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系统正在全面升级。您可以访问最新站点。谢谢!
政府解决人口与土地问题的措施 小结
两汉政府都试图维持农业人口的稳定与繁荣,他们被视为国家的基础。农业生产最主要的资源是土地。然而,人口的增长,特别是人口地区分布的不平衡,使政府难以确保耕者有其田。在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和减轻其赋税负担,无法真正缓解人口太多而土地太少的压力。当然,【创建和谐家园】是缓解人口密集地区部分压力的办法之一,但是向南方的【创建和谐家园】,这一中国历史上人口流动最重要的长期发展趋势,并没有获得政府的积极支持。政府组织的人口迁徙主要与北部边疆的防御联系在一起,但无论在效果还是规模上,向北方的【创建和谐家园】都无法与向南方的【创建和谐家园】相比。向贫民授予国有土地,应该被视为开发未垦荒地,从而增加耕地面积的措施。然而,耕地面积增长的速度从未赶上过人口增长的速度。史书中经常提到流民,表明人口相对于可利用的土地是过剩的。人地比率不适当的问题,由于富人与贫民之间土地分配的不均而进一步复杂化了。贫民一旦丧失独立小农的身份,成为富人的佃农或农奴,他们在生存与饥饿之间的回旋余地就非常窄小了。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工商业的发展
在前一章我们提到,秦统一后人口的增长导致了人均耕地占有率低下,留给农户的农田面积很小。如果农业不是劳动密集型的,剩余劳动力就必须移居新的未开发地区,或者进入农业以外的领域,如工商业。
事实上,在中国历史的早期,工商业似乎一度有机会兴盛起来。早在战国时期,伴随着各区域间的频繁交流,货币制度的发展,以及城市中心的增长,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商业的繁荣景象,而且富有的工商业者也赢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71
汉初商业活动活跃,延续了战国时期商业的繁荣与引人注目的城市化进程。太史公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列出了公元前2世纪时中国的一系列重要城市中心。他对每个地区都指出了一个关键的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心不是有广阔的腹地提供基本商品,就是能够从外国输入重要物质,并且都依托陆路大道或水道,交通运输十分便利。72《盐铁论》记录了公元前81年朝廷举行的一场关于经济政策的辩论,这些城市很多都在该书中被作为商业中心而提到了。73
比较春秋与战国时期可以看出,战国商业之所以活跃,一方面是由于战国时期道路系统更为发达,当时为战争或其他国与国之间往来而修建的道路,促进了交通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在每个大国内部人们都可以自由流动,而这些大国比春秋时期的封国要大得多。74汉代中国已经统一,战国时期交战各国沿边界修建的障壁与关卡大为减少,道路系统更加完善,由此可以想见,汉代的商业活动必定更加兴旺。最好的道路当然是由秦始皇修建而被汉朝继承下来了的驰道。据说,这种驰道“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汉书补注》卷51第2页)。司马迁指出由于国家统一,“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任何自然资源的流通都无需交纳关税,也不再有其他限制。(文献二,1)在统一国家撤除了战国时期敌对各国所设立的壁垒后,战国时期已经浮现的各地区间的依存关系,就发展成为了活跃的区域间贸易75(文献二,2)。
区域经济的专门化意味着可以大规模生产某种地方的特色产品。司马迁曾列举了许多能带来丰厚回报的经济行业,其经营者的收入不少于受封贵族。这些行业包括养殖牲畜、种植果木以及园林生产(文献二,3)。在另一个地方,司马迁又扩大了这一清单,进而包括粮食种植、毛皮制作、车辆制造、木器家具制作、纺织、食品加工与保存,以及各种经纪信贷活动。他认为如果生产规模大,这些行业都可望得到丰厚回报。76
尽管高祖制订了各种抑商的法令,但在汉初仍然有许多容易致富的行业。司马迁提到了一些成功致富者的事例,来说明这些职业的价值。表4列出了这些秦人与【创建和谐家园】借以致富的营业。(表略)
看来冶铸业与区间及对外贸易是当时获取巨额财富最常见的途径,而这些也是需要大量劳动力的领域。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工商业活动的萎缩
汉政府对商人的态度远称不上友好,几乎早在王朝建立伊始,发达的商人集团就遭到了来自政治上的抑制。汉代的第一个皇帝高祖刘邦曾禁止商人穿丝绸、乘车舆,并提高了商税,来限制他们的发展,贬低他们的地位。在其后几代皇帝统治时期,都禁止商人及其子孙在政府中任职。(文献二,4)
汉初文献没有明确记载采取上述措施的动机。也许汉朝只是继承了秦朝的法令,因为秦朝是将士与农视为国家支柱的。(《史记会注考证》卷69第8-9页)但秦国又的确出现过一些著名的商贾,如吕不韦,他曾经长期担任丞相;以及巴寡妇清,她也的确得到过秦始皇的嘉奖。(《史记会注考证》卷85第1页、第9页;卷129第15-16页)因此,这种推测似乎并不是一个能令人满意的解释。很可能是商人的活动获利甚厚,引起了其他行业强烈的妒忌与敌视。高祖出身农家,因而会实施这一体现了非商业部门中很多人共有的忌妒心理的惩罚性措施。汉王朝最关心的当然是国家的稳定,这就是艾森斯塔德所谓的导致中央集权帝国形成的政治领域内部的条件。而在诸如经济活动之类的非政治领域,则必须使资源“自由流动”,而不是为某个特殊集团固定把持。77商业活动创造的财富,独立于政治体制之外,会成为一种由不受政治控制的商人集团所固定把持的资源,这是统治者不能容忍的。
