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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农田也能通过采用代田法而获益。原文提到的500亩的农田标准就相当大,而且代田法在公田上的采用,现在也已经由居延汉简获得了证实。“代田仓”与“代田”作为边疆驻防系统的组成部分在居延汉简中频繁出现。从推广代田法的建议呈送给朝廷之时算起,到边疆采用代田法,只用了两年的时间。263既然采用代田法的证据不仅涉及个体农户占有的小块私有农田,而且涉及边疆屯垦地区由军队耕作的大面积的政府公田,我们可以断定代田法可以在任何规模的农田上采用。
我相信汉王朝推广代田法是为了增加都城周围及西北边疆地区的农业产量。在武帝时期,关中地区由于自愿的及强制性的【创建和谐家园】而人口空前膨胀。为这里的人口提供充足的粮食已成为严重问题。264武帝本人已经厌倦了耗资巨大的对外战争,这些战争主要发生在都城的西北与北部地区,耗费了关中的大量资源。因此,采用代田法可能是为了【创建和谐家园】农业生产,而不是为了替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集团谋利。虽然代田法对劳动力的要求非常高,但它对劳动力的使用安排非常合理,其效率比将劳力用于密植农业要高得多,产量也要高得多。考虑到代田法的一些基本原理与《吕氏春秋》所论述的原理有类似之处,代田法可能早在公元前3世纪就已经有了。但它通过政府推广而获得普及本身,对于农业技术的发展同样有重要作用。
耕种方法与技术 新的耕种方式——区种
《氾胜之书》提到的区种法,在代田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细化了。区种要求是将农田划分为小区,然后在区内大量而集中地使用劳力与肥料。这些小区等距分布,或者由长条型的地块间隔开来,或者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呈矩阵分布。根据不同作物的需要,区的大小与深度也有区别。例如,在上等田中种麦或粟要求区方六寸、深六寸、区间相距九寸;而种瓜则要求区方圆三尺、深五寸,由于间隔相当远,一亩田只能作二十四区。但不管区的布置方式如何,也不论种的是哪种作物,农民都必须在区内认真灌溉与施肥。这样做的目的,按照《氾胜之书》的说法,是为了抵御干旱,并且利用那些零散的或不便于常规耕作的边际土地(文献五,4:7.1)。
《氾胜之书》中提到的采用区种的单位面积产量,高得令人难以置信。文中写道两个人采用区种法耕种十亩农田,所得粮食可供他们食用26年!但该书不同部分所载数字彼此存在分歧(文献五,4:7.1.8、4:7.1.9)。不过,近几个世纪乃至近几十年进行的区种试验,确实能获得非常高的产量。区种的缺陷在于它要耗费大量劳力,因为将土地分为小区后就无法使用畜力或机械了。265
氾胜之被公认为是《氾胜之书》这部公元前1世纪农书的作者,他可能的确设计了这种不需较多土地、也不需畜力,却需要大量劳力与精心照料的农作方法,来满足只有极小块农田的农民的需求。区种要求在小面积土地上进行大量劳作,包括整地、除草、灌溉等。不过,相当一部分工作可以由妇女与儿童完成。氾胜之的方法可以将农户全部潜在的劳力都利用起来,从而将贫苦农民的负担转变为了资产。《晋书》简略地提到,氾胜之曾一度被指派去教导三辅地区的百姓种植小麦。266可能正是由于实际的田野经验,导致氾胜之设计了这套农业技术,帮助缺地农民克服由社会不公导致的不利处境。
耕种方法与技术 水田耕作
代田法与区种法都是旱地农作技术。《氾胜之书》提到的十四种作物中只有稻是水田作物。他论述了水稻的种植技术,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控制水流进入稻田的方式,来保持稻田中水深与水温的均匀(小块农田最为理想,因为容易使水的深浅相当均匀)。将田埂上所开的进水口与出水口,直接面对面安排在水田的同一侧,这样水流经的路线很短,对水田内水温的影响很小,水温就能保持相对温暖。而如果田埂上的进水口与出水口安排在成对角的位置,这样水流经的路线较长,流动较多,就会降低温度。在气温过高或日照过长的时候,稻田必须要降低水温。通过运用这种简单却有效的设置,农民创造了最适宜水稻生长的环境(文献五,4:4.5,4:4.5.3)。
当时的水稻种植中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作法,即用水淹来除草,尤其以华南与长江流域最为盛行,这种做法可能源自非常原始的刀耕火种农业。267汉代文献在描述长江流域的稻作农业时,总会提到“刀耕水耨”。268尽管对这个词有不同理解,但汉代注释家应劭(主要活动于2世纪晚期)的解释可能最为准确。按照应劭的看法,采用“火耕水耨”首先要焚烧农田表面的杂草,然后放水进入田中并播下稻种。这样杂草与稻会一并生长,等到水稻秧苗长到七八寸高时,再割掉杂草,然后放更多的水进入稻田以淹没草根,使其迅速窒息而死。于是割下的杂草与草根都成为了肥料,可以滋养稻田(文献五,10及注63)。
与应劭同时代的郑玄(公元127年-200年)也注意到用水除草的办法。他在注释《周礼》时指出应在仲夏割草,因为夏天的阵雨可以掩盖住农田,防止草的再生。在秋天水干后,还要割一次草,为来年种稻做好准备269(文献五,11,注65、66)。与此相关的是,经过这样准备的稻田要休耕一年,或者至少是要从仲夏休耕到来年春天。270与《氾胜之书》中论述的复种乃至套种不同,应劭与郑玄所论述的稻作是在大面积农田上进行的,不是劳动集约型。之所以存在这种农业发展不同途径,解释之一是即便晚至2世纪,长江以南地区仍然人口稀少,可耕地相对较多。这个假说可以通过3/4个世纪后南方的情形获得佐证。公元前278年,为晋朝征服了南方的将军杜预在其上奏中说到,“刀耕水耨”当时在南方已经不再实行,因为这里已经没有了大面积的荒地,而且人口也不再稀少(文献五,12)。
