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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农业 》-第 2 页  护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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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斯利兹(BertF.Hoselitz)发展了阿尔蒙德(G.A.Almod)提出的模式,利用其来解释经济效益与机关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他指出一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维持国家团结统一;然后是系统地实现自身所定目标的阶段;最后要面对如何适应的问题。90

      公元前2世纪的汉代中国,不仅面临着国家的重新整合,而且要处理确定其目标这一重大问题。在汉王朝最初半个世纪中至少发生了五次内乱,直到武帝统治时期国家才停止内战。在汉代最初五位皇帝统治时期,最具野心的皇位争夺者,不论是实权在握的军阀,还是被授予了大量领地的皇室子侄,他们在与皇帝的军事对抗中纷纷失败。但在武帝以前,皇权的影响并没有有效地延伸到地方一级。武帝统治时期将富人、【创建和谐家园】及其他“地方精英”强制性地从其家乡迁出,其主要目的就在于将战国时期的残余势力连根拔除。91(文献二,19)

      而且,地方郡守利用极端残酷的惩治手段来剪除地方豪强的首个事例,同样出现在武帝时期。92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地方首领与精英往往是些“侵夺细民”者或“恶霸”。93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地方的豪门望族可以既包括作为汉政权支柱的功臣集团,也包括皇帝所猜忌的旧的地方首领。事实上,功臣集团的后代虽然曾经与皇帝共同分享政治权力,但到武帝统治时期,距离王朝的建立至少已有了两代人的时间,他们掌权的时代已经结束。皇帝与开国功臣之间,以及皇帝与其远房兄弟之间最初的密切联系已经大大削弱。由于先前由非正式关系形成的结构已经不起作用,新承大统的武帝不得不建立一种有正式程序的新结构以确保政府职能的顺利实现。正是在这个时候,汉政府不得不从其他社会集团吸收成员充任各级官员,而旧时代的当权者则不可避免地衰落了。94

      西嵨定生指出,汉代的皇帝制度要求确保皇帝对臣民的直接控制,政府不能容忍别的社会力量处在介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地位。95因此,到武帝统治的最后两年(公元前88年-前87年),几乎所有因功封侯者的领地和封号都被剥夺了。对他们的裁决往往只是基于一些几乎微不足道的指控。旧集团的衰落非常彻底,以至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发现那些功勋卓著的将军的后代,当时竟成了雇工或其他仆役。(《汉书补注》卷16第2-3页)

      所以,在地方上很有势力的两类豪族,即昔日地方首领与汉朝前几代皇帝功臣的后代,如果有自己的土地,很可能也是眼看着它们被汉武帝这位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拿走了。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皇帝的宠臣与权贵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出于猜疑与嫉恨,武帝时强大的汉王朝遏制了可能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富豪与权贵势力的发展,但同时却培育出了它自己的【创建和谐家园】,他们同样会强取豪夺普通百姓的土地。首当其冲的是朝廷重臣,那些能直接行使或利用皇帝权威的政治人物,诸如外戚、宦官、宠臣、朝廷【创建和谐家园】、皇室子女,以及他们的亲属与后代。这个集团的兴盛依赖于皇帝个人的宠爱或由此派生的权力,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汉朝皇帝的化身。

      外戚和宦官尤其重要,因为他们经常是内朝的主要成员,而内朝实际上相当于皇帝的私人秘书。以丞相为首的政府称外朝。由于内朝以皇帝的名义发言,所以其权势更大一些。96事实上,在西汉时期,不论外戚集团的首脑拥有何种头衔,都通常可以操纵皇帝,或者至少也是皇帝的重臣。汉朝建立初年,由于吕后在其子惠帝去世后篡取了皇位,吕氏一度掌握了朝政。此后,前朝皇帝的外戚家族从权力顶峰跌落下来后,就会有一个新的外戚家族,因女儿嫁给了当朝皇帝而开始掌权。西汉时期这样的家族不少于十个(吕氏、窦氏、田氏、侯氏、卫氏、许氏、石氏、傅氏、丁氏与王氏),东汉时期则不下八个(郭氏、马氏、阴氏、邓氏、窦氏、阎氏、梁氏与何氏)。这些家族中有一些,像王氏与梁氏,由于控制了内朝,通过左右皇帝的婚姻来加强与皇室的联系,而得以一再返回权力中心。97

      权贵们通常可以获得大片土地,或者来自皇帝赏赐的公田,或者是从其他所有者那里掠取来的私田。(文献二,20)外戚在这方面声名狼藉。很可能向他们赏赐公田的情况过于普遍,以至史书中很少予以记载,但关于他们强行霸占他人农田的情况却被经常提及。一个比较早的例子是窦婴与田蚡之间的冲突。这两个人都是外戚,都担任过大将军与丞相。当时田蚡正处于权势显赫之时,而窦婴已过着半隐居的生活。田蚡向窦婴索要一处土壤肥沃地区的几块农田,遭到窦婴拒绝。老羞成怒的田蚡以莫须有的罪名指控窦婴,窦婴最终被处决。(文献二,21)在另一事例中,王氏家族的一个成员冒称一块已被租出并且已由别人开垦出来了的公田是自己的,接着又将它高价卖给了政府。(文献二,22)

      东汉时期的外戚通常是身居高位、家财万贯的望族。事实上,在光武帝统一全国之前,他们大多就已经很富有、有权势了。光武帝的第一任夫人郭后,其父郭昌拥有的房屋与土地价值几百万钱。(文献二,23)即便如此,东汉仍有外戚抢占财产的情况。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就是窦宪掌权时强夺某位公主的土地。(文献二,24)据说马防及其兄弟是外戚家族中最具良心的成员,但同样设法在京畿一带获得了大量良田。(文献二,25)