公元前2世纪中期,在经过了一代人以上的相对和平时期后,汉政府感到了人口增长的压力,如果国家要保持稳定,必须确保这些人的温饱。因此,在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67年)朝,最早认识到粮食短缺危机的贾谊,断定粮食生产者相对于大量的消费者而言是太少了,并且力劝那些游手好闲的寄生人口恢复农业生产。(文献一,2)与贾谊同时代的晁错,进一步指出商业活动易于牟利是诱使人们脱离农业这一生产性行业的罪魁。(文献一,3)可见逐渐明显的粮食短缺现象,本来完全可能是人口增长造成的,但在公元前2世纪中期却受到误解,被归因于农业人口向商业领域的外流。这种误解为武帝统治时期破坏私营贸易铺平了道路。
正如艾森斯塔德所注意到的,中央集权国家的统治者通常使用以下两种手段之一,来实现对资源的控制:或者直接聚积资源,或者鼓励各种社会集团开发资源。武帝时期频繁的对外战争、大规模的破坏、放纵无度的奢侈生活以及到泰山的巡礼,都耗费巨大。78由此引发的财政危机迫使其朝廷不得不发掘更多的资源。政府采取的措施首先是出售爵位、头衔及允许赎罪,即用罚金来取代监禁与其他刑罚。79当时洪水与维持边疆防务的沉重负担耗尽了国库的储备。同时因伪造货币而突然爆发的货币危机,又由于法定货币的贬值而进一步恶化。通货膨胀虽然严重损害了政府与一般公众的利益,但对商业部门却没造成妨害,经营【创建和谐家园】与囤积居奇反而还给商人提供了获取横财的机会。80于是政府开始介入私营工商业领域,它在这方面采取的第一个有力措施,大概就是对盐、铁这两个获利极为丰厚的行业实行专营。(文献二,5)实行盐铁官营的动机有两个:明显的动机是需要金钱解决财政危机,不那么明显的则是要重申汉政权的权威。因为富商及其他“役使贫民”者的影响日益增长,已对汉政府构成了不容忽视的威胁。《盐铁论》中有段话明确指出,官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遏制富商大贾日益增长的影响,因为商人有能力聚集大批追随者。(文献二,6,7,13)
除了盐铁官营外,政府还采取了其他限制商贾的措施。公元前129年,武帝下诏“初算商车”(《汉书补注》卷6第7页),这一举措可能与之前不许商人衣丝乘车的禁令有关。同时,政府又开征了一些商业税(文献二,4)。并在公元前120年,实行了针对商人与手工业者的算缗。不仅对车舆仍然征收重税,而且工商业者拥有的财产也必须按其价值的6%征税。(文献二,8)不过这方面的措施中,影响最为深远的还是高缗。实行算缗三年后,即公元前117年,一位叫杨可的官员被委任专门负责告缗。大规模的告发使得那些被发现对自己财产申报不完全、估价不实的“中家以上”完全破产。他们的土地、奴婢与其他财产都根据皇帝的命令被没收充公。这些富人就包括文献中提到的“商贾”。(文献二,9)
有人认为,算缗的实施会促使商人投资于土地,因为“土地不是这一新的财产税的征税对象”。81然而,应当注意在这一法令中(文献二,8),商人是被禁止拥有土地的,违法占有的土地要没收充公。这似乎暗示在公元前120年前商人是占有土地的,而且他们占有土地的数量相当多,以至被认为有害于国家经济。此外,居延汉简的财产登记,除了居民、奴婢、牲畜与车辆外,也包括土地。(文献三,5,6)可见,土地是包括在登记的财产内的,之所以征收算缗也是为了剥夺商人的土地,将之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文献二,9,10,16)
商人因算缗的征收而大受打击。然而,虽然因此而破产的富人大多是商人,但商人毕竟可能看到其他富人同样难以幸免。倒是政府的另一政策打击的只是商人,这就是政府对贸易的介入。政府不仅专营盐铁,而且通过对其他商品的买卖牟利与一般私营商业展开了竞争。(文献二,11)
整个西汉以及王莽统治时期都存在官营工商业。在公元10年与公元17年颁布的法令中,政府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的控制,包括制订强制性的价格标准。尽管如此,官僚制度的缺陷以及程序上的繁琐,却使得这套制度带给百姓更多的是伤害,而不是帮助。(文献二,11,12,13)相对而言,公元10年的法令中规定的市租是利润的1/11,即9%,这一税率要大大低于强加于商人的财产税。算缗的税率是资金的6%,这也是【创建和谐家园】眼中当时资金的一般利润率。82市租的存在,表明在王莽统治时期财产税可能已不复存在。83东汉时期没有提到财产税,对商业利润可能仍然按1/11征税。这种税收负担比田租要重得多,后者通常是三十税一。我们不知道在公元前120年的禁令之后,商人是否仍然被禁止拥有土地。但是,东汉初年大约公元26年-30年之间的一份奏折中,提到富商占有大片土地并将之出租给佃农耕种。(文献二,14)很可能禁止商人占有土地的法令只是在武帝统治时期得到执行。更可能的情况是,随着告缗令的废除,这一禁令也随之废止了。84换言之,在公元前120年之前商人曾投资于土地,这一事实由公元前120年的法令及公元前117年没收充公的土地可获得证实。而税收负担方面,经营商业十一税一与经营农业三十税一之间的差异,又大得足以在禁止商人占有土地的法令废止后,诱使商人立即将赚得的钱财投资于土地。85
因此,正如司马迁所指出的,最可靠的财富仍然是土地。“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86
