对正常的病人一样关心他呢?于是给了钱就成为风气,不给钱就反倒得不到一个良好的治疗,就会成为我们的一种判断方法。我们现在实践当中遇到的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说你不交住院费那么医生就不会给你用药,包括对一些危重病人都可能采取这种所谓极端的办法。

        那么医生也会感到一个问题,就是虽然他欠付我医疗费,我可以打官司告他,但是我如果不治病,似乎在法律上我会遇到一个很大的责难。于是医生的办法是我继续给你用药,但是药量减少,而且我不告诉你,这种情况在我们以前我早几年曾经听到过几起这样的案件。比如说家属拖欠医药费不给,医生催着他付钱,他就是不付。于是医生只有一个办法,说我仍然吊瓶给你打着,但是里面什么也没有,只有比如说最基本的葡萄糖,任何添加的药物没有,或者药物的比例非常低,那么这样的话,慢慢地在消化这个人的体力。最后这个人去世了,去世以后怎么办?那医生说你不给我钱,当然我不给你治病,而且你没有证据证明你这里面到底有药还是没药。因为这是一种历史的过程,哪个病人能够在治疗的过程当中,或者家属在病人治疗的过程当中,会去关心一下你的吊瓶里面到底有多少药物?多少含量的药物你会注意吗?你不会注意。所以我们说医生这个行业实际上有很高的责任感,或者社会责任感,它是一个需要用自己的良知去行医的这么一个行业,包括收费,这个刚才我们所说的这种只打盐水不打药物,实际上是一个变相的加价的方法。所以我们说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的收费在生活当中都会存在,而这种现象能不能够通过法律的标准做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禁止,我觉得恐怕很难。所以我们说合理收费是建立起来一种收费的规则,而不是解决最终的定价问题。

        那么医生的义务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比如说职业道德方面的一些规则,比如要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一些义务,所以我们说医生的义务大体上可以概括为这么几个方面。

        第三个问题就是医生的责任是什么?我想我们在前面两个问题当中实际上概括了一个思想,就是医患关系在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的话,如果由于医生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了患者的利益损伤,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承担一个基本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以违约责任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确实会出现另外一种状况,就是除了违反了义务之外,你也可能会伤及到其他的利益。比如说刚才我们所说到的一些可能隐私权方面的一些利益的一些损伤。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医患关系当中同时产生的侵权关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总体上来【创建和谐家园】律责任的性质,依然是一种所谓的合同责任。当然为了把这种合同责任描述得更清楚,有些人说干脆叫专业责任。在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当中,包括它的社会理论当中有一种观点,像律师像会计师,像医生这种所谓的专业性的职责,它是适用一套专门的法律去解决他的法律责任的。那么中国到了现在关于医生的责任的体系应该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那么但是应该看到在医生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时候,我们最近的法律确实有几个方面比较重要的发展。

        一个发展就是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实在事故处理的问题上在医生责任的问题上有一个具体的规定。比如说我们把医疗过错的概念扩大了,轻微的一些医疗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我们依然视为是医疗事故。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这样的话就避免了很多人在求助于法律的时候,无法适用相关的规定。因此由于调整范围的扩大,使得老百姓的利益得到了一个有效的保护,医生的责任也实际上在加强着,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第二个很大的变化在于最高【创建和谐家园】颁布的证据规则,其中包括了一条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上由医生负责举证。也就是患者有权利去提出一个医疗的诉讼,那么如果医生认为并不是由于医疗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你去负责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你不能够举出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那么医院败诉。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以我们说如果你让病人去承担这种因果关系的举证的话,结果是什么,结果就是对病人的不关心。所以最高【创建和谐家园】的司法解释,应该说是个很好的进步,把因果关系倒置的理论放到了医患关系的处理上。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了,最近一些新的其他的情况,关于医生责任方面的情况,包括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医生的一些从业的准则,包括一些技术认定的标准,包括一些资质的认定标准,包括在什么情况下,让医生去承担责任的一些具体的办法,正在陆陆续续地颁布过程当中。所以应该说通过了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了这些对于以往经验的一些总结,中国的社会会进步,患者的待遇会提高。但是这种提高永远是要考虑到中国现有的国情而加以考虑的。