      外戚梁冀摄权近20年(公元141年-159年),因在京畿一带拥有大片土地而臭名昭著。据史书记载,他曾把大片土地用作狩猎场。由于京畿一带土地肥沃,梁冀必定从原来的土地所有者那里夺取了大量耕地。不过,在公元前159年梁冀失势后,他的财产立即被政府没收,那些苑囿后来又被分给了无地贫农以维持生计。(文献二,26)

      宦官由于在宫廷内供职,与皇帝关系非常密切。虽然他们是伺候人的,而且他们的生理缺陷也容易遭人嘲笑与轻视。但他们接近皇帝,当皇帝想重新夺回为其他权贵,如外戚,所篡夺的权力时,他们往往成为皇帝能够与之结盟的唯一人选。宦官作为皇帝在宫廷内的私人秘书为皇帝服务,同样也是他们影响日常朝政的途径之一。98东汉时郑众发动政变,帮助和帝从国舅窦宪手中夺回权力后,宦官的权力更加强大。(《后汉书集解》卷4第5页、卷78第3-4页)此后,宦官至少有五次,通过推翻外戚摄政,掌握了朝廷的最高权力。(《后汉书集解》卷78第3-4页)宦官虽然没有后裔,但他们的家族及收养的子女,也在权力核心组成了一个相当大的集团。在那些权势显赫的宦官的传记中,有不少关于宦官及其亲属贪婪好财的实例。记载最详细的是侯览的传记,他在桓帝在位期间(147-167)一直掌权,并直到172年。通过受贿与其他非法所得,侯览掠取了大量田地。公元169年,其家乡的一位官员报告说,侯览从他人手中夺取了至少381所住宅与11800亩土地。侯览当权时,可能是其家乡最大的地主。(文献二,27)

      其他借皇权自重的还有皇帝的宠臣与朝官。虽然他们不及外戚与宦官权势显赫,但同样能因皇帝的宠信获得巨额财富。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得到哀帝(公元前6年-前1年在位)宠爱与信任的董贤。他占有的土地相当广阔,从而反对对个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进行限制。(文献一,5)较次一些的宠臣,也不是拥有皇帝赐予的土地,就是能通过他们在宫中与朝廷上的影响掠夺土地。这类人除了宠臣外,还包括皇帝的乳母、远亲,及其他人。(文献二,28-31)

      外戚、宦官与宠臣对土地的掠夺,似乎反映了他们的一种共同观念,即那些享受皇权或由此派生的权力的人,通常会希望将他们的影响力转化为持久性的土地财富。因此,他们不是通过恳请皇帝赐予公田,就是通过掠夺他人财富来满足这一需求。在汉朝统治后期,皇帝直接控制的“公田”数量越来越少,掠夺私人财产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了。

      这群人之所以有能力获得大量土地,是因为他们得到了某位皇帝的宠信。然而,由于朝廷内的权力斗争,某位皇帝在位时僭取了权力的人,很难在下任皇帝在位时始终保持其地位。尽管如此,每位皇帝在位时总有人会得到宠信,有机会通过各种手段掠夺大量财产。不管掌权者如何走马灯式的更替,这一群体的存在是持续不变的。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地方权贵

      地方权贵能够利用其社会政治优势来扩展经济实力。这类人是地方上的实力派,包括世袭贵族与通过在政府任职而获得了权势的地方精英。前者是受封的皇室后裔,拥有王侯头衔;后者则是朝廷或地方上的官员。这两个集团互相联手的情况比较普遍。自从汉朝建立,王国与侯国就散布于常规的行政建置郡县之间。随着权力逐渐集中在皇帝手中,这些王侯被剥夺了治理封地的行政权力,他们的封地改由中央政府任命的相进行管理。但封王的都是刘氏宗室,封侯不是功臣就是皇亲,他们仍然居住在受封地区的宫殿内,靠赋税收入为生。99尽管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其贵族身份使得他们在当地仍然有巨大的影响力。他们除了能够从领地上获得收入外,也能够置办私田出租,从中抽取地租。史书上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例,光武帝的一个儿子刘康被封在济南国。公元83年,在位的章帝(公元76年-88年在位)将此前从其王国剥夺的领地归还给了他,此后刘康便开始积聚私财,他积聚的财富包括了宅子、奴婢与800顷耕地。(文献二,32)

      取得私有土地的途径有几种。其中之一当然是购买,另一个就是垦殖。宇都宫清吉对光武帝刘秀所在的舂陵侯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过一番有趣的考察。舂陵侯的封地位于南阳,在今河南省南部,不过是县下面的一个区划。第一代舂陵侯是长沙王之子。刘秀的前四代祖辈已离开了侯国在外地为官。很明显,刘秀及其前三代祖辈虽然是这个侯爵家庭的成员,但并不是侯爵的继承者。刘秀年轻时曾出面代表这个侯爵参与了一场赋税诉讼的案子。(文献二,33)有大约二十名男性成员的刘氏似乎仍然是一个家族集团,共同分享财产。100该事例中所谓未缴纳的赋税包括粮食与刍稿钱。宇都宫清吉根据提到了刍稿钱,推断刘氏的财产包括有部分新开垦的耕地,这种耕地除了刍稿外,不需要缴纳常规的赋税。他接着演算到,欠缴的税款达到了二万五千斛粮食,这应该相当于自王莽篡汉以来十年的税额。他认为这一数额表明征税的土地在250至313顷之间。这是刘氏的私人财产,不属于原来受封的领地。原来的领地大约是200顷,由476户舂陵侯属民进行耕作。101虽然舂陵侯家不是舂陵地区唯一的地主,但舂陵侯开垦与占有的土地大约占了该地区的三分之一,所以舂陵侯是当地最大的地主。

