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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已讨论了权威主义良心的形式结构,指出权威主义的善良之心是取悦于(外在的和内在的)权威的意识;罪恶之心是令这些权威不高兴的意识。现在,我们要回过来讨论权威主义的善良心之和罪恶之心的内容是什么问题。显然,对权威所要求的绝对规范的任何侵犯,都是一种不服从,因此是有罪的(不管这些规范本身的好坏如何),这在本质上是对任何权威主义的冒犯。
在权威主义情况下的主要罪过,是反抗权威的统治。于是,不服从成了主要的罪行;而服从则是基本的美德。服从意味着承认权威具有超越于人的权力和智慧,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施加命令、给予奖惩。权威要求服从,这不仅要使他人惧怕他的权力,而且要使人格外相信他在道德上的优越性和权力。对权威的尊重伴随着对此不可有所怀疑的禁忌。权威可以把对自己的指令、禁律、奖惩的解释权赐予他人,权威也可以阻止别人具有这种权力,但权威决不会使个人具有怀疑和批评的权力。如果有批评权威的任何理由,那一定是附属于权威的那个个人出了毛病。实际上,如果有人敢于提出批评,根据这一事实,就可证明这个人有罪。
承认权威具有优越于人的责任,导致了几种禁令。其中最普遍的是反对个人自认权威、或有可能成了像权威那样的人,因为这将与权威的绝对优越性和独一无二性发生冲突。正像前面所指出的那样,亚当和夏娃的真正罪过是企图成了像上帝那样。作为对这种挑战的惩罚,同时也为了防止这种挑战的再次发生,他们被驱逐出伊甸乐园。在权威主义制度下,权威的产生与他的臣民有着根本的区别。他具有其他任何人所不能达到的权力,掌握着他的臣民所决不能得到的魔力、智慧及力量。无论权威的特权是什么,也不管他是宇宙的主宰或命定为唯一的领袖,他与他人在根本点上的不平等是权威主义良心的基本原则。这种不平等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是,只有权威具有不遵从他人意志、而遵从自己意志的特权;他自己不是手段,而是目的;他是创造者,而不是被创造者。在权威主义取向中,意志和创造的权力是权威的特权。他的臣民常常是服务于他之目的的手段,是他的财产。权威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被创造才力图不再作为一样东西,而要成为一个创造者。
人决不会停止对生产和创造的努力,因为生产性是力量、自由及幸福的源泉。然而,一个人对权力的依赖如超过了他努力的程度,他那真正的生产性、他对自己意志的维护就会使他产生有罪感。巴比伦人因合力建造一座通天之城而受到惩罚。普罗米修斯因把火种──象征着生产性──交给人类而遭链锁岩石的惩罚。路德和加尔文把人对自身权力和力量的自豪斥责为罪恶的骄傲;政治【创建和谐家园】则把这一点斥之为可耻的个人主义。人曾通过牺牲、奉献最好的谷物或牛羊而试图平息众神对人之生产性罪行的怒火。割礼是这种企求的另一种方式。向上帝奉献出象征着男性创造力的男性生殖器部分,以保留住人对这种创造力的使用权。在这种奉献──但愿是象征意义──中,人认识到他在生产性方面的垄断权,除此而外,人还通过有罪感来约束他自己的能力,这种有罪感植根于对权威主义的信念中,这种信念认为,人运用自己的意志和创造力就违背了权威是唯一的创造者的特权,而臣民的责任,只是作为权威的“东西”而存在。这种有罪感会使人变得软弱,会减少人的力量,并更顺从于统治,这赎他力图成了“自己的创造者和建设者”之罪。
矛盾的是,权威主义的罪恶之心,是人具有力量感、独立感、创造感及自豪感的结果;而权威主义的善良之心却导源于人的顺从感、依赖感、软弱无力感及罪恶感。圣保罗、奥古斯丁、路德、加尔文都用准确无误的术语,对这种善良之心作了说明。对自己软弱无能的意识、藐视自我、有罪感及对邪恶的意识,是善的标志。事实上,人自己具有罪恶之心恰恰是他具有美德的标志,因为罪恶之心象征着在权威面前的“惧怕和发抖”。这一矛盾所产生的结果是,(权威主义的)罪恶之心成了“善良”之心的基础,而如果一个人要具有善良之心的话,他则应该创造一种有罪感。
权威的内在化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我们已讨论过的人对权威的服从;另一种含义是担任权威的角色,以同样的严厉和残酷对待自己。因此,人不仅成了顺从的奴隶,而且是严厉的工头,他把自己当作他的奴隶来对待。对于理解权威主义良心的心理结构来说,这第二种含义是极其重要的。或多或少缺乏生产性的权威的性格,都会产生出一定程度的虐待狂和破坏性。通过充当权威的角色和把自己当作奴隶加以统治,这种破坏力得到了渲泄。在对超我的分析中,弗洛伊德对这种破坏性成份作了说明,而其他观察者则用所搜集的资料加以了证实。即使人像弗洛伊德在他的早期著作中所假定的那样,其侵略的根源主要来自本能受挫,或像弗洛伊德在后来所假定的那样,侵略的根源主要来自“死亡本能”,这都无关紧要。事实上,问题是权威主义的良心是反对人自己的破坏性所产生的,因此,破坏性必然要在美德的幌子下行动。心理分析的探索、尤其是对固执性格的考察,揭示了良心有时所具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以及它怎样使人长期仇恨自己。弗洛伊德力要证明尼采理论的正确性,即封锁自由会导致人“转而反对自己。敌意、残酷、爱好迫害与惊慌、变迁、破坏──以这些全部本能转而反对它们自己的主人,这就是‘坏良心’的根源。”