土地成为最受青睐的财富,可能不仅反映了一般人公认的真理,即土地永不会消失,而且反映了一种实际需求。司马迁详细论述了商业活动的一般理论,他所依据的就主要是粮食的供求关系,粮食在当时是被视为基本商品的。(《史记会注考证》卷129第8-9,13-14页)很可能这些商人觉得有必要获取土地以确保自己的粮食供应。司马迁称经商赚得的钱财,可以通过投资于“本业”,即农业,来保存。(《史记会注考证》卷129第43页)在汉代成功致富的人中,至少有两个通过经商致富,而后购置了地产。(《史记会注考证》卷129第38、41页,卷117第3页)
因此,对工商业发展的抑制,不仅降低了非农业活动吸收剩余劳力的能力,而且促使更多的资金投入了土地这一农业发展最根本的资源。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国家打击豪强的活动
土地私有权随着封建制的逐渐瓦解而确立起来后,土地立即成为权贵、豪富掠夺与积聚的对象。赵国将军赵括便曾花费时间与钱财寻购良田沃土。他们获得土地的方式可以是通过购买(文献二,15),也可以是其他途径,诸如统治者的赏赐(文献二,16),或者利用其特权给普通百姓提供躲避赋税的机会,从而控制他们的财产(文献二,17)。
秦汉统一后,封国的解体并没有完全消除那些与昔日诸侯联系密切的豪门望族的影响。增渊龙夫指出,在汉朝建立的最初百年间,昔日各国封建贵族的后裔仍有不少是当地豪门。作为富豪,他们过着奢侈的生活,有依附者供其役使,有雇佣来的剑客为之效命。他们互相争斗,甚至胁迫地方官员。例如,昔日秦国贵族后代的权势便仍然非常强大,以至政府不得不任命最强硬的官员去治理那一地区。87
汉朝建立后,新的【创建和谐家园】开始利用其政治影响集聚财富。这些人都是汉朝最初几代皇帝的功臣及其后裔。例如,灌夫虽然是一个军功并不显著的武将,却也积累了大量财产和良田。司马迁在他的记载中暗示,灌夫的财富正是通过对其政治影响和社会关系的利用积累起来的。(文献二,18)
在汉朝最初三代人的时间内,文武功臣及其后代控制了国家的政治舞台。例如,丞相只有封侯者才能担任,而汉初的列侯都是因开国有功而受到册封者及其子孙,或者外戚中的近亲。88地位相对较次的朝官的资料不是很完整,却也显示了类似的情况。(《汉书补注》卷19下第1-20页)关于地方行政官员的资料比较缺乏,但郡太守与王国相通常也是由功臣集团委派其成员担任。灌夫的生涯就表明了这一点,他既曾在地方任职,又在朝廷中任过【创建和谐家园】。(《史记会注考证》卷107第13-14页)
这个集团中的功臣在高祖时封侯的有143个,吕后当政时封了12个,文帝统治时又封了10个,总共有165人封侯。(《汉书补注》卷16第1-69页)这些家庭及其先前的家臣与亲属(例如,灌夫的父亲与灌家的关系),构成了国家最有影响力的家族。地方首领在地方这一层面上势力仍然十分强大,而功臣集团则垄断了朝中的官职。他们都有能力为自己掠取大量土地。89
虽然史学家没有太多确凿的证据来证实上述推论,但的确有【创建和谐家园】记载说,穷人失去了他们耕种的农田,而富人拥有广阔的土地。尽管董仲舒没有明确指出哪些社会集团掠取了农民的土地,但他们极可能是功臣及其后代。(文献一,4)
霍斯利兹(BertF.Hoselitz)发展了阿尔蒙德(G.A.Almod)提出的模式,利用其来解释经济效益与机关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他指出一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维持国家团结统一;然后是系统地实现自身所定目标的阶段;最后要面对如何适应的问题。90
公元前2世纪的汉代中国,不仅面临着国家的重新整合,而且要处理确定其目标这一重大问题。在汉王朝最初半个世纪中至少发生了五次内乱,直到武帝统治时期国家才停止内战。在汉代最初五位皇帝统治时期,最具野心的皇位争夺者,不论是实权在握的军阀,还是被授予了大量领地的皇室子侄,他们在与皇帝的军事对抗中纷纷失败。但在武帝以前,皇权的影响并没有有效地延伸到地方一级。武帝统治时期将富人、【创建和谐家园】及其他“地方精英”强制性地从其家乡迁出,其主要目的就在于将战国时期的残余势力连根拔除。91(文献二,19)
而且,地方郡守利用极端残酷的惩治手段来剪除地方豪强的首个事例,同样出现在武帝时期。92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地方首领与精英往往是些“侵夺细民”者或“恶霸”。93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地方的豪门望族可以既包括作为汉政权支柱的功臣集团,也包括皇帝所猜忌的旧的地方首领。事实上,功臣集团的后代虽然曾经与皇帝共同分享政治权力,但到武帝统治时期,距离王朝的建立至少已有了两代人的时间,他们掌权的时代已经结束。皇帝与开国功臣之间,以及皇帝与其远房兄弟之间最初的密切联系已经大大削弱。由于先前由非正式关系形成的结构已经不起作用,新承大统的武帝不得不建立一种有正式程序的新结构以确保政府职能的顺利实现。正是在这个时候,汉政府不得不从其他社会集团吸收成员充任各级官员,而旧时代的当权者则不可避免地衰落了。94
西嵨定生指出,汉代的皇帝制度要求确保皇帝对臣民的直接控制,政府不能容忍别的社会力量处在介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地位。95因此,到武帝统治的最后两年(公元前88年-前87年),几乎所有因功封侯者的领地和封号都被剥夺了。对他们的裁决往往只是基于一些几乎微不足道的指控。旧集团的衰落非常彻底,以至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发现那些功勋卓著的将军的后代,当时竟成了雇工或其他仆役。(《汉书补注》卷16第2-3页)