      关于舂陵侯家的情况之所以有历史记载,是因为舂陵侯家中的一个子侄刘秀,后来成了东汉王朝的开国皇帝。汉代的受封贵族,即便是舂陵侯这种封地只是县以下区划的中小贵族,凭借来自其领地的高额收入,自然能够积累起包括土地在内的大量财富。由于全国散布着数十个王国和几百个侯国,汉代社会可能大量存在这种具有贵族背景的过渡型的地主。他们中的部分人,在因王朝变更或者与皇室的血缘关系逐渐疏远而失去政治权力后,应该不难保持纯粹富有地主身份的情况。毕竟从每个佃农那里收取的地租,要占这个佃农年产量的一半甚至更多。地主的收入的确要高于每年只能从每户领民处抽取200钱的贵族。102

      在武帝时期皇权得到完全巩固以后,地方首领逐渐转变为地方精英群体,朝廷就是从他们中间选拔政府候选官员的。从文帝时期开始,汉朝官僚制度中的察举制开始形成,这一制度在文帝、景帝、武帝统治时期逐渐走向了完善。103但另一方面,达官权贵通过对地方官员施加影响,迫使地方官员察举他们自己的子孙,通常可以垄断察举。104由于察举制下的举荐名额是在全国范围内分配的,每个地区都有自己在官场的份额,从而使得地方权贵之家散布于全国。

      汉朝中高级官员的俸禄是非常丰厚的。根据宇都宫清吉绘制的表格,汉朝官员中俸禄等级最高的是卿,月俸粮食180斛,最低的是小吏,月俸粮食8斛。公元106年粮食与货币的官方兑换律是每斛71.42钱。105因此,高级官员的年收入超过了120000钱,而中级官员的收入应该是这一数字的三分之一。在现实生产率方面,每亩土地的年产量大约是3斛谷物,最肥沃农田的最高亩产是6.4斛。因此,高级官员的俸禄相当于720亩普通农田的产量。中级官员的收入相当于240亩普通农田的产量。当然,农田的实际产量高低不等,可能与亩产3斛相差很大。106

      除了正常的俸禄外,官员还可享受食品补给予一座官邸,以及皇帝的各种赏赐与馈赠。因此其个人收入足以使他积聚起大量财富。贡禹的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贡禹是位受人尊敬的儒生,曾耕种130亩农田以维持妻儿生计,他的财产被登记为不足万钱。在获得皇帝召见时,他不得不卖掉了100亩农田作为前往京城的路费。他最初在京师被任命为一个中级官员,月俸9200钱,后来又升任了月俸12000钱的最高级官员。(文献二,34)于是贡禹一个月的收入就可以相当于他先前的全部财产。试想,如果一个地方权贵,几代都被举荐到朝廷为官,而且每个获举荐者都能够在朝廷上获得一个较好的职位,仅仅计算正常俸禄,该能积聚多少财富!在某些情况下,高级官员还被封侯、授予领地,领地的收入能使其家族获得更多的财富。博学的匡衡最初是一个受雇的牧猪童,封侯后仅仅依靠其领地的税入就积累了大量财富(文献二,35)。107在一个土地是可行的最可靠的投资对象的时代,一个连续几代担任政府官员的地方权贵家族的产生,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地主家族的出现,他们的俸禄及其他收入在扣除各种开销后,被不断投入到对土地的购买上。除了购买土地外,官僚们还可以利用他们的关系与权势将公田转入自己名下,或者甚至掠夺势力弱小者的财产。由于他们只是从自己的圈子中选拔官吏,这种特权无疑有助于这些家族的世代延续,这种情况在东汉时期尤为突出。108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地主所有制的发展

      在武帝统治之前,地主包括地方权贵、朝廷宠臣、有功的将军及富商。在武帝加强集权后,皇帝宠臣的地位依然如故,但原本属于地方权贵的地主,却通过察举制被选拔为官,而融入了汉王朝的官僚系统。109而商人的财产不止一次遭到皇权的强行掠夺。为了生存,商人经常不得不建立与官僚、甚至是朝廷的联系。例如,《货殖列传》中所列的一个富人,就是通过与朝廷中有影响的人物联手,靠他庇护而发了财的。(文献二,36)反过来,官僚也同样经商。例如,宁成在罢官后,将投资土地视为最有利可图的事情,所以借钱购置了农田,交由佃农耕种。(文献二,37)同一家庭的兄弟之间可能会进行分工,就如同何武家一样。何武与他的四个兄弟都曾在地方官府中任职,而且他们中至少有三个后来在朝廷上担任了【创建和谐家园】,然而他们中的一个仍然在其家乡城镇的市场上登记入了市籍。(文献二,38)

      《四民月令》证实了官僚、地主与工商业者可以在结合在一个家庭中,而且他们的活动被视为上层阶级的正常事务。(文献三,1)刘秀的贵族地主家庭与李氏、樊氏及阴氏等商人地主的联姻,则反映了财富与政治权力结合的另一种形式。110

      而且,贵族与官僚可以是重合的,因为许多贵族子孙同样可以在政府中供职。刘秀的曾祖、祖父与父亲都曾担任地方官员,而他们仍然是舂陵侯家庭的成员。(《后汉书集解》卷1第1页)而且皇帝的宠臣虽然出身各异,但他们即便不是正式官僚,自然也总能持有某种政府指派的公务。由于这各种社会集团的融合,到西汉后半期出现了一个独立的富豪、学者与官僚三位一体的社会阶层。

      权势人物投资土地,不仅是因为经营商业相对缺乏安全保证,容易受到政府打击(这一点在武帝时期得到了清楚体现),而且也是由于土地能带来丰厚回报。汉代的田租通常是三十税一,但从佃农处收取的地租却是所产粮食的一半,甚至更多。(文献一,4,6)田租与地租之间的差额被地主收入囊中。在人口增长时,土地价格会随着对其需求的扩大相应增长。来自土地的收益又被用于购买更多的土地。这种滚雪球式获取土地的进程,开始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积聚能量,然而一旦启动,速度会越来越快。之所以在武帝剥夺富豪土地一个多世纪后,到哀帝时期(公元前6年-公元1年)土地集中才造成社会危机,原因可能正在于此。不过,这场危机在此后不到二十年却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以至王莽不得不尝试将全部土地收归国有的激进措施(文献一,6)。