在人类历史中,多数的宗教和政治体系都可用来说明权威主义良心,由于在《逃避自由》一书中,我已从这一立场对新教和【创建和谐家园】主义进行了分析,因此在这里,对权威主义良心就不再给予历史的说明了,而是把我的讨论限于它的某些方面,例如,在我们的文化中所能看到的那种父母与孩子的关系。
把“权威主义良心”一词用于我们的文化,这也许会使读者感到惊奇,因为我们习惯于把权威主义的态度看作只有在权威主义的文化、非民主的文化中才存在的特征。但是,这种观点对权威主义因素的力量估计不足,尤其是对隐藏着的权威主义在当代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估计不足。
心理分析的会谈是研究城市中产阶级权威主义良心的有效方式之一。这种方式揭示了父母的权威和孩子们应付这种权威的方法是神经病的决定因素。分析家发现,许多病人完全没有能力批评他们的父母;另一些病人在某些方面批评他们的父母时,却忽然中止了对父母使他们遭受痛苦的那些性质的批评;还有些病人在贴切地批评父母或对父母大发脾气时,感到有罪和焦虑。在分析工作中,甚至为了使一个人能够回忆起那些引起他生气或批评的偶然事件,也要花费相当大的功夫。[参阅卡夫卡给他父亲的信。在信中,卡夫卡努力说明,为什么他总是惧怕父亲。这封信是这一方面的一份经典文献。见《卡夫卡文集》,纽约,1940年版。]
更难以捉摸、且也更隐蔽的是那样一些有罪感,这些有罪感来自没有取悦于父母的体验。有时,孩子的有罪感与他没有充分爱父母相联系,尤其当父母期望成为孩子情感的中心时更是如此。有时,这种有罪感是因害怕使父母的期望落空而引起的。这后一种情况特别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权威主义家庭里,父母的态度这一决定性因素。尽管罗马的一家之父──家庭是他的财产──也现在的父亲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孩子来到这个世上,仍被普遍地看作是满足父母的情感、并补偿父母自身生活中的失望。在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一剧中,克里奥关于父母权威的著名演说就是对这种态度的经典性说明:
孩子,正确之路是顺从安排,
在任何争论中皆支持父亲。
人们为抚养孝顺的后代而祈祷──
效法父亲,以邪恶还报仇敌,
以敬意对待友人。
若视培育子女为无用,
必自陷烦恼,
并为敌人频添笑柄。
即使在我们这种非权威主义文化中,也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即父母期望孩子“成长”,以弥补他们在生活中所未能达到的。如果父母没有成就,那么孩子就应该获得成功,以给父母一种替代性的满足;如果父母没有获得爱(尤其是如果父母之间不相爱),那么孩子就应该对此加以补偿;如果父母在社会生活中均感到软弱无力,他们就会期望在控制孩子中获得满足。即使孩子符合这些期望,他们仍然具有有罪感,因为他们做的还不够,而这会使他们的父母失望。
一种令父母失望的、难以捉摸的形式,是由父母与孩子的差异感所引起的。统治型的父母期望他们的孩子在气质和性格上像他们。例如,性情暴跌的父亲不会同情一个不动情感的儿子;兴趣在现实成就上的父亲会对一个兴趣在思想、理论探讨上的儿子颇感失望,反之亦然。如果父亲的态度是独霸,他就会把儿子同他的差别理解为低劣,儿子感到有罪和低劣,是因为他与父亲不同,而且他力图使自己成为他父亲所期望的那种人。但他的成功只在于削弱了自己的成长,而成为一个很不完美的他父亲的【创建和谐家园】品。由于孩子认为,应该像他的父亲,因此,这种失败给了他一种有罪的良心。这个孩子力图从这些义务概念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并成为他“自己”。但这种努力常常造成成了一种极为沉重的“有罪”感,以致他还没有实现自由之目的,就在半途倒下了;这种负担是这样的沉重,因为孩子所要对付的不仅是他的父母、他们的失望、责备及要求,而且还有那些期望孩子们“爱”父母的整个文化。以上的说明,虽符合于权威主义的家庭,但它对当代美国却似乎未必正确,尤其在城市,我们已很少见到公开的权威了。但我所描写的这幅图景在本质的意义上仍是真实的,虽然没明显权威,但我们仍可看到匿名的权威,这种权威以充分的情感方式表达对孩子的期望,由此而取代了对孩子施以明显要求的方式。此外,这些父母并不认为自己是权威,但他们却是匿名权威的代表,他们期望孩子顺从双方──父母与孩子──都认可的标准。