这种相当原始的水稻栽培方式可能只是在南方才采用。黄河流域与汉代畿辅地区的水稻栽培走的是另一条道路。中国北方很早就有水稻种植,新时期时代的遗址中已经发现过稻谷的痕迹,甚至是谷粒。在经书的记载中,今山东、山西、陕西及河南各省当时都产水稻。在汉代,涉及今河北、陕西、河南与山西的北方各郡都建有水库,为水稻的种植提供了条件。271由于耕地的连续使用及北方生长期较短,迫使农民必须更为经济地使用土地并发展更好的农业技术。措施之一就是育秧移栽,先在秧田内培育秧苗,再将之移植到稻田中,这种做法中国现在仍在使用。其长处是明显的:当其他作物还在农田内尚未成熟时,水稻的种子已经开始在秧田内发芽了。在代田法与区种法中,作物都要按设计好的方式排列。但在水稻栽培中,作甽或作区都非常困难,只有插种有一点高度的秧苗才可能使作物排列整齐。也许这就是《四民月令》将插秧列为五月份常规农活的原因272(文献三,1:5.5)。6世纪的《齐民要术》对当时北方与南方的水稻栽培方式进行过一番比较。在南方,秧苗不需要移植。而在北方,秧苗在长到七八寸高的时候要移植。不过,水淹除草的技术当时已经融入北方的水稻栽培过程中了(文献五,13)。
这些情况表明,移居南方的农民一旦拥有了大片土地,他们的耕作方式比起居住在人口密集的北方地区时就会粗放一些。不过,南方烧地的方法的确有为稻田水层提供肥料的长处,这是旱地农作根本无法比拟的。因此火耕水耨的方法很容易为南方的水稻栽培所采用。不过,也有可能是北方原始农业阶段的刀耕火种方式在这方面的特征尚未泯灭。但是很难令人置信,在采用精致的复种制几个世纪后,农民竟然还能想起这种古老的做法,除非是有某种新的【创建和谐家园】因素。很可能,这种新的【创建和谐家园】就是在北方了解到了南方的耕作方式时出现的。至少有一个例子,在北方农民无法在新从河流处开垦出来的土地上种植任何作物时,南方的少数民族越人曾被带至北方,耕种河旁的低地(文献五,14)。
《氾胜之书》对选种与储种有过简单的论述。强壮、高大、高产的单穗往往被选作来年的种子。中国农民直到今天仍然延续着这一做法,从而存在大量不同的谷种样本。当时还没有通过育种来培育理想谷种的做法,直接从田中选种似乎是唯一的办法273(文献五,4:6.1)。《齐民要术》记载说将选出的种子单独栽培,精心照料,再从中挑选最好的种子,可以使种子得到进一步改良,但这种做法在汉代尚未出现。274
为使种子免于受热与受潮,对种子的储藏必须非常仔细。首先要让种子干透,然后放入竹制或陶制的容器中,再加入防虫效果好的草药。有意思的是,氾胜之还很迷信地提出,如果种子被马嚼过几口,就不会生虫(文献五,4:6.2,4:6.3)。
耕种方法与技术 农具
汉代农民使用的农具主要是铁制与木制的,与今天的情况一样。有些木制农具,例如耒,实际上是很原始的农具,可能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经在使用了。耒耜类农具位列木农具之首(《说文解字》卷14,2),每一种都有非常独特的功能(文献五,15)。《说文解字》还罗列了各种木农具,包括各种用于锄、犁、耙、收割、脱粒等的农具(文献五,16)。铁农具有锹、鹤嘴锄、犁、双齿锄、园艺锄、镰刀与长柄镰刀(文献五,17)。铁锹至少有四种类型,每种都有特定的名称。
在汉代的另一本字典《释名》中,编纂者为读者描述了各种农具。令人惊异的是,它们很多与中国现在使用的农具,甚至在细节方面都很类似。编纂者还说,农耕方式决定了农具的形状,所以有种专门用于沿沟除草的窄锄可能就与垄作法有关(文献三,18)。
犁的演变说明了农具的变化是由它的特殊功能决定的。犁的原型仅仅是一种较大的耒。古文献经常提到“耦耕”,对耦耕最合理的解释就是由一个人拉经过改进了的耒,而另一个人将耒踩入土中。当耒有了能穿透土壤的切割刃时,它实际上就变成犁了。尖刃会逐渐发展成更为有效的犁铧。后脊最终发展成为犁板,也有助于翻起土壤。到这时犁就会太大,人拉不动,需要使用牛或马了。但是完全木制的犁适应不了牲畜的拉力,于是导致了一个重大改进,就是在犁铧上加上一个铁铧刃。辉县出土的战国犁铧,就是这种带有铁铧刃的木犁。275
战国时期的犁,犁铧呈超过120度的宽大V字型,很难深切入土,而且这种宽角的铸铁刃难以承受深耕所需要的压力。276汉代的犁似乎已经有了改进。在汉代的考古遗址中,发掘出土了一些犁铧呈锐角三角形、犁床厚重的大型犁。277将犁铧改为锐角,提高了它的穿透力,也使深耕成为了可能。东汉的犁比起西汉所使用的来,又有了明显改进。278
不过,汉犁的形制并不完全一致。有些犁非常小,似乎不可能是用畜力牵引的。至少在河北清和出土的一个小铧,明显就是耧车的一支腿,而不是犁铧。279不同形制的犁的发现,表明在中国广袤的疆域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地域差异,而且也说明农活要达到的目的决定了工具的形状与大小。大型犁在翻耕新农田时非常有用,因此它们往往出土于辽东、古浪及承德可能并非出自巧合,这些地方在汉代都是偏远的边疆地区。中型犁要轻便一些,两个人就能拉动,符合对赵过推广代田法时所提倡的那些轻便农具的描述。最小的犁,如果是耧车的腿的话,自然就是用来控制作物间距离的。如果农民想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同时又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并为良好的田间作业留下合理的工作空间,这种小型犁就非常关键了(文献五,7,9)。