      东汉早在开国皇帝统治时期,政治权贵占有大量土地就已经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光武帝试图对全国的土地进行一次丈量,结果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大量地方官员也由于未能完成任务而受到了惩处。(文献二,39)

      东汉自耕农缺乏土地,可能不仅仅是人口增长的结果,应该还反映了四处寻找合适土地购买的地主胃口越来越大了。因此,在东汉一个好的地方官员必须将大量精力与注意力用在耕地的开垦上。(文献二,40,41,42,43)虽然这些模范官员可能的确是诚心诚意地试图开垦土地,给那些能够亲自耕种的农民。但这种对新土地的强烈需求仍然可能是人口压力与市场激励共同作用的结果。

      人们普遍认为,东汉王朝的建立是具有地主背景的士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而刘秀及其同伙则是他们的首领。111因此,这一时期豪强适逢其会,他们不断强化自身,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这是东汉的时代特征。112他们的经济利益因其政治优势而得到了保护。113

      整个东汉时期,在缩小土地占有不均情况方面没有进行过任何努力。即便是西汉时期师丹与王莽进行过的那种努力都没有尝试过。正如仲长统注意到的,情况变得非常危急,他哀叹财富不受抑制地积聚到了少数人手中。(文献二,44)但是,仲长统也希望自己能够拥有肥沃的农田,由佃农从事耕种,以便他能把所有的时间都用于学术追求。他的理想实际上是上流社会生活的反映。114(文献二,45)

      到汉朝末年,大土地所有制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以至荀悦这位可能是最后一位建议限田的汉代官员,也感到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恢复古代井田制不切实际,而任由购置土地不受限制又极不情愿。(文献二,46)

      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到最后,就是地主与佃农社会区分的两极化。虽然理论上地主只能通过契约享有经济优势,但佃农实际完全屈服于地主的控制。仲长统描述的情况(文献二,44),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汉末所出现的情况,当时由于皇帝对臣民直接控制的瓦解,佃农逐渐成为了地主的私人徒附。在三国前夕,地方首领能够指挥成百成千的徒附。115这种联系当然已经超过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经济关系,并预示了魏晋时期以等级社会为标志的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出现。不过,在这一阶段到达之前,仍然会有部分佃农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合法臣民,国家向他们征税,并为他们提供保护。这完全不同于封建领主庄园内农奴的情况。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小结

      在皇权消除竞争的压力下,汉代的工商业未能获得进一步发展。这意味着在中国早期的经济中,商业的发展受到限制,而农业的发展环境相对宽松。在第六章中,我们将对农庄内的非农业活动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过程中,受益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上最有权势的集团,这意味着农业已经被视为创造与获取利润的最主要途径。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的低下会导致农业生产的精细化,以便实现高产与获利的需要。大量的人口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而地主获利的愿望与农民(自耕农与佃农)在有限的土地上求得生存的愿望,则为发展这种劳动密集型的农业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农民的生计 地主

      崔寔在2世纪编撰的《四民月令》,描述了关于地主家庭生活的各种有趣细节。116杨联陞与石声汉在分析《四民月令》辑文后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四民月令》描述的是一个通过经营农业来维持其大家庭,而以出售剩余农产品与手工业品作为收入来源补充的庶族地主,他完成各项家庭事务所应遵循的方法与时刻表。117《四民月令》提到的家庭事务可分为八类:(1)教育、祭祀与社会活动;(2)不同时令的农活;(3)桑蚕、衣服裁制、洗染、缝补等;(4)食品制作、酿造与制酱;(5)维修房屋与兴建水利;(6)采集野生植物,特别是草药;(7)家具的维护与保养;(8)各种杂物的售买,如卫生用品。

      该书作者崔寔出生于一个显赫的官僚家族,其谱系如下:

      崔朝(主要活动于公元前86年-前72年)

      |

      崔舒

      |——

      ||

      崔发崔篆

      |

      崔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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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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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烈崔寔

      |

      崔钧

      崔朝最初在地方官府任职,后来进入中央政府,担任了侍御史。崔氏此后几代人都由地方吏员的身份进入官府,并最终在中央政府担任了【创建和谐家园】。(崔毅是个例外,由于疾病,他从未担任官职。)崔寔曾因“至孝”被举荐入朝,在到达朝廷后被任命为郎,并曾在短期内担任过当时主宰朝政的大将军梁冀的主要幕僚,之后被任命为边郡太守,不久因病返回京师。母亲死后,他在家中度过了生命的最后几年。虽然崔寔的堂兄弟崔烈曾经花500万钱获得了司徒的职位,但崔寔并不富有,因为他父亲在款待朋友方面非常奢侈,而且崔寔为他父亲办的豪华葬礼也花费了不少钱财。尊贵的门第与族人拥有的财富,对崔寔摆脱经济困难可能并没有起到什么帮助。崔寔死的时候穷得买不起一口棺材,还是朋友替他买了一口,并支付了他的丧葬费用。(《后汉书集解》卷51第1-19页)

      崔寔的经济状况使他不得不要通过酿酒制酱出售来补充自己的收入。《四民月令》提到了制造各种酱醋类食品的详细方法,表明崔寔对这一行业是非常关注的。该书似乎是对现实生活的记录,而不同于后来的农书更注重技术理论方面的探讨。比如,它记载了在什么时机买进与卖出谷物、丝帛才能获得最大利润,以及崔寔关心酱醋类食品销售情况的内容。118(《后汉书集解》卷52第18页,见文献三,1:2.8,7.5)