有罪感不仅来源于人对非理性权威的依附性,而且来源于这样一种情感,即人的责任是取悦于权威,而有罪感则反过来增加了这种依附性。有罪感已证明,它是形成和增强依附性之最效的手段,而且在整个历史中,有罪感是权威主义伦理学的社会作用之一。权威像制定法典者一样,使他的臣民为他们那许多不可避免的违法问题感到有罪。在权威面前,不可避免的违法是有罪的,而且它需要权威的宽恕,于是,一种无边的罪过之锁链、有罪感形成了,期待赦免的要求产生了,这种要求把臣民们禁锢了起来,并对能得到宽恕而感激备至,却不去批评权威的要求了。正因为有罪感和依附性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才形成了坚固有力的权威主义关系。对非理性之权威的依附性导致依附者意志软弱,同时,意志软弱又加强了依附性,于是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动摇孩子意志的最有效方法是唤起他的有罪意识。及早地采用这一方法,就是要使孩子感到,他的【创建和谐家园】冲动及【创建和谐家园】冲动的早期表现都是“不好的”。由于孩子的【创建和谐家园】冲动是必然之事,故这种唤起有罪感的方法很少有失败的。一旦父母(社会是他们的代表)成功地使【创建和谐家园】和有罪永久地联系在一起时,有罪感就达到了同样的程度,并像【创建和谐家园】冲动产生时一样坚定。此外,其它的生理功能也由于“道德”考虑而遭到了损害。如果孩子不按规定的方式上厕所,如果他不像大人所期望的那样干干净净,如果他不吃应该吃的东西,那么,他就是坏孩子。孩子在五、六岁时,已具有了广泛的有罪意识,因为他本性的冲动与父母对此的道德评价之间冲突构成了一个持续绵延的有罪感的渊源。
自由与“进步”的教育制度对此状况的改变,并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想的程度。公开的权威由匿名的权威取而代之;公开的命令由“科学”所建构的方法取而代之;“不要做这件事”由“你不会愿意做这件事”取而代之。事实上,匿名的权威所使用的许多方法比公开的权威更难以忍受。孩子不再感到被差来遣去(父母也不再发号施令),孩子无法进行反抗,且也发展不了一种独立的意识。他受到了以科学、常识及合作为名义的诱导和说服,谁能反对这些客观的原则呢?
一旦孩子的意志遭到破坏,他的有罪意识也就从另一渠道得到了加强。他朦胧地意识到他的屈从与失败,而且他必然想知道其中的原因。他无法不加辩解地接受一种令人困惑和痛苦的体验。原则上说,这种情况与印度最低层的社会阶层或受苦的【创建和谐家园】徒一样,他的失败和软弱被合理化地“解释”为对他们之罪过的公正惩罚。他们失去自由,却被合理化地解释为有罪的证明。这种信念加强了由文化和家长制价值观所带来的有罪感。
孩子对家长权威之强制的自然反应是反抗,这种反抗正是弗洛伊德“奥狄浦斯情结”的本质所在。弗洛伊德认为,对男孩来说,由于对其母亲的性渴望而变得敌视其父亲,神经病的发展就在于不能以令人满意的方法来克服由这种敌视所引起的焦虑。在谈论孩子和父母权威之间的冲突,以及孩子不能圆满地解决这种冲突的问题时,弗洛伊德涉及到了神经病的病根问题;然而依我之见,这种冲突主要不是由性敌视引起的,而是由孩子对父母权威之强制的反应所造成的,这种冲突本身就是家长制社会的内在组成部分。
由于社会和家长权威趋向于破坏孩子的意志、自发性及独立性,但孩子并非天生就该遭到破坏,因此,孩子就反抗以父亲为代表的权威;他要争取自由,不仅是要挣脱压制,而且要使自己获得自由,成为一个独立的人,而不是一个机械般动作者。对某些孩子来说,争取自由的斗争比其他一些孩子更顺利,尽管获得全胜者并不多。我们可在每一种神经病的根源中发现孩子在反对非理性权威之斗争中遭到挫败而留下的创伤。这些创伤形成了一种综合症,这种综合症最重要的特征是人的创造力和自发性的衰弱或瘫痪;自我衰退,并为虚假的自我取而代之。在这种虚假的自我中,“我是”这一情感只是一种空谈,自我体验被他人期望的总和所替代;自治被他治所替代;模糊性、或用沙利文的术语,所有人际关系的体验都失去了连贯的特性。自我奋斗的失败之最重要的症状就是有罪的良心。如果一个人没有顺利地打破权威主义之罗羁,他那不成功的逃避意图就是有罪的证明,于是,只有再度屈从,才能重新获得善良之心。
二、人道主义良心
人道主义良心并不是我们期望其高兴、惧怕其不高兴的权威之声的内在化;它是我们自己的声音,它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它不受外界制裁和奖赏的影响。这种声音的本质是什么?我们为什么会听到它?又为什么会对此不加理睬?