        (来源:cctv-10《百家讲坛》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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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白白去旅游 -吴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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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人简介:

        吴宏伟,男,1952年生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作为高级访问学着,曾留学前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和俄罗斯莫斯科大学;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简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其生活的质量,其中,将旅游作为休闲、娱乐、精神享受的一种方式,旅游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人们在旅游中也会碰到一些麻烦的事情。这些麻烦有的来自于旅游者自身,有的来自于旅行社,有的来自于第三人。发生这些麻烦后,旅游合同则成为法律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不注重旅游合同的细节,一些旅行社也利用人们对旅游合同相关知识的缺乏而设置陷阱。如何正确理解旅游合同,如何鉴别在旅游合同中的欺诈和陷阱,使人们真正享受到旅游的乐趣。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全文)

        那么类似这些不明白的事项,或者不清楚的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说我们现在的一些旅行社,说我是五个景点旅游,你这条线路上有五个景点可以旅游,但是五个景点你不管是山也好,水也好,海也好,往往是一种遥看。比如到某个山了,到黄山或者到哪个山,遥看,只能在几里地以外的地方让你看,也算旅游了。那么再比如说有的是伙食上,说我们吃的是包饭,十个人一桌,十菜一汤等等,但是这个菜、这个汤是什么样质量的汤、菜?不太清楚。所以很多地引发了这些由于不明白导致的一些【创建和谐家园】和争议。那么,在我们现在当今世界旅游业是一个要大力发展的事业,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因为旅游它是一个无烟工厂,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大产业,任何一个国家都在尽力地促成、组织这些旅游,从而呢,使得人们在交流的过程当中,能增加国民经济收入。

        因此,咱们可以看一看,我们国家一会儿开放了德国游,一会儿开放了新加坡游,一会儿开放了古巴游甚至于,那么同样道理,我们也被人家所开放,也希望他国的游客美国的日本的等等到我们国家来游一游。那么在游的过程当中,就会拉动各种各样的消费,就会增加各种各样的利益。那么在旅游业的过程当中,我们就涉及一个旅游,什么叫旅游?我把旅游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我旅游,或者是自己旅游。节假日了挺开心,我自己或者我的家庭,我们到外地去旅游一些,开着车,或者骑着自行车,或者是徒步,再有可能坐马车牛车去旅游一下,走近大自然,贴近大自然,亲近大自然,了解民风民俗,那么这是一种自助旅游,现在比较有时髦话叫自助旅游。那么还有一大类,由于游客们或者消费者们对于旅游的景点,旅游的线路,等等不是很了解,那么怎么办呢?要委托旅行社来给我们安排旅游,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游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要靠相应的旅游合同来规范。也就是说通过旅游合同来把双方当事人旅行社游客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想我们现在旅游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不明白的事情,主要是第二类,第二种情况,就是说委托旅行社来组成的旅游。

        那么这两大类的方式旅游,实际上都是一种人们提高自己生活质量的一种方式,休闲、精神上有一种升华,也能看到我们祖国的大好河山,甚至于异国风调,异国情调都能看到。所以呢,这个我想从旅游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认真做好自助游也好,包括旅行社给我们安排的游都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保证,所以我们今天讲的明明白白去旅游,主要是围绕着和旅行社,这个游客和旅行社之间,怎么签订旅游合同,来达到明明白白去旅游这个目的。

        那么这个旅游合同是什么?简单说旅游合同就是一种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和当事人和游客这个当事人签订的这么一种合同,一种协议。那么这个旅游合同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当中来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就从法律的这个角度上,法典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具体规定。各个地方北京也好,上海也好,广东也好,恐怕有类似的这个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来规定这个旅游合同的实质。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面没有旅游合同之说。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说游客和旅行社要签订这么一个旅游合同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应该了解哪些具体的内容呢,那么我想有这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的:

        旅游事项,或者是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充其量也就这么几大类,第一类交通费用。就是说比如说我们今天我们从北京出发到黄山去旅游,那么你这个黄山怎么去呢?你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什么?是飞机还是火车,还是客车,公共汽车。我们假定它是铁路,用铁路坐火车去,那么你就要写明确了,条款里面就要写明白了,是坐卧铺去,还是坐硬座去;卧铺里面是坐软卧去,还是坐硬卧去,来去是不是都坐软卧,来去是不是都坐硬座,这个要搞明白。另外这种明白性必然导致你的费用的多少,我坐软卧肯定是软卧的价钱,坐硬座是硬座的价钱,所以这个呢应该在合同里面要规定清楚,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这个旅游合同里面,旅游的景点和门票的问题,这又是一大项。我们旅行社组团的时候,往往说我们参观访问哪些景点,那么有几个景点呢,要写清楚。你不能说简单地说我们就到黄山,黄山是什么地方呢?是到黄山市呢,还是到黄山这个山呢,这个要搞清楚的。再有一个你到黄山是到山里面去呢,还是到山外再看山?这个过去有些也咨询过。说你看他说到某个山去旅游,就在山外面转了一圈,说这个旅游完了。后来我说这恐怕不合适,为什么呢?我到了这个山,如果仅仅在外面看一圈,还不如看电视呢,还不如看明信片上的那个画册呢,画面呢。所以这个要写清楚。你到黄山那么就要进入黄山,你进入黄山才贴近自然呢,是不是?这个是旅游的目的嘛。这个和景点相关联的还有门票。现在我们经常说景中景,你这个门票是什么意思,什么概念呢?比如说我们北京的旅游点很多,你第一扇门进去的时候是要买门票的,那么进去以后第二扇门再要进去,或者其他的什么馆,我要参观的时候,这个门票应该谁来支付?这个要搞清楚,也要搞明白。比如说我们现在有些旅游协议里面,旅游合同里面,就写了包门票,包门票。人家说你包门票,好家伙,我这个旅游点里面有八个需要买票的地方,你是不是全包的?说不是,然后我再口头解释,我只包第一扇门的票,第二扇门的票不包了。那你这个没道理呀,这个没有道理的。所以作为游客来说,这个景点你到底是游玩的景点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你这个门票到底是包括几扇门?这都要写清楚,这是第二,我想旅游服务项目第二项是应该注意的。

        然后还有伙食和住宿。我们现在这个旅游合同里面经常说五星级的,住四星级的,住在什么什么三星级的。这个五星级三星级也好是个什么个概念呢?是国家标准的五星级,还是四星级,还是三星级呢,还是地方标准?我们现在地方上有一些它号称是三星级,号称是五星级,实际上一看跟一星级差不多,跟一般的住宿差不多。所以你看我是按照地方标准来的,三星级,那么地方标准三星级跟国家的三星级标准又不是很一样的,不一样的。所以这个里面呢,也要搞明白了,作为游客来说,也是要搞清楚了,你这三星级是哪个宾馆。

        那么吃饭。怎么吃法?包三餐,还是包两餐?那么这个三餐两餐这个一餐是多少钱的餐,因为现在标准不一样,有一百块钱一餐的,有五十块钱一餐的,还有十块钱一餐的,都有。那么你包几餐这个餐,一餐是多少钱要搞清楚,否则的话你到最后游客说你看我辛辛苦苦花了几千几万最后吃你两个馒头,也是一餐了,咸菜疙瘩也是一餐,这不合适吧。这个就是太不明白了,这个东西。

        还有是安全的问题。在旅游的过程当中,时常会碰到一些意外的事故。比如说交通事故啊,比如说山体滑坡,比如说什么发大水等等,还有其他的一些由于自己不小心导致的一些事故,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这个保险费用应该由谁来交?你意外险到底由谁来交?是你旅行社交还是游客自己交,这个也是要搞明白的,如果不搞明白的话也会发生问题。今年呢!五一也好,十一也好,尤其这个十一出现意外事故比较多,有的人旅游旅游挺好的他走一下滑倒了,滑到沟里面去了,摔伤了或者是造成什么什么其他的后果了,这种情况很多,那么你这个保险费谁来交,出了事以后由谁来承担索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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