      《四民月令》中的田庄是由庄主家庭与几个附属家庭组成的,不过我们并不清楚这些附属家庭到底是崔氏成年子女单独成立的家庭,还是佃户的家庭。119《四民月令》提到了田庄在不同季节的活动,从事这些劳动的既包括地位较低的下人,也有庄主的家庭成员。虽然书中为数不多几次提到干活的人时,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奴婢、佣人,或者雇工,但可以直接或间接推断出庄主的妻子与儿女是要与他们一起劳动的。由于15至20岁的成童只是在“农事未起”的冬季才去上学,看来他们都要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并且可能包括庄主的子女。有些事务可能由特定的家庭专门负责,虽然他们的生产要受到某种程度的监管。三月是忙于养蚕的季节,《四民月令》写道:“蚕毕生,乃同妇子以勤其事,无或务他以乱本业,有不顺命,罚之无疑”。这段话表明有的家庭从主人那里接受了命令,专门负责纺纱织布。

      《四民月令》所描述的家长是受过教育的地主,他每逢年节,要向地方官员、教师与自己的上司问候请安;他要遵守符合其社会地位的有关宗族聚会、祖宗祭祀、成年加冠等方面的礼仪;他的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此外,他还是地方首领,除了组织当地男丁武装起来提防盗贼外,还必须照顾贫穷者,特别是本族的穷人。

      宗族组织十分强大。同一曾祖的后代在新年与其他节日都要聚集一堂,共同庆祝并祭祀他们的祖先。宗族成员在需要救助时会得到优先考虑。在节日期间,所有的活动都由家长主持,由宗族成员按照分配的特定任务协助进行。不过,同一宗族成员的经济地位并不相同:有些富有,能够给其他人提供救助,其他贫穷的则只能接受这种救助。120《四民月令》明确揭示了宗族组织由于政治联系、经济力量以及内部的团结,可以对大范围的人口产生潜在的影响。《四民月令》中经营农业的地主,可能代表了散布于汉代中国各个郡县,数以千算的这种地方精英家庭。他们既不是特别富有的地主,能够脱离实际的农业生产,也不是普通农夫,因为他们的生活比纯粹的农民要舒服得多、复杂得多。他们的社会地位与政治角色互相强化,在地方村社中维持了一种优势地位。

      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与在罢官后购置了大量田产的【创建和谐家园】宁成,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地主。樊重与崔寔的家庭不同,他拥有大量地产和无数的仆人和奴婢,但我们不清楚他是否有佃农。史学家们注意到了樊重能够使整个家族高度自给自足,甚至亲自种植梓树与漆树,以便自己制造家具。(文献三,2)虽然樊重比崔寔富有,但他同样经营部分商业。

      宁成也是一个经营牟利的人,他借钱购买了土地。然而,宁成是将他的土地出租给数千佃农耕种,而樊重却是自己经营。(文献二,39)不过,即便是樊氏,其控制范围也超出了自己的田庄。在一次突发事件中,附近千多户人家就曾躲进了樊氏及其族人修建和护卫的壁垒之中。121

      这些事例反映了汉代乡村首领的特征。守屋美都雄指出《四民月令》所列的活动,在现存早期典籍中实际上都是由国君管理或遵守的礼仪与行为。122显然,这些地方精英认为他们是在实践儒家学说的古老教诲。西嶋定生由此推断,汉代出现了贵族礼仪的大众化,这些礼仪已经扩展到普通百姓的层面。123

      在樊氏与崔氏的事例中,地方首领的特征表现在他与族人及亲属的关系上。首领给贫困者以帮助与支援,而他的族人则在需要结成武装集团来保卫家园时聚集在他的周围。诸如祭祀共同祖先之类的宗教仪式,以及聚会宴乐之类的社交往来,都是宗族组织借以加强凝聚力的活动。(文献三,1:1.1;文献三,2)这些强大的宗族组织,其维持群体稳定的经济优势因互助互利而得到强化,从而使自己能够世世代代存续下去。124

      到王莽时期,宗族集团发展成为地方武装集团,他们占村立寨,建立了事实上的自治组织。那些响应反对王莽政权起义的集团,常常是几千人一伙的宗族集团。在东汉出现社会动荡时,强大的宗族集团一而再地显示了它们的力量。特别是在汉末,当时国家由于政治混乱与内战而四分五裂,正是地方首领们将他们的族人动员起来加入某一特定阵营,并保卫自己的家园免遭侵犯。125

      地主能够支配宗族集团的集体力量,当然就有相当大的经济潜力来扩大自己的农业经营。这尤其表现在新土地的垦辟上,因为垦辟土地需要大量的资金与劳力。把布满荆棘草木的土地改造成农田,需要经过三至四年没有收获的时期,资金对于能否渡过这段时间自然十分重要。在开垦土地时,不仅的确需要雇佣劳动力,而且需要购置昂贵的大型工具和牲畜。126而且只要有资金,还可以通过直接购买或没收抵押物来获得土地。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地主都追求放贷带给他们的这种好处。樊重就曾下令将价值几百万的债契付诸一炬。(文献三,2)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大多数地主可能还是会占取负债者的土地。

      放贷的利息是地主收入的另一来源。汉代的年利率通常是20%,尽管在王莽统治时期,政府贷款的年利率曾高达36%。1271世纪的学者桓谭注意到当时放【创建和谐家园】的行为非常普遍,他说很多富人通过贷款的手段买进了土地,而一些中家子弟为了分享利益,则充当保人,象奴仆一样替富人效劳。(文献二,14)

      农民的生计 佃农与其他农业劳动者

      在地主农田上干活的劳力有几种不同的类型。雇工,包括长工与短工,可能是最常见的劳动力。另外还有奴婢。雇工可能比农奴更受欢迎,因为购买奴婢意味着在交易时必须一次性付清资金,而雇工的工钱则是在一段时间后逐渐支付的。128

      蓄养奴婢的开支好像只涉及粮食消费,因为不需支付他们工钱。129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在大规模开垦土地时,由于需要使用大量劳动力砍伐树木、修建灌溉工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大型工具,最经济的手段就是使用不用支付工钱的奴婢,或者也包括雇工。而一旦土地整治为可以生产一般作物的农田,中国农业对劳动力密集使用的要求,就会使租佃制成为更为有利的选择。130