人道主义良心是我们对整个人格是否完全发挥其功能的反应;它不是对这种或那种能力之作用的反应,而是对构成我们人类和个体存在的整体能力的反应。良心判定我们作为人而应尽的职责;它(正像该词根con-scientia所示)是对自己的认识,是对我们各自在生活艺术中成功或失败的认识。良心虽是一种认识,但其范围却并不仅仅涉及抽象思维领域中的认识。它具有一种感情的性质,因为它是对我们整个人格的反应,而不仅仅是对我们精神的反应。事实上,我们并不需要意识到良心在说什么,以便使它对我们产生影响。
那些有助于我们整个人格充分发挥和展现其作用的行为、思想及情感,都产生一种内心赞成、“正直”的情感,这就是人道主义“善良”之心的特征。另一方面,有害于我们整个人格的行为、思想及情感,产生一种忧虑和不安,这就是人道主义的“罪恶”之心的特征。因此,良心是我们自己对自己的反应。它是真正的我们自己的声音,这声音召唤我们返回自身,返回生产性的生活,返回充分和谐地发展──即成为彻底发展潜能的人。良心是我们之完善性的卫士;它“有能力保护人自身应有的全部自豪,同时使人具有对自己作出肯定回答的能力。”如果爱被定义为肯定人的潜能、对被爱者之独特性的关心和尊重,那么,人道主义良心则能合理地称为自爱、自我关心的声音。
人道主义良心不仅代表着我们所表达的真正的自我,而且也包含着生活中我们之道德体验的本质。人道主义良心中,保存着对人生之目的的认识,保存着实现这种生活目的的原则。我们认识到,我们自己所发现的这些原则与从别人那里学来的原则是一样的,它们都是正确的。
人道主义良心表现了人的自身利益和人的完整性,而权威主义良心则与人的顺从、自我牺牲、责任或他的“社会适应性”相联系。人道主义良心具有生产性,因而它是幸福的,因为幸福是生产性生活的必然产物。把成为他人之工具当作自己的原则(无论它显得多么高贵),都会使人变得忘我、不幸、顺从、失去勇气,这是对人的良心之要求的违反。不管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甚至在饮食或性行为上,对人格完整性和正确功能的任何违反,都是违背人之良心的行动。
但是,我们对良心的分析与这个事实并不矛盾,即许多人的良心之声是这样的微弱,以致无法让人听见并按此而行动。事实上,这确实是人类道德不稳定的原因。如果良心常常能发出很响亮、很明确的呼声,那么,就不会有多少人背离他们的道德目标而误入歧途了。从良心本身的真正性质中,我们可推断了这么一个答案:由于良心的作用是维护人的真正的自身利益,因此,只要一个人尚未完全失去自我、尚未变得自我冷漠和自我摧残,良心便还在发挥作用。良心和人的生产性是互相作用的。人的生活越具有生产性,良心的作用就愈大;而良心的作用又反过来增加了人的生产性。人的生活越缺乏生产性,良心的作用就愈微弱。人的矛盾──与悲剧──是,当人最需要良心的时候,良心却最微弱。
造成良心近乎无用这一问题的另一原因是,我们拒绝听从良心之声,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忽略了对怎样听从良心之声的认识。人们常常有这么一种幻觉,即他们的良心将会发出很响的声音,而且它的启示也将清楚明确;这些人等待着听从这样一种良心之声,然而他们什么也听不见。当良心之声很微弱时,它的启示并不明确,一个人必须学会怎样听见和理解良心的呼唤,以便按良心而行动。
然而,要学会理解良心的呼唤是极其困难的,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为了听见良心之声,我们必须能听从我们自己,但在我们的文化中,大多数人都很难做到这一点。我们会听见良心的每一次呼唤、听到每个人良心之声,但唯独听不到自己的声音。在每一场合,我们常常受到各种意见和观念的干扰、冲击;电影、报纸、广播、无稽之谈。假如我们故意阻止我们听从自己的良心之声,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有所长进。
听从自己是很困难的,因为这门艺术要求具有另一种现代人很少具有的能力,即自身独处的能力。事实上,我们已产生了一种对孤独的憎恶;我们宁可要最浅薄、甚至最令人讨厌的伙伴,最无意义的活动,也不愿自身独处;我们似乎害怕看到面对自己的情景。这是因为我们会感到自己是坏伙伴吗?我认为,对自身独处的惧怕,是害怕一旦见到自己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人时,会感到窘迫,有时甚至会引起惊骇,于是,我们害怕了,并且逃跑了。这样,我们丢失了听从自己的机会,我们继续忽略自己的良心。
听从自己那微弱、模糊的良心之声是困难的,这还因为良心向我们发出的呼声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同时也因为我们常常没有意识到,我们所受的干扰来自我们的良心。我们也许只为许多与良心没有明显关系的原因感到焦虑(甚或得病)。忽略良心最常引起的间接反应是一种含糊不定的有罪感和忧虑感,或简言为疲惫感、怠倦感。有时,这种有罪感被认为是由于自己没做这事或那事所引起的。事实上,人们忽略真正的道德问题,并不是由这样一种有罪感所引起的。不过,如果有罪感虽在无意中产生,但由于它强烈以致使人无法保持平静的话,那么,它就会引起更深、更强烈的焦虑,甚至引起生理或精神上的疾病。