所以,在地方上很有势力的两类豪族,即昔日地方首领与汉朝前几代皇帝功臣的后代,如果有自己的土地,很可能也是眼看着它们被汉武帝这位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拿走了。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皇帝的宠臣与权贵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出于猜疑与嫉恨,武帝时强大的汉王朝遏制了可能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富豪与权贵势力的发展,但同时却培育出了它自己的【创建和谐家园】,他们同样会强取豪夺普通百姓的土地。首当其冲的是朝廷重臣,那些能直接行使或利用皇帝权威的政治人物,诸如外戚、宦官、宠臣、朝廷【创建和谐家园】、皇室子女,以及他们的亲属与后代。这个集团的兴盛依赖于皇帝个人的宠爱或由此派生的权力,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汉朝皇帝的化身。
外戚和宦官尤其重要,因为他们经常是内朝的主要成员,而内朝实际上相当于皇帝的私人秘书。以丞相为首的政府称外朝。由于内朝以皇帝的名义发言,所以其权势更大一些。96事实上,在西汉时期,不论外戚集团的首脑拥有何种头衔,都通常可以操纵皇帝,或者至少也是皇帝的重臣。汉朝建立初年,由于吕后在其子惠帝去世后篡取了皇位,吕氏一度掌握了朝政。此后,前朝皇帝的外戚家族从权力顶峰跌落下来后,就会有一个新的外戚家族,因女儿嫁给了当朝皇帝而开始掌权。西汉时期这样的家族不少于十个(吕氏、窦氏、田氏、侯氏、卫氏、许氏、石氏、傅氏、丁氏与王氏),东汉时期则不下八个(郭氏、马氏、阴氏、邓氏、窦氏、阎氏、梁氏与何氏)。这些家族中有一些,像王氏与梁氏,由于控制了内朝,通过左右皇帝的婚姻来加强与皇室的联系,而得以一再返回权力中心。97
权贵们通常可以获得大片土地,或者来自皇帝赏赐的公田,或者是从其他所有者那里掠取来的私田。(文献二,20)外戚在这方面声名狼藉。很可能向他们赏赐公田的情况过于普遍,以至史书中很少予以记载,但关于他们强行霸占他人农田的情况却被经常提及。一个比较早的例子是窦婴与田蚡之间的冲突。这两个人都是外戚,都担任过大将军与丞相。当时田蚡正处于权势显赫之时,而窦婴已过着半隐居的生活。田蚡向窦婴索要一处土壤肥沃地区的几块农田,遭到窦婴拒绝。老羞成怒的田蚡以莫须有的罪名指控窦婴,窦婴最终被处决。(文献二,21)在另一事例中,王氏家族的一个成员冒称一块已被租出并且已由别人开垦出来了的公田是自己的,接着又将它高价卖给了政府。(文献二,22)
东汉时期的外戚通常是身居高位、家财万贯的望族。事实上,在光武帝统一全国之前,他们大多就已经很富有、有权势了。光武帝的第一任夫人郭后,其父郭昌拥有的房屋与土地价值几百万钱。(文献二,23)即便如此,东汉仍有外戚抢占财产的情况。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就是窦宪掌权时强夺某位公主的土地。(文献二,24)据说马防及其兄弟是外戚家族中最具良心的成员,但同样设法在京畿一带获得了大量良田。(文献二,25)
外戚梁冀摄权近20年(公元141年-159年),因在京畿一带拥有大片土地而臭名昭著。据史书记载,他曾把大片土地用作狩猎场。由于京畿一带土地肥沃,梁冀必定从原来的土地所有者那里夺取了大量耕地。不过,在公元前159年梁冀失势后,他的财产立即被政府没收,那些苑囿后来又被分给了无地贫农以维持生计。(文献二,26)
宦官由于在宫廷内供职,与皇帝关系非常密切。虽然他们是伺候人的,而且他们的生理缺陷也容易遭人嘲笑与轻视。但他们接近皇帝,当皇帝想重新夺回为其他权贵,如外戚,所篡夺的权力时,他们往往成为皇帝能够与之结盟的唯一人选。宦官作为皇帝在宫廷内的私人秘书为皇帝服务,同样也是他们影响日常朝政的途径之一。98东汉时郑众发动政变,帮助和帝从国舅窦宪手中夺回权力后,宦官的权力更加强大。(《后汉书集解》卷4第5页、卷78第3-4页)此后,宦官至少有五次,通过推翻外戚摄政,掌握了朝廷的最高权力。(《后汉书集解》卷78第3-4页)宦官虽然没有后裔,但他们的家族及收养的子女,也在权力核心组成了一个相当大的集团。在那些权势显赫的宦官的传记中,有不少关于宦官及其亲属贪婪好财的实例。记载最详细的是侯览的传记,他在桓帝在位期间(147-167)一直掌权,并直到172年。通过受贿与其他非法所得,侯览掠取了大量田地。公元169年,其家乡的一位官员报告说,侯览从他人手中夺取了至少381所住宅与11800亩土地。侯览当权时,可能是其家乡最大的地主。(文献二,27)
其他借皇权自重的还有皇帝的宠臣与朝官。虽然他们不及外戚与宦官权势显赫,但同样能因皇帝的宠信获得巨额财富。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得到哀帝(公元前6年-前1年在位)宠爱与信任的董贤。他占有的土地相当广阔,从而反对对个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进行限制。(文献一,5)较次一些的宠臣,也不是拥有皇帝赐予的土地,就是能通过他们在宫中与朝廷上的影响掠夺土地。这类人除了宠臣外,还包括皇帝的乳母、远亲,及其他人。(文献二,28-31)
外戚、宦官与宠臣对土地的掠夺,似乎反映了他们的一种共同观念,即那些享受皇权或由此派生的权力的人,通常会希望将他们的影响力转化为持久性的土地财富。因此,他们不是通过恳请皇帝赐予公田,就是通过掠夺他人财富来满足这一需求。在汉朝统治后期,皇帝直接控制的“公田”数量越来越少,掠夺私人财产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了。