      在上述观点中,使用奴婢的一些很根本的不利因素被忽略了。地主不仅必须支付奴婢最初的购买费用,维持奴婢的生计,包括衣、食等需求。而且还必须承担各种生产风险,以及工具、种子和牲畜的费用。除了必须承担大量的责任外,所有这些加起来也将是一笔可观的开支。这样看来,使用佃农可能更为有利。至于大规模开垦土地时使用奴婢更为有利的观点也是可以商榷的。其实土地开垦更可能是一项持续进行的工程,人们每年增加一点耕地,并且很可能是在农闲时节进行,这种事情并不需要动用大量劳动力。

      而且,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存在,也会削弱在生产上大规模使用奴婢的必要性。使用自由民劳动的优势之一,就是只在需要他们劳动的时候雇佣他们;而从奴婢占有者的立场看,奴婢在生病或没有足够的工需要做的时候,就是一笔没有收益的投资。131

      虽然奴婢被用于农业生产,但地主土地所有制与大规模使用奴婢之间的联系却远远谈不上是明显的。只要地主是通过兼并很多小块农田来聚积土地,那么这些分散的土地就只有通过即时出租给佃农才是有利可图的。132

      因此,地主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将所有土地保留在自己手中,组建一个大田庄,组织与监督奴婢和雇工进行生产;或者将土地分为小块出租给各个佃农耕种。这两种方式可能同时存在,尽管没有足够的材料来确定两者之间的明确比率。不过,从当时人的评论中可以推断,租佃制可能比使用奴婢更为普遍。仲长统曾描述说,富豪有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这里的“徒附”可能就是佃农。(文献三,3)崔寔在《政论》中也指出,当时有一个依附群体,他们只能保留有限的独立性,服从于豪强,却又连奴婢可以指望从主人那里获得的保护也得不到。(文献三,4)他们两人提到的这批依附和受支配者,主体就是佃农。如果佃农不是在农村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无论仲长统还是王莽都不会提到沉重的地租给农民造成的困苦,这些地租往往高达农民年收成的1/2甚至2/3。(文献二,4,6)

      对于汉代佃农的数量,只能给出一个大概的估算。武帝统治时期政府要征收财产税。财产所有者如果申报财产不实,将被指控为违反法令,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将所涉及财产的一半没收入官,而另一半则给予告发者作为奖赏。据记载,这一做法造成了“中家以上大氐破”。在大县,被没收充公的土地达到数百顷,而小县也有百余顷。(文献二,9)没收入官的土地接近富人所占土地的一半,如果将这一数字翻倍,那么一个大县中富人的总财产将至少有十万亩,而在小县也有几万亩。这可能就是由佃农或雇工和奴婢耕种的土地。如果这些土地全部出租给了佃农,同时每户佃农耕种五十亩,也就是维持生计所需的土地,那么一个县的佃农会在一千至几百户之间。不过,一个县的人口通常超过了一万户,人口最密集的县有四至八万户,而人口最稀少的县为三至五千户。因此,佃户人数很难超过总人口的20%。133其他土地可能由自耕农耕种,他们使用自家的劳动力耕种小块农田。上面所做的推算,无疑是非常粗略的,只能视为一种提示性的估计。这里可能存在很大误差,而且地区之间也会有很大差异。

      农民的生计 自耕农与小规模农作

      自耕农占有大部分土地,当然他们的数量及占有土地的规模,仍然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在文献资料中可以找到贡禹的例子,他拥有一百三十亩土地,价值不足万钱,他认为自己是个贫农。(文献二,34)当然,富有的标准因特定地区土地价值的不同而有区别。居延汉简中至少有两条有关财产登记的资料。一条记录了礼忠的财产,他有田地五顷、住宅一座、奴婢三人以及服牛、车辆,价值十五万钱。(文献三,5)另一条是徐宗的财产记录,他占有五十亩田地,一座住宅,两条牛,价值一万三千钱。(文献三,6)必须注意的是,礼忠的五顷田地可能是由三个奴婢(两男一女)与服牛耕种的,而徐宗家中则有四个不属于核心家庭的成员“同产”。由于徐宗在卫戍地是个低级官员,相对贫穷。这些与他一起生活的其他成员不大可能完全靠他供养,他们可能是作为劳动力而与徐宗生活在一起的。礼家与徐家除了边疆卫戍地通常配给的官方口粮外,可能还能获得一些俸禄。但由奴婢或者同产进行的农业生产,仍然可能是他们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田庄的劳动确实多种多样。汉代的田庄内不仅需要干农活,而且要饲养牲畜、养蚕、采集、狩猎,甚至进行一些买卖。农民必须制造与维修地里及家中使用的一切物品。他和他的家人除了是农民外,还是木匠、泥瓦匠、织工、裁缝、小贩等等。公元前1世纪中期的王褒作了一篇诙谐的《僮约》,赋中以主人和奴婢之间所订契约的形式,提到了一个田庄需要从事的大量活动。整篇赋文是夸张的,因为让任何一个单独的田庄完成提到的全部任务都是不可能,更不用说是一个单独的奴婢了。但它的确给我们提供了一幅全景图,使我们了解到了许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当然,田庄越小,真正农作以外的活动就越少。(文献三,7)

      《四民月令》与《僮约》反映的汉代田庄内忙碌的时刻表,表明农户的工作是十分繁重的。晁错在他著名的上奏中,讲述了农民及其家庭为了谋生而不得不付出多么艰辛的努力。(文献一,3)人们指望一个中等农夫能够养活七个人。134(文献三,8)

      农民的生计 农户的支出(1)

      如果农田上有大量劳动力进行生产,意味着这块农田生产的很大一部分粮食要被这些劳动力消费掉,只有比较小的剩余可以用于其他开销。《汉书》引用的一份先秦(战国)时期的小农收支账目,指出农民的年收入会出现10%的赤字,这可能是中等年景的情况。(文献三,9)在晁错生活的年代,情况几乎仍然完全一样。(文献一,3)