这种焦虑的一种形式是惧怕死亡,它不是那种对世人必有一死的正常担心,而是一种对人随时会丧命的恐惧。这种对死亡的非理性恐惧来源于生活中的失意,它表现了由于人浪费生命、错失了生产性的运用自己能力的机会所产生的罪恶之心。死亡是一种强烈的痛苦,但没有很好地生活便要死去则令人无法忍受。与对死亡的无理惧怕相关联的是惧怕衰老。在我们的文化中,更多的人为这一惧怕所萦绕。这里,对老年人我们有一种合理的、正常的理解,但我们的理解与对“太老”而要死亡的恐惧有着性质和程度上的根本区别。我们常能看到,尤其在我们所分析的案例中可发现这样一些人,当他们还很年轻时,便为对年老的惧怕所缠绕;他们确信,体力的衰弱与他们整个人格、情感和智力的衰弱有关。这种观念决不亚于迷信,尽管有压倒性的事实作为反证。这也是由于我们的文化强调所谓年轻性,如迅速、适应、身体的活力,这些都是一个以成功为主要支点的竞争社会,而不是一个以发展人的性格为主要目的之世界所需要的性质。但是,许多例子说明,一个过着生产性生活的人在他衰老前是不会退化的。相反,在生产性生活的过程中,他所发展起来的精神与情感继续成长,尽管体力已有所衰退。然而,非生产性生活的人当他的体力──他从事活动的主要源泉──衰退时,他的整个人格的确退化了。老年人的人格衰退是一种象征,它说明过去未能过生产性的生活。惧怕衰老表现了非生产性生活这样一种感觉──常常是无意识的;它是我们的良心对我们自身残缺不全的一种反应。在有些文化中,更需要因而也更尊重老年,因为老年象征关智慧与经验。在这样的文化中,我们可看到一种如日本画家宏古沙下面所表达的美好态度:
从六岁起,我便迷恋于描绘物品的外型。到十五岁那年,我已出版了大量的图案。但七十岁前,我所作的一切都不值得一提。七十三岁,对自然、动物、植物、飞禽、鱼类、昆虫的真正结构,才稍有领悟。迈入八十,我才会有更大的进步。年届九十,我将洞察事物的奥妙。高龄一百,我便可达到奇异的境界。一百一十,所绘的点点滴滴必栩栩如生。
这是我七十五岁所写,如今已是一人酷爱绘画的老者。
惧怕得不到他人的赞赏,虽不如无理地惧怕死亡和衰老那么明显,但这也是无意识有罪感的一种重要表现。在这种有罪感中,我们同样能看到对正常情况的无理歪曲。现代人期望自己为每一个人所接受,因而他害怕在思想、情感、行为上与文化模式的常轨相背。这种无理地惧怕别人不赞赏的一个原因是无意识的有罪感。如果人未能过生产性的生活,他就会对自己不满意,他不得不借助别人的赞赏来取代对自己的不赞赏。只要我们把这个问题作为道德问题,作为虽属无意识有罪感,却是普遍流行的现象来加以认识,就会对这种需要他人赞赏的渴求充分理解了。
人似乎可以顺利地自我排除,并对良心之声的呼唤置之不理。但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置良心于不顾的意图很难实现,这就是睡眠。此刻,人摆脱了白天喧闹声的干扰,只接受他内心的体验,这些体验是由价值判断与顿悟,以及许多非理性努力所构成的。睡眠中,良心往往不能平静;但令人悲哀的是,我们在睡眠中能听到良心的呼唤,却不能有所行动;面当我们能行动时,却又忘了睡梦中我们所听到的良心的呼唤。
下面所描述的梦境是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一位著名的作家曾遇到一个机会,以出卖他作为作家的完整性来换取大笔的金钱和名望。在考虑是否要接受这笔买卖时,他做了一个梦:在一座山脚下,他遇见了两个他很瞧不起的投机分子,但这两个人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他们告诉他,绕小道驱车开往顶峰。他采纳了这两个人的意见,但当快要到山顶时,他的车子翻了,他也因车祸而身亡。这一梦境的含义几乎无需多加解释,在梦境中他知道,接受这一机会是以毁灭为代价的。当然,这只是梦境所表达的象征性语言,实际上他不是肉体上的消亡,而是他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生产性的人被毁灭了。
在我们对良心的讨论中,我已分别考察了权威主义良心和人道主义良心,以说明它们各自的特征性质。当然在现实中,它们并不是互相分离的;在任何个人身上,这两种良心也不是绝对排斥的。相反,每个人实际上都有两种“良心”,问题是要区分它们各自的力量和相互关系。