这群人之所以有能力获得大量土地,是因为他们得到了某位皇帝的宠信。然而,由于朝廷内的权力斗争,某位皇帝在位时僭取了权力的人,很难在下任皇帝在位时始终保持其地位。尽管如此,每位皇帝在位时总有人会得到宠信,有机会通过各种手段掠夺大量财产。不管掌权者如何走马灯式的更替,这一群体的存在是持续不变的。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地方权贵
地方权贵能够利用其社会政治优势来扩展经济实力。这类人是地方上的实力派,包括世袭贵族与通过在政府任职而获得了权势的地方精英。前者是受封的皇室后裔,拥有王侯头衔;后者则是朝廷或地方上的官员。这两个集团互相联手的情况比较普遍。自从汉朝建立,王国与侯国就散布于常规的行政建置郡县之间。随着权力逐渐集中在皇帝手中,这些王侯被剥夺了治理封地的行政权力,他们的封地改由中央政府任命的相进行管理。但封王的都是刘氏宗室,封侯不是功臣就是皇亲,他们仍然居住在受封地区的宫殿内,靠赋税收入为生。99尽管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其贵族身份使得他们在当地仍然有巨大的影响力。他们除了能够从领地上获得收入外,也能够置办私田出租,从中抽取地租。史书上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例,光武帝的一个儿子刘康被封在济南国。公元83年,在位的章帝(公元76年-88年在位)将此前从其王国剥夺的领地归还给了他,此后刘康便开始积聚私财,他积聚的财富包括了宅子、奴婢与800顷耕地。(文献二,32)
取得私有土地的途径有几种。其中之一当然是购买,另一个就是垦殖。宇都宫清吉对光武帝刘秀所在的舂陵侯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过一番有趣的考察。舂陵侯的封地位于南阳,在今河南省南部,不过是县下面的一个区划。第一代舂陵侯是长沙王之子。刘秀的前四代祖辈已离开了侯国在外地为官。很明显,刘秀及其前三代祖辈虽然是这个侯爵家庭的成员,但并不是侯爵的继承者。刘秀年轻时曾出面代表这个侯爵参与了一场赋税诉讼的案子。(文献二,33)有大约二十名男性成员的刘氏似乎仍然是一个家族集团,共同分享财产。100该事例中所谓未缴纳的赋税包括粮食与刍稿钱。宇都宫清吉根据提到了刍稿钱,推断刘氏的财产包括有部分新开垦的耕地,这种耕地除了刍稿外,不需要缴纳常规的赋税。他接着演算到,欠缴的税款达到了二万五千斛粮食,这应该相当于自王莽篡汉以来十年的税额。他认为这一数额表明征税的土地在250至313顷之间。这是刘氏的私人财产,不属于原来受封的领地。原来的领地大约是200顷,由476户舂陵侯属民进行耕作。101虽然舂陵侯家不是舂陵地区唯一的地主,但舂陵侯开垦与占有的土地大约占了该地区的三分之一,所以舂陵侯是当地最大的地主。
关于舂陵侯家的情况之所以有历史记载,是因为舂陵侯家中的一个子侄刘秀,后来成了东汉王朝的开国皇帝。汉代的受封贵族,即便是舂陵侯这种封地只是县以下区划的中小贵族,凭借来自其领地的高额收入,自然能够积累起包括土地在内的大量财富。由于全国散布着数十个王国和几百个侯国,汉代社会可能大量存在这种具有贵族背景的过渡型的地主。他们中的部分人,在因王朝变更或者与皇室的血缘关系逐渐疏远而失去政治权力后,应该不难保持纯粹富有地主身份的情况。毕竟从每个佃农那里收取的地租,要占这个佃农年产量的一半甚至更多。地主的收入的确要高于每年只能从每户领民处抽取200钱的贵族。102
在武帝时期皇权得到完全巩固以后,地方首领逐渐转变为地方精英群体,朝廷就是从他们中间选拔政府候选官员的。从文帝时期开始,汉朝官僚制度中的察举制开始形成,这一制度在文帝、景帝、武帝统治时期逐渐走向了完善。103但另一方面,达官权贵通过对地方官员施加影响,迫使地方官员察举他们自己的子孙,通常可以垄断察举。104由于察举制下的举荐名额是在全国范围内分配的,每个地区都有自己在官场的份额,从而使得地方权贵之家散布于全国。
汉朝中高级官员的俸禄是非常丰厚的。根据宇都宫清吉绘制的表格,汉朝官员中俸禄等级最高的是卿,月俸粮食180斛,最低的是小吏,月俸粮食8斛。公元106年粮食与货币的官方兑换律是每斛71.42钱。105因此,高级官员的年收入超过了120000钱,而中级官员的收入应该是这一数字的三分之一。在现实生产率方面,每亩土地的年产量大约是3斛谷物,最肥沃农田的最高亩产是6.4斛。因此,高级官员的俸禄相当于720亩普通农田的产量。中级官员的收入相当于240亩普通农田的产量。当然,农田的实际产量高低不等,可能与亩产3斛相差很大。106
除了正常的俸禄外,官员还可享受食品补给予一座官邸,以及皇帝的各种赏赐与馈赠。因此其个人收入足以使他积聚起大量财富。贡禹的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贡禹是位受人尊敬的儒生,曾耕种130亩农田以维持妻儿生计,他的财产被登记为不足万钱。在获得皇帝召见时,他不得不卖掉了100亩农田作为前往京城的路费。他最初在京师被任命为一个中级官员,月俸9200钱,后来又升任了月俸12000钱的最高级官员。(文献二,34)于是贡禹一个月的收入就可以相当于他先前的全部财产。试想,如果一个地方权贵,几代都被举荐到朝廷为官,而且每个获举荐者都能够在朝廷上获得一个较好的职位,仅仅计算正常俸禄,该能积聚多少财富!在某些情况下,高级官员还被封侯、授予领地,领地的收入能使其家族获得更多的财富。博学的匡衡最初是一个受雇的牧猪童,封侯后仅仅依靠其领地的税入就积累了大量财富(文献二,35)。107在一个土地是可行的最可靠的投资对象的时代,一个连续几代担任政府官员的地方权贵家族的产生,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地主家族的出现,他们的俸禄及其他收入在扣除各种开销后,被不断投入到对土地的购买上。除了购买土地外,官僚们还可以利用他们的关系与权势将公田转入自己名下,或者甚至掠夺势力弱小者的财产。由于他们只是从自己的圈子中选拔官吏,这种特权无疑有助于这些家族的世代延续,这种情况在东汉时期尤为突出。108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地主所有制的发展