      让我们设想一个虚构的农户,并且推算它的支出与收入情况。假定这个农户有七十亩农田,并且是自耕农。135它有自己的工具、种子、劳动力等。有五个家庭成员136:户主,40岁;他的妻子,36岁;一个老人,56岁;还有两个小孩,一个12岁的儿子与一个8岁的女儿。家庭的开支有三类:(1)家庭消费,包括食物与衣服;(2)赋税,包括田租与人口税等;(3)社会活动的开销,包括宗教祭祀与家庭聚会。137

      对汉代粮食消费的估计,各种史料反映的情况并不一致。战国学者李悝的估算是每人每月要食用1.5石谷物。(文献三,9)如果这种谷物是带壳的粟,其体积将是2.5斛。138在公元前61年首倡设立军屯的赵充国,曾经报告说一支10281人的军队,每月要消费27363斛谷物,或每人每月消费2.66斛。139(文献三,10)另一则文献资料来自崔寔的著作,里面提到两个成年男子每月需6斛粟为食,每人每月的平均食粮是3斛。(文献三,2)

      汉代边疆驻地的记录给我们提供了关于口粮供应的第一手资料。一个士兵每月的口粮是3.33石。不过这里的度量单位是“小石”,相当于“大石”的3/5。换算成体积,应该是4斛谷物,略高于崔寔给出的数字。140在普通服役者与罪犯之间,以及长期戍守边疆的士兵与临时驻防的士兵之间,似乎存在待遇差异,前者比后者的口粮要多,后者的口粮数有一定折扣。141不过,士兵家属的口粮要少些。每个成年家属(15岁及以上)配发2.16石谷物;每个未成年家属(7至14岁)配发1.66石,幼儿(6岁以下)1.16石。在有个事例中,给一个1岁的女孩配发了0.8石粮食。142如果换算成体积,成年、未成年、幼儿家属的口粮分别是2.1斛、1.2斛与1.1斛。这些数字与文献资料中3斛的标准是比较谐调的。143

      ×ۺϿ¼ÂÇÎÄÏ××ÊÁÏÓë¾ÓÑÓºº¼òµÄÐÅÏ¢£¬¿ÉÒÔ¶àÉÙÓеãÎä¶ÏµØ¼Ù¶¨£¬Ò»¸ö³ÉÄêÄÐ×ÓÿÔÂÏû·ÑµÄÁ¸Ê³ÊÇ3õú£¬Ò»¸ö³ÉÄê¼ÒÊôÏû·Ñ2.1õú£¬Ò»¸öδ³ÉÄêÈË1.2õú¡£Òò´Ë£¬Õâ¸öÐé¹¹µÄÎå¿ÚÖ®¼ÒÿÔÂÓ¦¸ÃÒªÏû·Ñ11.4õúÁ¸Ê³£¬»òÕß˵ÿÄê´óÔ¼Ïû·Ñ140õú¡£

      用于衣物的开销很难估算。李悝认为每人每年需要花费300钱在衣物上。由于李悝是以每石30钱来计算谷物价格,可以推导出这个家庭中每个成员用于衣物的开销相当于10石谷物的价值。144在屯戍地的记录中,各种物品的价格显得非常混乱。地区之间的差价,长期或短期内的价格波动等,都是我们无法掌握的因素。一般来说,虽然上等丝绸的价格可能高达每匹1000钱,麻布或较便宜丝绸的价格每匹似乎大约是300-400钱。145如果每人需要两匹麻布做衣服,五个人每年在衣物上的发费大约是3000-4000钱。

      居延汉简还间或记载了一些戍边士兵之间买卖衣物的价格。一条官绔卖了80钱,一件布袍的价格是1400钱,还有一件布袍卖了1300钱。在这次交易中,买方似乎拿不出现金,于是双方立了一份契约并找了证人,同意日后再付款。另外还有五份契约,或者规定了买方必须遵守的事项,或者约定日后偿还债务。涉及衣物的价格是:一领裘衣1500钱,一领皂布单衣350钱,一领皂复袍1800钱,一领纁长袍2000钱,一两皂绔800钱,一领皂练复袍2500钱。146由于边疆所有物品都必须自内地转运而来,当地衣物的价格无疑会高于原产地的相应价格。即便将上述价格减少一半,似乎仍然相当贵,因为一个人购置足够的衣物必须花费1000钱以上。例如,一套内衣(176钱),一条裤子(400钱),以及一件夹大衣(750钱)。对一个五口之家来说,这意味着每年要花费5000或更多的钱。

      据陈直推测,边疆地区一石谷物的价格略高于100钱。147因此,衣物的发费可能相当于大约50石或82.5斛粮食的价格,超过了两个每月吃三斛粮食的人一年所消费粮食的数量。

      普通家庭用于宗教活动的花费也难以估算。让我们假设一个人一年至少要参与两次称为“社”的礼仪。《四民月令》提到这一礼仪是祭祀地方的保护神,并在每年春季与秋季各举行一次。冬天的腊祭与春节的祭典同样非常重要,即便是最穷的人也会花点钱来庆贺。(文献三,1:1.1,2.1,8.1及12.1)李悝认为这项开支要300钱,相当于10石谷物的价值。148居延汉简中有支简写道,“入秋社钱千二百,元凤三年九月乙卯(公元前78年)”。149可惜的是,这一简短的记载并没有告诉我们这是每户捐献的钱还是用于这一礼仪的总开支。根据东汉每石粮食价值60-70钱,以及李悝关于用于宗教与社会活动的花费相当于10石粮食价值的估计,每个家庭在这方面的花费应该是600-700钱。150