有罪感常常是权威主义良心的有意识的体验,但产生有罪感的动力却植根于人道主义良心中,在这种情况下,权威主义的良心就像是人道主义良心的合理化。一个由于未取悦于权威而意识到有罪,然而在无意识中,他不会因人辜负了对自己的期望而感到有罪。例如,一个人本来期望自己成为一名音乐家,但为了满足其父亲的愿望,他改作了商人。但是,他在经商上并没有获得成功,于是父亲对儿子的失败感到失望。这个儿子也感到颇为压抑,自以为没有能力做好这项工作。后来,他决定求助于心理分析学家的帮助。在分析交谈中,他首先大谈到他的不适应感和压抑感,不久他就认识到,他的压抑感是由令父亲失望的有罪感所引起的。当分析家问他,这种有罪感的真正理由是什么时,他很烦恼。但不久,他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成了极为成功的商人,受到了他父亲的赞扬,这是现实生活中所从未有过的事;梦正做到这里,他突然感到惊慌失措,极其冲动,他从梦中惊醒了。梦使他吃惊,他想是否自己完全误解了他的有罪感的真正原因。于是他发现,他的有罪感的核心并不是没有满足他的父亲,相反,是他顺从了他的父亲而没有满足自己。他完全意识到了他的有罪感,那是权威主义良心的表现;而这种权威主义良心却使他完全没有认识到他对自己所犯的如此大罪。要了解这种压抑感的原因并不困难,这就是我们的文化模式助长了这种压抑感。根据我们的文化模式的要求,由使父亲感到失望而引起的有罪感是有意义的,而为忽略了自己所产生的有罪感则是无意义的。这种压抑感的另一原因是,但心会认识自己的真正罪过,由此而必然要解放自己,使自己认真地生活,以取代在惧怕愤怒的父亲和力图使他满意之间的摇摆不定。
权威主义的良心和人道主义的良心的关系还有另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里,虽然二者所遵循的道德规范的内容是相同的,但接受这些规范的动机却并不相同。例如,不杀人、不仇恨,不忌妒及爱邻居,这些是权威主义伦理学的道德规范,也是人道主义伦理学的道德规范。也许可以说,良心演进的第一阶段,是由权威所控制的,而良心在随后的发展中,并非顺从于权威,而且服从于人对自己的责任。赫胥黎曾提出,在理性和自由的发展尚未达到可能产生人道主义良心之前,接受权威主义良心是人类进化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其他人对儿童的发展也持有同样的思想。在历史的分析中,赫胥黎是正确的,但我并不认为,对非权威主义社会中的儿童来说,权威主义良心的存在是人道主义良心发展的先决条件。然当,只有人类的未来发展才能证实或否定这种假设的正确性。
如果良心是以严厉的、不可否认的非理性权威为基础的,那么,人道主义良心的发展几乎会遭到全面的阻碍。那样,人就得完全依赖外在于他自己的力量,不再关心或感到对自己的存在负有责任。他的全部关注就是这些外在于他的力量对他赞赏与否,这种力量可以是国家、领袖或一种颇有力量的舆论。甚至,在人道主义伦理意义上最不道德的行为,在权威主义伦理那里,也是作为“责任”而加以体验的。这两种伦理都讲“应该”,但却各有含义,因为“应该”所涉及到的,可以是人类最好的事,也可以是人类最坏的事。
对权威主义良心和人道主义良心之复杂关系的极好说明,是卡夫卡的《审判》一书。书中的男主人公K发现自己“在一个早晨被捕了”,罪名是无知和活在世上。整部小说都描写K在一个神秘的法庭上力图为自己辩护,但他并不了解该法庭的法律和程序。他疯狂地求助于奸诈的律师,与法庭有关的妇女,以及他所能发现的任何人,但全然无济于事。K终于被【创建和谐家园】并被杀害。
这部小说是以梦境方式和象征性语言写成的,它的内容虽然实际上是通过外在事件以说明内心体验,但却达到了具体、几乎逼真的境界。这个故事表明,人的有罪感的含义是,人感受到匿名之权威的指责,并由于未能取悦于这些权威而产生有罪感。然而,这些权威与他相距如此之远,以致他甚至无法了解他们为什么指责他,或者他怎样才能为自己辩护。从这种角度看,这部小说表现了卡夫卡的理论观点。人被定罪或得救,往往全然不知其因。他所能做的一切就是担忧和仰视上帝的慈悲。这一解释所蕴涵的理论观点就是卡夫卡的有罪概念,它也是极端的权威主义良心的代表。然而要指出的一点是,《审判》一书中的权威与卡夫卡所指的上帝根本不同。那些权威并无光荣感与崇高感,他们只有【创建和谐家园】与卑鄙。这方面的象征是K对这些权威的反抗。他感到被权威所压服,并认为自己有罪,然而他仇恨这些权威,认为他们没有任何道德原则。这种屈从和反抗的复杂情绪是许多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人既屈从于权威,又反抗权威,尤其是反抗内在化的权威──他们的良心。
但是,K的有罪感同时也是他的人道主义良心的反应。他发现他“被捕了”,这意味着他被迫停止了成长和发展。他感到自己的空虚和缺乏独创性。卡夫卡以寥寥数语训练地描写了K的这种非生产性生活。他是这样生活的:
“那年春天,K习惯于用这种方式消磨晚上的时光:下班以后──他一般在办公室里呆到九点──只要时间允许,他便独自或者和几个同事一起散一会儿步,然后走进一家啤酒店,在一张大多数情况下由年长者付钱的桌边坐下,一直到十一点才离开。但是,这个惯例也有几个例外:当银行经理请他乘车出去逛逛,或者请他到乡间别墅中吃饭时便是这样。经理对他的勤快和可靠有很高的评价。另外K每星期要去看一次一位名叫艾尔莎的姑娘;她在一家酒巴间里当待应女郎,每夜都要通宵达旦,白天则在床上接待来访者。”
K感到有罪,却全然不知为何有罪。他害怕自己,渴求他人的帮助。然而,只有当理解了他的有罪感的真正原因时,他自身的生产性发展才能拯救他。在审判中,K向那个逮捕他的监察官打听了有关法庭和他的机遇等各种问题。那个监察官回答说:“虽然我不能回答你的问题,但至少可以给你一个忠告:少捉摸我们,少考虑你会遇到什么事,还是多想想你自己吧。”