在武帝统治之前,地主包括地方权贵、朝廷宠臣、有功的将军及富商。在武帝加强集权后,皇帝宠臣的地位依然如故,但原本属于地方权贵的地主,却通过察举制被选拔为官,而融入了汉王朝的官僚系统。109而商人的财产不止一次遭到皇权的强行掠夺。为了生存,商人经常不得不建立与官僚、甚至是朝廷的联系。例如,《货殖列传》中所列的一个富人,就是通过与朝廷中有影响的人物联手,靠他庇护而发了财的。(文献二,36)反过来,官僚也同样经商。例如,宁成在罢官后,将投资土地视为最有利可图的事情,所以借钱购置了农田,交由佃农耕种。(文献二,37)同一家庭的兄弟之间可能会进行分工,就如同何武家一样。何武与他的四个兄弟都曾在地方官府中任职,而且他们中至少有三个后来在朝廷上担任了【创建和谐家园】,然而他们中的一个仍然在其家乡城镇的市场上登记入了市籍。(文献二,38)
《四民月令》证实了官僚、地主与工商业者可以在结合在一个家庭中,而且他们的活动被视为上层阶级的正常事务。(文献三,1)刘秀的贵族地主家庭与李氏、樊氏及阴氏等商人地主的联姻,则反映了财富与政治权力结合的另一种形式。110
而且,贵族与官僚可以是重合的,因为许多贵族子孙同样可以在政府中供职。刘秀的曾祖、祖父与父亲都曾担任地方官员,而他们仍然是舂陵侯家庭的成员。(《后汉书集解》卷1第1页)而且皇帝的宠臣虽然出身各异,但他们即便不是正式官僚,自然也总能持有某种政府指派的公务。由于这各种社会集团的融合,到西汉后半期出现了一个独立的富豪、学者与官僚三位一体的社会阶层。
权势人物投资土地,不仅是因为经营商业相对缺乏安全保证,容易受到政府打击(这一点在武帝时期得到了清楚体现),而且也是由于土地能带来丰厚回报。汉代的田租通常是三十税一,但从佃农处收取的地租却是所产粮食的一半,甚至更多。(文献一,4,6)田租与地租之间的差额被地主收入囊中。在人口增长时,土地价格会随着对其需求的扩大相应增长。来自土地的收益又被用于购买更多的土地。这种滚雪球式获取土地的进程,开始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积聚能量,然而一旦启动,速度会越来越快。之所以在武帝剥夺富豪土地一个多世纪后,到哀帝时期(公元前6年-公元1年)土地集中才造成社会危机,原因可能正在于此。不过,这场危机在此后不到二十年却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以至王莽不得不尝试将全部土地收归国有的激进措施(文献一,6)。
东汉早在开国皇帝统治时期,政治权贵占有大量土地就已经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光武帝试图对全国的土地进行一次丈量,结果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大量地方官员也由于未能完成任务而受到了惩处。(文献二,39)
东汉自耕农缺乏土地,可能不仅仅是人口增长的结果,应该还反映了四处寻找合适土地购买的地主胃口越来越大了。因此,在东汉一个好的地方官员必须将大量精力与注意力用在耕地的开垦上。(文献二,40,41,42,43)虽然这些模范官员可能的确是诚心诚意地试图开垦土地,给那些能够亲自耕种的农民。但这种对新土地的强烈需求仍然可能是人口压力与市场激励共同作用的结果。
人们普遍认为,东汉王朝的建立是具有地主背景的士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而刘秀及其同伙则是他们的首领。111因此,这一时期豪强适逢其会,他们不断强化自身,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这是东汉的时代特征。112他们的经济利益因其政治优势而得到了保护。113
整个东汉时期,在缩小土地占有不均情况方面没有进行过任何努力。即便是西汉时期师丹与王莽进行过的那种努力都没有尝试过。正如仲长统注意到的,情况变得非常危急,他哀叹财富不受抑制地积聚到了少数人手中。(文献二,44)但是,仲长统也希望自己能够拥有肥沃的农田,由佃农从事耕种,以便他能把所有的时间都用于学术追求。他的理想实际上是上流社会生活的反映。114(文献二,45)
到汉朝末年,大土地所有制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以至荀悦这位可能是最后一位建议限田的汉代官员,也感到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恢复古代井田制不切实际,而任由购置土地不受限制又极不情愿。(文献二,46)