      汉代农户必须缴纳财产税、田租、人口税与更赋。田租征收谷物,但它是依据土地面积,而不是粮食产量来征收。151

      汉代田租大概是按照农田产出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汉王朝建立时,田租是十五税一。虽然这一税率有过短期的变化,但在公元前195年又恢复了。文帝在公元前168年将这一税率减少了一半,第二年还全部废除了田租。此后十二年实际上没有田租,直到景帝在公元前156年下诏规定将田租固定在三十税一。东汉初年,田租一度高达10%,但在公元10年又很快恢复了三十税一的旧制。换句话说,官方税率通常是年产量的1/30。152(文献一,17,18)不过,田租在每一特定地区都是按照固定数额征收的。不管年景好坏,政府从农民那里都征收同等数量的田租。于是在歉收的年份,田租就会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而在丰年,农民则会有较高的收入。无论如何,汉代学者在《盐铁论》中哀叹农民遭到了来自天灾与租税的双重打击。(文献三,12)这种对官方税率的背离,似乎是官僚为了避免每年评估实际产量这一艰辛任务的结果。因此,每个土地所有者占有田地面积的记录,对于征税就变得特别重要。早在公元前216年,秦始皇就曾下诏要求百姓报告他们自己的地产。在整个汉代,登记各自土地的行为仍然非常普遍。153政府必须反复对土地进行仔细的丈量。(例见文献一,19)东汉建立后,它最认真的努力之一就是度量所有的土地。公元39年皇帝下诏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丈量。许多郡太守确实由于度田不实而受到了惩罚,或被处死。在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度田过程中严格的丈量还非常不满。(《后汉书集解》卷1下第12页;卷76第76页)公元76年至81年间,太守秦彭对辖区内的耕地进行了非常认真的丈量,并根据肥沃程度将土地分为三等。在乡、县官府各保存一份土地文簿。这一情况反映到朝廷后,朝廷曾下令所有州郡采用同样的土地登记制度。

      如果田租按照产量征收,就没有必要准确记录每个农民的土地。对土地面积的认真丈量只意味着一件事:对既定面积的土地是按固定数额征税的。问题在于历史记载没有告诉我们这些固定数额到底是多少。154而且这一问题由于公元前87年亩制的改变而更为复杂化了。武帝在其统治的最后一年将原来的100步为亩改为了240步为亩。155(文献三,12)既然这一改变对土地所有者有利,因此合乎逻辑的推断是,虽然土地面积扩大了,但人们仍然只需按照过去依据小亩面积估定的数额纳税。156不过,做出这种改变也可能是由于需要区分新开垦出来的土地,以及适应牛耕这种适合大面积耕作的农业技术普及的需要。从农民的立场看,这两者都是有利的。157

      固定税额可能是官僚政治的结果,因为官僚政治有将特定行为程式化、标准化的倾向。因此,汉代依据产量征税的制度,可能逐渐演变为了按照土地面积征收,并且最后采用了固定税额。整个过程用了不止一代人的时间,而且在演变的内容和速度上,不同地区间也可能存在差异。这种现象在汉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下是很平常的,因为地方官员对自己辖区有很大的管辖权。秦彭的事例说明了存在由地方创立新制度的独特现象,而他创立的制度只能视为东汉时期税收活动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西汉则可能有它自己的税收演变过程。居延汉简有一支简记载,“……垦田簿署岁上中下度得谷口率其有菑害者署”,与这支简一起出土的另一支简上有日期“建始二年”,即公元前31年,因此前一支简可能也是同一时期的。158这是将土地分为三等进行登记的现存最早记载。不过,这一记载过于简单,并没有指出这里的等级是根据农田的肥沃程度,还是收获量的多少确定的。它只能用以表明税额是分为不同等级的。159

      这里不打算讨论汉代农业的生产力。不过,当时每亩土地的平均产量是我们所关心的。仲长统在批评汉代的赋税制度时给出过一个数值。他认为即便按产量的十分之一征税,对于能够平均亩产3斛的农民也不会是一个太沉重的负担。过轻的田租,如当时的三十税一,反而使国家缺乏足够的储备来应付饥荒或战争。1603斛的三十分之一是1斛的十分之一,即1斗,这就是每亩土地的田租,而按照仲长统建议的税率,每亩则应征收3斗。(文献三,13)公元前32年,有位侯爵从其4万亩领地上征收了1000多石谷物,或者说1650多斛粟。161因而这里每亩土地的田租应该是四分之一斗(或4升)谷物。

      在公元前87年的另一事例中,政府通过向2万顷新开垦的耕地征税,得到了10万多斛谷物的额外收入。162于是,这里的田租应该是大约每亩半斗(或者5升)。

      农民的生计 农户的支出(2)

      如果上述虚构家庭按每亩5升的税率缴纳田租,这一数字处于税率变化的合理范围内,那么他们耕种的70亩土地的总田租,应该缴纳3.5斛谷物。163

      除了缴纳谷物外,还有所谓的刍稿税,尽管数量可能相对较少,但也是政府的常规岁入。164(文献一,8)由于除了名称之外,我们不知道任何有关这项税收的情况,因此也不可能去估算农户在这上面的实际开支。

      财产税称为“算赋”,最早见于公元前142年,当年皇帝下诏将入仕者的最低财产限制规定为四算,而不再是原来的十算。注释家服虔解释说,每价值一万钱的财产称为一“算”,对它要征127钱。165公元前119年武帝颁发了那道关于新税制的著名诏令,将财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了包括商业交易的所有财产及收入。诏书明确列出了需要征税的项目与税率(即每算财产征127钱),以及对官员、地方三老与屯边士兵的优惠税率。买卖的物品(或者更可能是通过买卖物品获得的利润),每2000钱计为1算,手工制造品,每4000钱计为1算,每辆车与每艘船也计为1算。166(文献二,8)

      将这些数字应用到前述礼忠与徐宗财产清册中提到的项目(文献三,5,6),我们可以估算财产税的数额。(表5略)

      每年的訾算,按价值1万钱征收120钱的比率,应该是240钱。假定每石谷物价值60钱,这相当于4石谷物。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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