汉政府推广了犁的使用,尤其是在边远地区,地方官员都鼓励百姓采用牛耕。280出土犁的汉【创建和谐家园】古遗址的广泛分布,以及汉代壁画与画像砖上为数众多的对犁耕的描绘,证实了文献记载的可靠性。281据说,当时官营冶铁工场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好铸造“大器”,与大部分其他农具相比,即便小型犁也应该算是“大器”了。实行专营的铁官由于职司所在,可能的确曾经将制造铁犁视为完成其额定任务的捷径,而政府对犁的制造与出售,又可能推动了它的使用。(文献五,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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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也有类似的区分。厚重的用于破土,轻便的用于碎土,窄的用于除草。锄柄也有不同的安装方式,以追求最好的功效。在现存汉锄中,锻制的同样非常普遍。284
镰包括长柄镰、短柄镰及月牙形的手镰。长柄镰清楚地出现在一幅描绘收割场景的汉墓画像砖上,图中有两个人在水田内挥舞着长柄镰,另三个人则在用手镰割穗头。285一般认为长柄镰是适用于密集播种的农具,因为采用密植则作物无法成行。月牙形手镰可能是从新石器时代的砍刀发展来的,只用于割穗头,秆都留在地里。286短柄镰是一种改良了的农具。使用短柄镰可以只留几寸高的秆在地面,这样收割下来的谷秆捆起来方便得多,而且不需要再清理农田,因为留在地里的短梗很容易被翻耕下去做肥料。此外,发挥短柄镰的最大功效要求作物行列整齐。因此,采用垄作法最有利于短柄镰的利用。287
1858年在河南巩县发现了西汉晚期的冶铁作坊遗址。其中有些设备通过使用高温煤炉,可以生产出含碳量很低的高质量的锻铁。遗址出土的工具大多是铸造的;不过,大部分木匠工具却是用高质量的锻铁制造的。288水排的发明可能对东汉时期铁的生产有过重大影响(文献五,20)。这些发现应该能够证实冶铁技术的发展在西汉末年出现过重大突破,东汉时期人们已经可以生产锻铁来制造各种工具和农具了。289而且应该注意的是,以辽阳三道壕遗址出土物为代表的西汉铁农具还是铸造的,既小且脆,与战国铁器的制造技术水平大致相同。290东汉农具则已经是锻制的,形体较大,质量也比较高。291
除了上述对汉代农具的论述外,汉代当然还存在农具的地区差异与个体差别(文献五,21)。而且,较贫穷的农民可能只用得起劣质农具(文献五,22)。
耕种方法与技术 小结
农业技术在汉代取得了以下进步:农田内作物排列整齐有序,取代了撒播密植的做法;多种作物的种植体系逐渐发展;作物的轮作与施肥使复种已成为常规,只是在庄稼连续两年歉收的地方,或是人口稀疏、耕地充裕的南方地区才会有休耕。农作的集约化,使整地、除草及不断中耕成为了中国农业的标志性特征,这意味着对每棵植株的精心照料几乎已经达到了园艺式的水平。农具种类的多样化同样表明了这些农活的重要性。这种农作方式要求集中使用劳力,并且更适宜于小规模农作。同时,农民的积极性对于保证田间工作的精致彻底非常关键,这也使得大规模使用农奴或雇工变得不大可靠。所有这些因素有助于解释汉代自耕农的存在,以及大地主为何偏好出租土地,而不愿使用农奴。
人们总是喜欢估算单位面积或人均生产率。例如,万国鼎曾试图比较使用普通耒耜类农具与采用牛耕的人均耕作面积(亩)。他的比较见表13(略)。
不过,在评估与比较不同时期生产率的增长时必须谨慎,因为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率的材料非常稀少,而且还受到时间、谷物种类、地点292等众多因素影响。尽管如此,通过一些线索,还是可以看出农业产量总的增长趋势。天野元之助尽管相当谨慎,还是以一些考古遗址中发现的器物来暗示在若干方面的确出现了变法。西汉时期的住宅面积与水井都比东汉时期的要大。东汉时期住宅和水井较小,显示了当时小家庭依托小规模集约农作生存的情况;东汉时期砖被更为广泛地用于造井,说明生活水平提高了;西汉遗址中的粮仓比东汉的小;东汉的陶器一般比较大;铁制的农具与手工工具,甚至是锻制的铁农具和工具,在东汉时期的运用已相当普遍,而发掘的西汉遗址中出土的铁器却几乎只相当于东汉遗址出土铁器的一半。293畜力或水力驱动的舂米装置比简单的手工的臼先进得多,它的出现可能也与生产率的提高有关。
由此我们可以推测,东汉的农民家庭规模较小,能够生产更多的粮食,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坛里碗里的食物比他们在西汉时期的前辈要多。农业的进步不仅应归功于较好的铁农具,而且也是集约农业发展的结果。农业集约化使很大一部分工作,包括除草、灌溉、施肥,以及在家内进行的工作,如溲种,都能由妇女与儿童完成。于是,小农家庭成为了一体化的生产单位。
农作之外的选择 活动
前一章论述了汉代农业的生产方式。如《四民月令》所记录的,田里的农活会随季节变化而有区别。春、夏、秋三季,农民忙于耕作与收获。九月以后,田里的农活就可以放到一边了,冬天要做的只是房屋、农具等的修补工作(见文献三,1:9.1、10.1、11.3)。集约农业包含了许多并不繁重却耗费时间的农活,如施肥、除草、灭虫。在农忙季节,农户家中的妇女与小孩都必须到田间去劳作。但在农闲季节,当人们从田间劳动中解脱出来后,则会变得无所事事。为了不使劳力白白浪费,农户必须将精力投入与直接农作无关的活动。这里将之称为“Z活动”。它们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加工食品与燃料,纺纱织布,金属加工,裁缝与制革,制造与修补手工工具、农具、陶器和祭祀用品,加上修建房屋,修补篱笆,以及诸如文娱、治安、交通与买卖之类的活动。294