在另一场合下,监狱神父说明了他的良心。那个教士指出,K必须考虑自己的问题,以贿赂和乞求怜悯并不能解决他的道德问题。K却把那个教士看作可以为他说情的另一个权威,他所关心的全部问题是,那个教士是否会对他生气。当他试图抚慰那个教士时,后者却在讲坛上厉声嚷道:“‘你的目光难道不能放远一点吗?’这是忿怒的喊声,同时又像是一个人看到别人摔倒,吓得魂不附体时脱口而出的尖叫。”但是,即使这样厉声喊叫,也没有唤醒K。他只是感到自己的罪孽更重了,因为他认为教士对他生气了。教士在结束谈话时说道:“既然这样,我为什么要向你提各种要求呢?【创建和谐家园】不向你提要求。你来,它就接待你;你去,它就让你走。”这句话表达了人道主义良心的本质,没有什么超越于人的权力能够向他提出道德要求。人必须对自己生活中的得失负责。只要他了解了他的良心之声,就能恢复自我。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就将灭亡;除了他自己,没有人能帮助他。K未能了解自己的良心之声,所以他必然要灭亡。而就是在处以【创建和谐家园】的一瞬间,K才第一次看到了他的真正问题。他意识到自己缺乏生产性,缺乏爱,缺乏信念。
“他的目光落在采石场旁边的那座房子的顶层上。那儿亮光一闪,好像有人开了灯,一扇窗户蓦地打开了;由于他离得远,站得高,所以他的形象模模糊糊,看不清楚。这个人是谁?一个朋友?一个好人?一个同情者?一个愿意提供帮助的人?仅仅是他一个人吗?还是整个人类?马上就会有人来帮忙吗?是不是以前被忽略的有利于他的论点又有人提出来了?当然,这样的论点应该有。逻辑无疑是不可动摇的,但它阻挡不了一个想活下去的人。他从未见过的法官在何处?他从来没有能够进入的最高【创建和谐家园】又在哪里?他举起双手,张开十指。”
K第一次看到了人类的休戚与共、友谊的可能性以及人对自己的义务。他提出了什么是高级法庭的问题,但他现在所提出的高级法庭,并不是他过去所相信的那种非理性权威,而是他的良心,这个良心是真正的【创建和谐家园】者,然而他过去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过去,K只意识到他的权威主义良心,以致完全忽略了他真正的道德问题。过去,由于权威对他的指责,他便自觉地意识到有罪。但他的真正罪过,是因为他浪费了生命,他无力改变自己,是因为他未能认识自己的罪过。悲剧在于当他意识倒他早该认识的这一切时,却为时太晚了。
需要强调的是,人道主义良心与权威主义的良心的区别并不在于后者是由文化传统所形成的,而前才是独立发展所形成的。相反,在我们的语言能力和思维能力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虽然它们是人类不同的内在潜力,但都是在一个社会文化环境下发展而成的。在过去五、六千年的文化发展中,人类通过宗教和哲学体系,系统地阐述了它的伦理规范,每一个人如果不想从头开始的话,他的良心就必须以此为依据。但是,由于每一制度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因此这些制度的代表人就更多地强调了各种伦理规范的区别,而不是强调它们的共同核心。然而,对人所应持的立场来说,这些教义的共同因素比它们的区别更重要。如果我们把这些教义的限制因素与变迁理解为是它们所生长的特定历史、社会经济及文化情况下的产物,那么,我们就会得到一项惊人的发现,即所有思想家的目标都是促进人的成长和幸福。
第三节 快乐和幸福
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自身;并不是因为我们克制情欲,我们才享有幸福,反之,乃是因为我们享有幸福,所以我们能够克制情欲
──斯宾诺莎《伦理学》
一、作为价值标准的快乐
权威主义伦理学的长处是单纯;它的善恶标准是权威的裁决,遵从权威的裁决是人的美德。人道主义伦理学则必然会遇到我在前面已讨论过的难题:要使人成为价值的唯一制定者,那么,快乐或痛苦似乎就该成为善恶的最终仲裁。如果答案只能是两者必居其一,那么,人道主义原则确实不能成为伦理规范的基础。因为我们看到,有人是在酗酒、积聚财富、名望及伤害他人中找到快乐的;而另外有些人则是在爱、与朋友同甘苦、思考及绘画中得到快乐的。一种为人与动物、好人与坏人、正常人与病态人所共同具有的动机怎么能指导我们的生活呢?即使我们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来限定快乐原则,这一原则仍难以成为指导我们行动的原则。
然而,要么顺从权威,要么把快乐作为指导原则,这种选择是荒谬的。我将努力说明,对快乐(pleasure)、满足(satisfaction)、幸福(happiness)及欢乐(joy)的本质所进行的一项经验分析揭示出,它们是不同的、且部分矛盾的现象。这个分析指出,尽管在主观体验的意义上,幸福和欢乐是依靠客观条件、并与客观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它们决不该和只是主观体验的快乐相混淆。这些客观条件是能够广泛概括为生产性的。