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到最后,就是地主与佃农社会区分的两极化。虽然理论上地主只能通过契约享有经济优势,但佃农实际完全屈服于地主的控制。仲长统描述的情况(文献二,44),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汉末所出现的情况,当时由于皇帝对臣民直接控制的瓦解,佃农逐渐成为了地主的私人徒附。在三国前夕,地方首领能够指挥成百成千的徒附。115这种联系当然已经超过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经济关系,并预示了魏晋时期以等级社会为标志的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出现。不过,在这一阶段到达之前,仍然会有部分佃农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合法臣民,国家向他们征税,并为他们提供保护。这完全不同于封建领主庄园内农奴的情况。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小结
在皇权消除竞争的压力下,汉代的工商业未能获得进一步发展。这意味着在中国早期的经济中,商业的发展受到限制,而农业的发展环境相对宽松。在第六章中,我们将对农庄内的非农业活动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过程中,受益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上最有权势的集团,这意味着农业已经被视为创造与获取利润的最主要途径。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的低下会导致农业生产的精细化,以便实现高产与获利的需要。大量的人口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而地主获利的愿望与农民(自耕农与佃农)在有限的土地上求得生存的愿望,则为发展这种劳动密集型的农业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农民的生计 地主
崔寔在2世纪编撰的《四民月令》,描述了关于地主家庭生活的各种有趣细节。116杨联陞与石声汉在分析《四民月令》辑文后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四民月令》描述的是一个通过经营农业来维持其大家庭,而以出售剩余农产品与手工业品作为收入来源补充的庶族地主,他完成各项家庭事务所应遵循的方法与时刻表。117《四民月令》提到的家庭事务可分为八类:(1)教育、祭祀与社会活动;(2)不同时令的农活;(3)桑蚕、衣服裁制、洗染、缝补等;(4)食品制作、酿造与制酱;(5)维修房屋与兴建水利;(6)采集野生植物,特别是草药;(7)家具的维护与保养;(8)各种杂物的售买,如卫生用品。
该书作者崔寔出生于一个显赫的官僚家族,其谱系如下:
崔朝(主要活动于公元前86年-前72年)
|
崔舒
|——
||
崔发崔篆
|
崔毅
|
´ÞóS¡ª¡ª
||
´Þ°ã´Þè¥
||
崔烈崔寔
|
崔钧
崔朝最初在地方官府任职,后来进入中央政府,担任了侍御史。崔氏此后几代人都由地方吏员的身份进入官府,并最终在中央政府担任了【创建和谐家园】。(崔毅是个例外,由于疾病,他从未担任官职。)崔寔曾因“至孝”被举荐入朝,在到达朝廷后被任命为郎,并曾在短期内担任过当时主宰朝政的大将军梁冀的主要幕僚,之后被任命为边郡太守,不久因病返回京师。母亲死后,他在家中度过了生命的最后几年。虽然崔寔的堂兄弟崔烈曾经花500万钱获得了司徒的职位,但崔寔并不富有,因为他父亲在款待朋友方面非常奢侈,而且崔寔为他父亲办的豪华葬礼也花费了不少钱财。尊贵的门第与族人拥有的财富,对崔寔摆脱经济困难可能并没有起到什么帮助。崔寔死的时候穷得买不起一口棺材,还是朋友替他买了一口,并支付了他的丧葬费用。(《后汉书集解》卷51第1-19页)
崔寔的经济状况使他不得不要通过酿酒制酱出售来补充自己的收入。《四民月令》提到了制造各种酱醋类食品的详细方法,表明崔寔对这一行业是非常关注的。该书似乎是对现实生活的记录,而不同于后来的农书更注重技术理论方面的探讨。比如,它记载了在什么时机买进与卖出谷物、丝帛才能获得最大利润,以及崔寔关心酱醋类食品销售情况的内容。118(《后汉书集解》卷52第18页,见文献三,1:2.8,7.5)
《四民月令》中的田庄是由庄主家庭与几个附属家庭组成的,不过我们并不清楚这些附属家庭到底是崔氏成年子女单独成立的家庭,还是佃户的家庭。119《四民月令》提到了田庄在不同季节的活动,从事这些劳动的既包括地位较低的下人,也有庄主的家庭成员。虽然书中为数不多几次提到干活的人时,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奴婢、佣人,或者雇工,但可以直接或间接推断出庄主的妻子与儿女是要与他们一起劳动的。由于15至20岁的成童只是在“农事未起”的冬季才去上学,看来他们都要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并且可能包括庄主的子女。有些事务可能由特定的家庭专门负责,虽然他们的生产要受到某种程度的监管。三月是忙于养蚕的季节,《四民月令》写道:“蚕毕生,乃同妇子以勤其事,无或务他以乱本业,有不顺命,罚之无疑”。这段话表明有的家庭从主人那里接受了命令,专门负责纺纱织布。
《四民月令》所描述的家长是受过教育的地主,他每逢年节,要向地方官员、教师与自己的上司问候请安;他要遵守符合其社会地位的有关宗族聚会、祖宗祭祀、成年加冠等方面的礼仪;他的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此外,他还是地方首领,除了组织当地男丁武装起来提防盗贼外,还必须照顾贫穷者,特别是本族的穷人。