第三章已经论证过,汉代农民是具有市场倾向的,因为他的许多开支都必须使用货币。要补足自己的货币收入与开支间的缺额,办法在于生产能够出售挣钱的产品,或者生产他否则就必须花钱购买的产品。Z活动包括了这两个部分。但它有些活动其实具有双重目的,生产的产品既能供家庭消费,也能拿来出售。
纺织业包括了从纺纱、织布到制作、剪裁的各个步骤,自古以来就是农村妇女的工作。“男耕女织”一直是前现代中国劳动分工的标准描述。最早将妇女与纺织联系在一起的例子之一,也许就是织女星(天琴座中最亮的星)这颗星名了(《毛诗正义》卷13,第1-7页;卷18,第5-6页)。贾谊通过引证这个古老的传说,表明了他认为妇女纺织与男子耕田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汉代的地方官员不仅将督促农民把地种好、努力生产粮食视为自己的主要职责,而且认为自己要督促他们种植桑、麻,以确保纺织原材料的充分供应(例见文献六,1,2)。事实上,【创建和谐家园】认为与北部及西北边疆的生活方式不同,耕织结合是中原农业文化的显著特征(文献六,3)。班固在描述农民的理想生活时,同样认为纺织是其生产的一部分。在冬天的几个月内,妇女白天黑夜都要纺纱织布,用现代的标准来看,每天要干一天半的活(文献六,4)。西汉妇女平均每人每天能织五尺普通布匹,而在东汉则每天能织十三又三分之一尺(文献六,5,6)。
虽然中国北方冬天长达四个月,但纺纱和其他准备活动可能要花两个月,织布也要花上同样多的时间295(文献三,1:1.5、6.2、9.5)。第三章的那个虚构农户中有两个妇女劳动力,她们一年总共要工作120天。296于是每年的织布量应该是15匹(按每天平均生产5尺算)或40匹(按每天平均生产13又1/3尺算)。家庭成员自己每年需要的布料,据估算是每人一匹(见第三章)。让我们大方地假设每人每年有2匹布(1匹备用),那么能拿到市场出售的布应该是10至13匹。按照第三章估算的每匹布的价格计算,生产效率低的家庭每年从织布获得的收入将在5000至8000钱之间,生产效率高的家庭这项收入可达到15000至24000钱,这几乎相当于种植粮食的收入,甚至可能更多。
当然,布价因材料质量不同而存在差异。一种叫做七緵的粗布质量最差,可能也最不值钱。为省钱,刑徒必须穿这种布做的衣服。297据居延汉简记载,八緵布的价格是每匹230钱。七緵布的价格自然应该比这更低。而最贵的布能够值到每匹3900钱。在这高低两个极端例子之间,其他价格从300至1400钱不等,一般的布价格在500至800钱之间。298这个价格范围的确非常宽泛,它不仅反映了布匹质量的不同,而且反映了价格的波动。来自纺织的收入要受到剧烈的市场变化的影响。
饲养家畜也能给汉代农户带来一大笔收入。肉虽然在日常饮食中并不常见,但在节日或其他值得庆贺的场合却是经常有的(文献六,8)。汉王朝的创建者刘邦及其邻家的男孩出生时,其他邻里曾带着羊、酒前往庆贺。而在这两个男孩长大并成为了好朋友的时候,邻里们再次带着羊、酒前往庆贺(文献六,7)。
到公元前1世纪,肉在农村的日常饮食中就很普遍了。文献中没有清楚地提到猪肉价格,不过其价格可能是比较高的。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它的确昂贵,但养猪卖的人却能由此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汉墓经常有陶猪圈出土,这些猪圈里往往还有陶制的猪和小猪模型。三道壕汉代村落遗址有六组农户住房,每户都带有一个猪圈。猪圈出口与厕所出口连在一起,这是为了便于收集肥料而设计的299(见图1)。养猪也可以在专门的畜牧场内进行,正如梁鸿的例子那样,他在完成太学的学业后就以养猪为生了300(文献六,9)。
专门的养猪场可以是一个大产业,价值能高达万钱(《史记会注考证》卷129,第31页)。穷人也能以此为生,他们可以在沼泽地、海边或其他无法耕种的土地上放牧(文献六,10,11)。不过,猪圈和家用厕所与同一个肥料储蓄池相连,说明农民养猪既是为了出售(与消费),同时也是为了获得肥料。出土陶猪圈一般都比较大,能够容纳四或五头猪,这可能是农家能够饲养得来的数目。
与养猪一样,养羊也比较赚钱。卜式纯粹靠牧羊就聚积了大量财富(文献六,12)。中国基本上是个农业国,但既然羊经常与牛一起被用作衡量家庭贫富的指标,可见普通农户可能大多也是养羊的(文献六,13)。
猪的价格可能与羊差不多,一头羊可以卖900至1000钱,相当于一个劳力一个月的法定工钱301(文献六,14)。
大部分家畜都能由小孩照管,也可以几家或整个村落雇一个小孩成群地放牧牲畜。这些牧羊者或牧猪者往往就是本村的男孩(与中国现在的情况一样),他们的工钱不会太高(文献六,16,17)。
酿酒是另一种比较赚钱的副业。酒的价格能够相当于所用粮食价格的两倍。302汉代的酒没有经过蒸馏,而且饮用时会有酒糟沉淀在底部。用来酿酒的谷物在加入水后,体积最少会是原来的两倍,利润是相当高的(文献六,18,19,20)。
制造工具、器皿甚至建筑材料也能增加农民的收入。汉代的三道壕村落遗址中发现了许多用来烧瓦的窑,但从其原始的结构与有限的容量看,这种生产并不是全天候的。住宅遗址出土的瓦片与窑里产的完全一样,所以很明显,当地所用的瓦就是当地生产的。不过,在那里至少发现了一个由两个一样的窑组成的复合窑,说明当时可能已经通过两个窑的轮流使用,在向全天候的生产发展。或许可以推断,他们的产品同样要在外地的市场上销售。303
农作之外的选择 生产与销售
汉代官营工场生产的消费品数量有限。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官营工场为数不多。《汉书·地理志》只在八个郡下记有“工官”,它们是河内、河南、颍川、南阳、泰山、济南、广汉与蜀郡。此外齐还有负责织造的三服官,陈留和襄邑也有类似机构。相形之下,盐官与铁官的分布却遍及全国。304当然,为了满足人们的盐铁需求的确不得不广泛建立盐铁的生产机构。至于其他那些只设立于局部地区的工场,可能很少会生产普通消费品。其次,即便官营工场规模相当大,它们的产品可能也主要是昂贵的奢侈品,诸如专供皇室及贵族享用的漆器、金银器、刺绣等(文献六,21,22)。
东汉工官的职能被记载为在工匠云集的郡国征收生产税。305工官从管理生产转为征集税收,表明东汉政府可能已经不再开办自己的工场。与此相关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种可能是更多大规模私人作坊的出现,它们取代了官营工场的地位。不过,商业在武帝时期遭受过沉重打击,武帝曾试图遏制私人资本的增长,因为私人资本的增长似乎已经对国家专权构成了威胁。306
国家对商业的抑制与对农业的轻税薄赋,共同推动了资本投向安全而获利丰厚的土地,307这种趋势对于大规模私营工场的出现是不利的。308因此,工官成为征税机构的另一个可能原因是个体手工业的繁荣。个体手工业的产品只在相对有限的范围内销售,主要供本地消费,就如三道壕所产的瓦一样。对它们的征税可能也只是由地方负责。
《四民月令》列举了很多生产活动,制造的物品既有供家庭消费的,也有出售获利的。不仅该书现存缉本有卖出买进谷物、衣服、布匹等的记载,而且《后汉书》中有关作者崔寔生平的论述也明确提到,崔氏通过酿造与出售酒及像泡菜、豆酱这样的腌酱食物来补充家庭收入。这些产品在《四民月令》中被频繁地提及了。的确,崔氏农庄生产如此丰富的物品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家的需求。《四民月令》中的“四民”指的是士、农、工、商,实际上暗示了一种市场经济的趋向,而不同于许多学者所设想的自给自足经济。309
市场活动在王褒的《僮约》也得到充分反映。市场中的买卖活动在这里说得如同家常便饭,大大小小的城市、乡镇都有市场,而且大小街道沿线都能进行交易。商业通道甚至延伸到了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310(文献三,7)。宇都宫清吉指出,《僮约》所描述的外层商业圈已经延展到了王褒家乡周围200公里地区,而经常往来的内层圈也覆盖了方圆50公里。
汉代市场的层级分布及其与农业人口的不同关系,与施雅坚(WilliamSkinner)认为是19世纪前工业时代中国所特有的那种市场体系极为相似。311施雅坚认为,中国农民的活动有一种周期性循环的趋势。在外部条件有利时,农民会积极参与到市场体系中。这个市场体系在其鼎盛时期,是一个各地方各区域相互依赖的、非常复杂的全国性网络。而在动荡时期,农民会逐渐回撤,最后他们与外界的联系会缩减到整个村庄实际上完全封闭的程度。312“Z活动”的概念有助于解释这种开放与封闭交替循环的特征。只有农民能够在生产适于消费的与适于出售的产品之间来回转换,经济模式的调整才有可能。Z活动的产品就可以根据需要承担不同功能,它可能是供自己消费的“F”,也可能是部分用于出售的“Z”。313
农民在怎样的情形下会做出怎样的决定,并不难洞察。他的家庭手工业产品很可能就是当地外销的主要商品。如果交通出现阻碍或者沿途不再安全,这些商品就不能运往其通常销售的市场。商品在本地的积压会导致其价格下降,利润减少甚至完全消失。农民还会注意到有些外地生产的货物,出于同样的原因,在附近的市场上再也买不到了。他不得不设法利用其现有资源来生产这些无法购置的货物的替代品,于是时间、能源、劳力与资金都会从生产他能够拿来出售的商品转向生产供自家消费的物品。
在王朝衰落或出现全国性动荡时,这种情形会一而再地出现,使活跃的市场经济转变为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史学家经常引用的樊重的农庄,就反映了封闭的田庄生活模式(文献三,2)。樊重生活在西汉末年,正好处于王莽篡权的混乱年代。他的一生有一半是在全国性动乱中度过的。他很可能是在和平时期积极经营手工业品贸易而积聚了财富。当国家由于战争与弊政而四分五裂后,樊氏闭门家居,甚至连制造家具用的也是自己地里产的漆与木材。这种走向封闭的趋势,发展到最后阶段就是在村落周围建立了壁垒,由樊重的儿子樊宏及其亲属武装守卫。这种自我防御组织通常是以既有的宗族组织为主体而形成的。到王莽政权倒台的动乱时期,这种组织已经发展到既包括亲属,也包括了亲属以外的成员(文献六,23,24)。3世纪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的时候,类似的自我防御组织又再次出现过(例如文献六,25)。这种村社自卫活动通常由当地最有声望的家族领导。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何以《四民月令》认为潜在的首领应该非常注意笼络其族人的感情(文献三,1:1.1与9.1)。
农作之外的选择 【创建和谐家园】