宗族组织十分强大。同一曾祖的后代在新年与其他节日都要聚集一堂,共同庆祝并祭祀他们的祖先。宗族成员在需要救助时会得到优先考虑。在节日期间,所有的活动都由家长主持,由宗族成员按照分配的特定任务协助进行。不过,同一宗族成员的经济地位并不相同:有些富有,能够给其他人提供救助,其他贫穷的则只能接受这种救助。120《四民月令》明确揭示了宗族组织由于政治联系、经济力量以及内部的团结,可以对大范围的人口产生潜在的影响。《四民月令》中经营农业的地主,可能代表了散布于汉代中国各个郡县,数以千算的这种地方精英家庭。他们既不是特别富有的地主,能够脱离实际的农业生产,也不是普通农夫,因为他们的生活比纯粹的农民要舒服得多、复杂得多。他们的社会地位与政治角色互相强化,在地方村社中维持了一种优势地位。
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与在罢官后购置了大量田产的【创建和谐家园】宁成,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地主。樊重与崔寔的家庭不同,他拥有大量地产和无数的仆人和奴婢,但我们不清楚他是否有佃农。史学家们注意到了樊重能够使整个家族高度自给自足,甚至亲自种植梓树与漆树,以便自己制造家具。(文献三,2)虽然樊重比崔寔富有,但他同样经营部分商业。
宁成也是一个经营牟利的人,他借钱购买了土地。然而,宁成是将他的土地出租给数千佃农耕种,而樊重却是自己经营。(文献二,39)不过,即便是樊氏,其控制范围也超出了自己的田庄。在一次突发事件中,附近千多户人家就曾躲进了樊氏及其族人修建和护卫的壁垒之中。121
这些事例反映了汉代乡村首领的特征。守屋美都雄指出《四民月令》所列的活动,在现存早期典籍中实际上都是由国君管理或遵守的礼仪与行为。122显然,这些地方精英认为他们是在实践儒家学说的古老教诲。西嶋定生由此推断,汉代出现了贵族礼仪的大众化,这些礼仪已经扩展到普通百姓的层面。123
在樊氏与崔氏的事例中,地方首领的特征表现在他与族人及亲属的关系上。首领给贫困者以帮助与支援,而他的族人则在需要结成武装集团来保卫家园时聚集在他的周围。诸如祭祀共同祖先之类的宗教仪式,以及聚会宴乐之类的社交往来,都是宗族组织借以加强凝聚力的活动。(文献三,1:1.1;文献三,2)这些强大的宗族组织,其维持群体稳定的经济优势因互助互利而得到强化,从而使自己能够世世代代存续下去。124
到王莽时期,宗族集团发展成为地方武装集团,他们占村立寨,建立了事实上的自治组织。那些响应反对王莽政权起义的集团,常常是几千人一伙的宗族集团。在东汉出现社会动荡时,强大的宗族集团一而再地显示了它们的力量。特别是在汉末,当时国家由于政治混乱与内战而四分五裂,正是地方首领们将他们的族人动员起来加入某一特定阵营,并保卫自己的家园免遭侵犯。125
地主能够支配宗族集团的集体力量,当然就有相当大的经济潜力来扩大自己的农业经营。这尤其表现在新土地的垦辟上,因为垦辟土地需要大量的资金与劳力。把布满荆棘草木的土地改造成农田,需要经过三至四年没有收获的时期,资金对于能否渡过这段时间自然十分重要。在开垦土地时,不仅的确需要雇佣劳动力,而且需要购置昂贵的大型工具和牲畜。126而且只要有资金,还可以通过直接购买或没收抵押物来获得土地。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地主都追求放贷带给他们的这种好处。樊重就曾下令将价值几百万的债契付诸一炬。(文献三,2)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大多数地主可能还是会占取负债者的土地。
放贷的利息是地主收入的另一来源。汉代的年利率通常是20%,尽管在王莽统治时期,政府贷款的年利率曾高达36%。1271世纪的学者桓谭注意到当时放【创建和谐家园】的行为非常普遍,他说很多富人通过贷款的手段买进了土地,而一些中家子弟为了分享利益,则充当保人,象奴仆一样替富人效劳。(文献二,14)
农民的生计 佃农与其他农业劳动者
在地主农田上干活的劳力有几种不同的类型。雇工,包括长工与短工,可能是最常见的劳动力。另外还有奴婢。雇工可能比农奴更受欢迎,因为购买奴婢意味着在交易时必须一次性付清资金,而雇工的工钱则是在一段时间后逐渐支付的。128
蓄养奴婢的开支好像只涉及粮食消费,因为不需支付他们工钱。129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在大规模开垦土地时,由于需要使用大量劳动力砍伐树木、修建灌溉工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大型工具,最经济的手段就是使用不用支付工钱的奴婢,或者也包括雇工。而一旦土地整治为可以生产一般作物的农田,中国农业对劳动力密集使用的要求,就会使租佃制成为更为有利的选择。130
在上述观点中,使用奴婢的一些很根本的不利因素被忽略了。地主不仅必须支付奴婢最初的购买费用,维持奴婢的生计,包括衣、食等需求。而且还必须承担各种生产风险,以及工具、种子和牲畜的费用。除了必须承担大量的责任外,所有这些加起来也将是一笔可观的开支。这样看来,使用佃农可能更为有利。至于大规模开垦土地时使用奴婢更为有利的观点也是可以商榷的。其实土地开垦更可能是一项持续进行的工程,人们每年增加一点耕地,并且很可能是在农闲时节进行,这种事情并不需要动用大量劳动力。
而且,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存在,也会削弱在生产上大规模使用奴婢的必要性。使用自由民劳动的优势之一,就是只在需要他们劳动的时候雇佣他们;而从奴婢占有者的立场看,奴婢在生病或没有足够的工需要做的时候,就是一笔没有收益的投资。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