如果碰上饥荒或其他灾荒,即便从非农业活动获得的货币收入也不能防止饥饿的发生,于是部分人不得不移居至国家的其他地区。西北和东北边疆及长江、淮河以南辽阔的未开发地,成为了来自人口密集的基本经济区的【创建和谐家园】的天堂。有时政府也会组织大规模的【创建和谐家园】,间或还会给【创建和谐家园】提供补给。例如在公元前119年,当大约72.5万关东贫民被安置在西北与北部地区时,政府就给他们提供了补给(文献一,31)。除了这些政府强制进行的大规模【创建和谐家园】外,每次发生饥荒都会迫使部分百姓背井离乡,寻求临时解救。314许多流民可能会在饥荒过后重返自己的家乡,但也有很多会在那些土地充裕、土壤肥沃,而政府的控制尚未触及的地方定居下来。
在上述三个新开发地区中,西北地区主要通过设立大批军事屯戍地的方式进行管理。东北地区大致相当于今辽宁、热河省与朝鲜部分地区,它在汉代四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都归中国政府管辖。劳干指出,自秦朝以来渤海湾外的地区就一直是中国难民的避难所。
在考察了《汉书》与《后汉书》的人口统计数据后,劳干又注意到有些郡国的人口在整个西汉与东汉时期都在增长。虽然就人口总数而言,东汉似乎要少于西汉,但像乐浪这样的地方,在东汉时期增加的人口却超过了10万。315人口数量变化最大的是土壤肥沃、气候温暖的长江流域及沿海各郡。316这一地带13个郡的人口在公元2年仅占全国总人口的5%,到公元140年则已跃升到占15%。317劳干的人口数据见表14(略)。
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们曾经提到有大批迁至南方的【创建和谐家园】并未包含在人口统计数据中,因为他们是居住在可以逃避沉重赋税与徭役的深山里,至少在法令的影响尚未到达他们的新居所前,这些【创建和谐家园】可以在短时期内享受免除赋役的待遇。318不过,开发新土地通常需要资金,这是一般农户不具备的,因而集体合作就很必要了。《三国志》中经常提到“宗人”与“宗帅”。唐长孺正确地指出,这里的“宗”就是指宗族组织。较大的宗族可以有几万户,他们居住在坞堡内,只缴纳自己定下的赋税,并拒绝接受地方政府委派的官员。319(文献六,26)
最能说明新垦殖区内组织形式的是田畴的事例。田畴原籍在北部边疆地区,由于其家乡被军阀占据了,于是他带领几百族人躲进了边界的山区。此后不断有人加入其新定居地,几年后那里就已经有了5000户人家。田畴被推选为首领,制定了基本的法规,兴办了学校,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汉族聚落(文献六,27)。
这种集体【创建和谐家园】对农民与农耕都有较大影响。一个普通农民为了能在新地方定居下来而加入某个群体后,很可能会成为其首领的依附者。这个首领不是拥有超凡魅力,就是实力非常强大,因为他已经能够指挥这个群体的核心团体,也就是他的族人。自那以后,这个农民也变成了徒附。320
农作之外的选择 屯田
屯田制在普通自耕农转变为私人徒附的过程中同样发挥了作用。屯田最初是在北部与西北边疆发展起来的,目的是通过让士兵自己或其他招募来的人,如政府组织的【创建和谐家园】,在边疆就地种粮,来维持粮食供应的充足321(文献一,28)。关于汉代屯戍士兵在西北边防沿线屯田的实际情况,居延发现的汉简为我们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322边疆垦区中有些亦农亦兵的自由民,他们有自己的财产、必须缴纳赋税,与自己的亲人居住在一起,有的甚至还有奴婢(文献三,5,6)。也有的屯田兵耕种的是政府公田,要缴纳沉重的地租。资料记载有位屯田兵必须将其收获物的40%交给驻地的管理机构,他的地位似乎相当于佃农。这里记载的土地登记在一位军官名下,很可能上面提到的士兵就是这位军官的下属。如果的确如此,这位士兵也可能就是这位军官的私人徒附323(文献六,28)。当然,居延汉简中也有很多记载表明士兵及其家属的日用口粮是从驻地粮仓领取的。324在这种情况下,农田内的产品可能全部都上交给了粮仓。325在这些事例中,屯田兵或驻兵很可能实际上是在军官的监督下,在农田内集体劳动326(文献六,29)。
由于士兵是在其军官的指挥下耕作,军队组织的严格纪律可能会导致一种情况,就是军官很容易将屯田兵转变为供其任意驱使的私人徒附。马援的事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带领自己的私人军队回朝后,他请求允许自己在皇室苑囿的空地上屯田,收获的产品由马援与生产者,即他的士兵平分。327
不过,屯田大规模转化为私人财产的情况在公元3世纪才出现。2世纪末汉朝中央政府的崩溃导致了长期的混乱与动荡。在基本经济区,如陕西南部与河南南部,成为军阀混战的战场时,当地百姓纷纷逃离了自己的家园。军阀曹操在控制了中原地区后,将投降的黄巾军农民组织起来,在被难民抛弃的土地上进行屯田。农民被授予了土地进行耕作,曹操政权甚至还出租耕牛给他们。他们要缴纳的是地租,而不是赋税。由于他们实际上是政府的佃农,所以也不需服兵役328(文献六,30)。
越来越多的典农官设立了起来,以促使那些无主荒地重新得到开垦。西嵨定生遍查了《三国志》及相关文献,注意到这种典农官的分布实际上覆盖了整个渭河流域与黄河流域中部,这些地区正是两汉时期的基本经济区,是国家的经济基础与权力中心。329
不过,在曹魏政权的鼎盛期结束后不久,政府权贵逐渐控制了屯田民,这些屯田民也由政府“佃农”变成了私人徒附。330一旦社会秩序大体稳定,由于集约农业的展开,农业生产会再度繁荣起来。有机会出售剩余产品也会推动非农业活动的复苏。于是典农官会开始经营商业,让部分屯田民专门从事非农业活动,谋取相关利益331(文献六,30)。商业活动的这种复苏表明汉代的农业经济是非常灵活的,一旦局势稳定,它就能适应市场体系,为直接消费而生产的F产品也能转变为商品。
农作之外的选择 农民起义
由于地主、政府官员及商人的剥削,或者是战争、自然灾害及土地贫瘠等不利条件的影响使农民无法通过农耕求得生存时,暴力将是他们最后的手段。饥荒会迫使农民离开土地,让他们成为流民,异端分子,最后成为现存统治秩序的反对者。汉朝就是由农民起义的首领建立的。西汉过渡到东汉的标志,就是农民在赤眉、铜马等旗帜下到处起义的大动荡时代。2世纪末年的另一次农民起义,即黄巾起义,则导致了汉王朝的崩溃与长期的动乱。332人们一般认为大规模起义爆发的原因是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使人们丧失了生存的条件。333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土地集中的确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机,也引起了许多汉代学者与思想家的关注。不过,既然不管是自耕农还是佃农,汉代小农的相当一部分收入都来自种植经济作物与非农业活动。而且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他也仍然需要将土地分租给佃农。因此土地集中可能不是迫使农民离开土地、陷入绝境的主要因素。对起义发源地位置的考察,可能有助于澄清这一事实。
让我们首先从农民起义与分布广泛的大地产之间的实际关系开始论述。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情况最为严重的应该是基本经济区,这里不仅有最多的政治权贵聚积于朝廷内外,由于接近首都市场、灌溉发达等原因,这里的土地也最为昂贵。事实上,光武帝(公元25年-57年)与其太子之间的著名对话就很好地概括了这种情况,“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后汉书集解》卷28,第8页)。所谓基本经济区,就是指渭河流域、黄河平原及淮河上游各郡国,也就是畿辅地区(今陕西中部)、河内(河南北部)、河东(山西西南部)、上党(山西东南部)、赵国(山西中西部与河北中东部)及太原(山西中部)。334
这些起义都发生在基本经济区之外的地区,只有三个例外(两个在畿辅地区,一个在陈留)。最容易爆发起义的地区位于今河北、山东、安徽与湖北省,它们都在陕西-河南中心地带的边缘。这种起义发源地与土地高度集中地区的互斥现象可以这样解释,即基本经济区集中了最大的城市中心与最大数量的消费者,由于能利用发达的市场体系,当地农民的生计是能够得到补充的。
据劳干研究,西汉到东汉各郡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变化显示,位于今河北、山东与甘肃北部的各郡国(鲁、魏郡、巨鹿、常山、中山、清和、赵、东郡、东平、泰山、山阳、济阴、东海、琅玡、彭城、下邳、济南、北海)人口出现了大幅度下降。335如果这些地区的人口在整个汉代都持续外流,就表明当地的经济状况在全面衰退。因此,这些北部与东部郡国的市场体系可能并不活跃,这对于通过生产非农业产品来增加收入是不利的。木村正雄认为这些边缘地区多属山区,其农田为“第二次农地”,一旦灌溉工程因遭到忽视而毁坏,就会陷入困境。这也意味着位于河谷与平原的“第一次农地”自然条件更为有利。336人口减少可能与灌溉设施的毁坏有关,政府管理无方则可能是导致经济全面衰落的原因。
然而,南方荆州地区(今湖北与湖南)的人口在东汉时期却得到迅速增长。337只不过荆州的人口密度仍然低于北部与东部各郡国,338当地的经济也不是特别活跃。多田狷介指出南方出现叛乱的时间比北部与东部要晚得多。事实上,他认为正是从动乱地区向相对不发达的南方地区的【创建和谐家园】,才使得南方的统治秩序也瓦解了。339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不管经济是处于衰退还是发展中,农民与市场的联系都相对较少,而正是市场经济能为他们提供糊口式农业之外的选择。由于糊口式农业回旋余地很小,农民为了生存,便会采用最后的手段——反对现行秩序的暴力行动。
农作之外的选择 小结
与集约农业中劳动的季节分工高度不均衡相关联,汉代农户的生产活动中非农业生产占有很大比重。不过,在农民无法利用市场体系出售产品时,又出现了一种类似庄园经济的自给自足经济。这种自给自足经济的出现,只需要农民将精力从生产适于销售的产品,转变为生产供自我消费的物品。
【创建和谐家园】的情况正好相反。他们在迁徙至新的居住地后,首先必须生活在一个封闭的村社内,直到当地的市场网络发展到一定程度,他们才会参与到其中去。不过,在新居住地,人们对组织的依赖性较大,容易使个体农民屈从于强有力的首领,这常常会导致他们降至徒附的地位。
屯田制实际上是另一种模式的【创建和谐家园】。人们在这里不是被私人首领,而是被政府安置到了未开发的土地上。可能由于一些屯田区位于原先的基本经济区内,这里仍然具备精耕细作的条件与设施,高水平的生产率很快就获得恢复,于是屯田发展到后期就出现了商业活动。迁往南方及边疆地区的【创建和谐家园】也进行了屯田,但基本经济区由于从事集约农作的条件更为有利,通向商业化的过程更快,因此当地市场体系的发展过程也比南方地区更加明显。
对农民起义的考察再次显示了集约农业的灵活性,因为农民起义一般发生在基本经济区之外的地区。基本经济区良好的农业设施与市场经济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土地兼并对农民的不利影响。而处于基本经济区边缘或外部的农民,在面对诸如干旱、洪水、政府【创建和谐家园】之类的灾害时没有太多的退路,结果被迫造反。
结语 结语(1)
在本书中,我试图证明,汉代中国农业的进步与小农经济的发展有关,而这种进步所导致的集约农业又是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的,从而在中国塑造出了一种特殊的农业经济模式。在这里我们首先论述政府决策对农业发展的影响。
当还是战国七雄之一时,秦政府就已经在稳定地向着官僚化方向发展。秦始皇接受李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不再分封诸侯王,之后封建制就彻底废除了。340这一措施消除了介于皇帝与百姓之间的权势集团,其实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思想的实现。韩非曾经警告过,权贵可以为平民提供庇护,而平民却是生产者与士兵的来源。341
商鞅此前在公元前4世纪的变法,鼓励男子一旦成年就分户独立。这项改革减少了形成另一种介于政府与个体臣民之间的集团,尤其是在宗族组织内形成这种集团的潜在可能性。
秦朝统治者成功实现了国家对生产者的直接控制。中国统一后,秦始皇在刻石铭文中一再强调,他已经成动推动了百姓努力农耕。342很显然,秦始皇不仅将农民视为农业经济中唯一真正产品的生产者,而且认为农民是他稳定的臣属,单纯而且固着于土地。
汉朝虽然是在推翻秦朝的基础上建立的,但仍然与秦朝一样是一个官僚政治的社会。汉朝统治者继续尽可能地抑制社会上各种集团的影响,来削减他们对国家政权的威胁。到武帝统治时期(公元前140年-前87年),朝廷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对重要商品的专营、发展官营工商业、歧视性征税及其他财政与货币措施,将国家直接控制的范围延伸到了经济领域。这些措施与使用政治手段来实现对整个社会的完全控制是一致的。不过,影响最深远的,还是汉政府繁荣农业经济,为官僚制国家奠定基础而进行的持续努力。
推动农业发展的措施,包括降低甚至一度取消了田租,一再开放国有土地来安置那些丧失了自己小块土地的农民,以及经常为受灾百姓或无力生产者提供经营贷款。此外,朝廷还要求地方官员将推动农业生产视为其主要职责。应该注意的是,国家对农业人口的优待措施,很多都是在王朝建立整整一代人的时间后才出现的。文帝在公元前176年颁布诏书,宣称农业是立国之本,这一申明在后来的诏令中被多次提及。这种反复申明的情况,表明当时存在无法用政治手段解决的痼疾。
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在统一后一两代人的时间内,汉朝人口以大约1.6%的比率稳定增长。这种增长可能反映了和平年代出生率的急遽上升,也可能是政权稳定后人口登记制度更为有效的结果,或者更可能是两者的结合。无论如何,人口增长必然导致了严重的问题,即人均耕地面积显著下降。开垦耕地的速度似乎很难跟上人口的增长速度。正如里格利(E.A.Wrigley)指出的,人口数与经济变化之间微秒而动态的互应关系,往往有助于解释何以在欧洲及其他地区工业化以前的社会,其经济的农业基础只能缓慢地、逐渐地发展。343
博赛洛普(EsterBoserup)在其极富争议的著作《农业增长的条件》中,大胆推翻了马尔萨斯的理论。她认为人口增长应该是农业技术变革的推动力量。在典型的情况下,只有达到一定的人口密度后,耕作者才会发现转向更为集约地使用土地是有利可图的。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人口密度,他不可能采用精耕细作的方式,即便他已经掌握了这种方法。一直要到人口压力达到某种临界点,他才会不得不采用劳动密集型的方法,也就是说,接受每工时平均产量的下降。显然,充足的人口使得劳力的供给不成问题。在这种压力下,农民会努力增加固定面积农田的产量,即提高单位面积农田的生产率。344
关于农作规模,总有两种选择。或者是单个农户在小块土地上经营,或者是在田庄、大农场、村社共同体、合作社或其他组织方式下从事大规模经营。汉政府认为维持农民作为国家的基础,禁止任何私人势力控制人力具有头等重要性。这种态度(我认为儒家与法家都有这种思想)阻止了地主控制的庄园式大农场的出现。同时,即便从地主的个人利益考虑,租佃制也是比采用集体耕作更好的选择。因此,社会特权阶层虽然很容易夺取自耕农的土地,但他们的农田一般仍然由佃农进行小规模经营。人口众多使劳动力变得非常廉价,以至奴隶在汉代已不再用于生产。不过,佃农仍然必须承担向地主缴纳地租的负担。在小块土地上经营的农民也必须尽可能地利用其有限的土地,以获得收支平衡。
人口众多就能进行劳动密集型生产。汉代的精耕细作农业有以下特征:
一、整田
1、按规划播种,不能撒播
2、适度深耕
3、利用不同的地形特征
二、种子
1、选择良种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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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耕
1、看准农时,利用最佳的气候条件
2、细心而持续不断地除草、防虫
3、通过灌溉提供适度的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