人道主义伦理思想从萌芽开始,就已认识到对快乐性质进行分析的重要性。然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却并不令人满意,因为那时对快乐体验的无意识动力缺乏洞见。心理分析研究提供了新的资料,并对人道主义伦理学的这一古老问题作出了新的解答。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新发现,以及它们在伦理学理论上的适用性,对有关快乐和幸福的某些最重要的伦理理论作一简要的概括,似乎是必要的。
快乐主义认为,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行为规范上,快乐都是人类行为的指导原则。快乐主义理论的开山祖阿里斯提普斯认为,趋乐避苦既是人生的目的,又是美德的标准。对阿里斯提普斯来说,快乐是即时的享乐。
这一极端──且又天真──的快乐主义立场,具有一个长处,即充分强调个人的意义和快乐的具本概念,从而使幸福等同于即刻的体验。但是,它显然遇到了我们已谈论过的困难,即快乐主义者不能圆满地解决他们原则的纯主观主义特性的问题。第一个力图纠正快乐主义立场,以把客观标准引入快乐之概念的是伊壁鸠鲁,尽管伊壁鸠鲁坚持,快乐是人生的目的,但他认为,“虽然所有快乐本身都是好的,但并非一切快乐都可选择”。因为,某些快乐随后会引起比快乐本身要大得多的烦恼。根据伊壁鸠鲁的观点,只有正当的快乐才有助于明智、完善、正义的生活。“真正的”快乐在于精神安宁、无所畏惧,而这样的境界只有那些深谋远虑者才能达到,因为他能为了获得永久安宁的满足而放弃一时的喜悦。伊壁鸠鲁力图说明,他那作为人生之目的的快乐概念与节制、勇敢、正义及友谊的美德是一致的。但他把“感受作为我们判断善的标准”,这并没有克服基本的理论困难,即把快乐的主观体验与快乐之“正确”和“错误”的客观标准相混淆。他为调和快乐的主观性客观标准的努力,不外乎提出了这样一个主张,即和谐已存在于两者之间。
反快乐主义的人道主义哲学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他们力图维护标准的真实性和普遍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忽略个人幸福是人生的最终目的。
柏拉图是把真实与否的标准应用于欲望和快乐的第一人。快乐就像思想一样,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柏拉图并不否认,快乐具有主观感觉的成份,但他指出,快乐的感觉可能会产生“谬误”,而且快乐像思想一样,具有认识的功能。柏拉图是以这样的理论来支持这一观点的,即快乐不仅产生于人体的某一器官,而且来自于整个人格。因此,他的结论是,善者享有真正的快乐;恶者具有虚假的快乐。
和柏拉图一样,亚里士多德认为,快乐的主观体验并不能成为行为与善良与否的标准,因此,它也不能成为判定其价值的标准。他说:“如果有些事情使道德败坏者感到快乐,那么,我们不可假定,这些情情也会使其主人快乐。就像我们没有理由把病人视为健康、甜美或苦涩的东西当作论断,或把患眼病者似乎视为白色的东西也认定为白色的东西一样。”不名誉的快乐不是真正的快乐,“而只是一种堕落的感受”;客观上名副其实的快乐,“对人来说,才是正当的快乐”。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有两种快乐是合理的:一种是在满足需要与实现人之能力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快乐,另一种则是在获得人之能力的体验中所产生的快乐。这后一种是更高尚的快乐。快乐是人之存在状态中的一种活动。最令人满意且完美的快乐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它是伴随着对获得的或实现了的人之能力的积极运用而产生的。它意味着欢乐、自发性或无阻碍的活动,而“无阻碍的”意味着“不受拦阻”或“不受挫折”。因此,快乐使行为完善,并使生活完美。快乐是和生活联接在一起的,它不允许自己和生活分离。最伟大、最持久的幸福来源于最高尚的、具有神圣性的人类行为,即人类的理性行为,人只有具有这种神圣因子,他才会去追求这样的神圣行为。由此,亚里士多德得出了这样一个真正的快乐的概念,即它是与健康成熟者的主观的快乐体验相一致的。
斯宾诺莎的快乐理论在某些方面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相类似,但他的理论远比后二者深入。斯宾诺莎也认为,快乐是正当或道德之生活的结果,而不是如反快乐主义学派所坚持的那样,是罪恶的象征。通过给快乐以一个更经验性的、具体的定义,斯宾诺莎推进了快乐理论,这一定义是以他的全部人类学概念为基础的。斯宾诺莎的快乐概念,是与潜能(能力)的概念相联系的。“快乐是一个人从较小的圆满到较大的圆满的过渡。痛苦是一个人从较大的圆满到较小的圆满的过渡。”较大的或较小的圆满与人所具有的实现其潜能的较大或较小的能力是相同的,因而也更接近“人性的模型”。快乐不是生活的目的,而是人的生产性行为的必然产物。“至福(或幸福)不是美德的报赏,而是美德本身。”斯宾诺莎幸福观的意义在于能力的动力概念。哥德、尼采等这些重要人物,也把他们的伦理理论建立在同样的思想基础上,即快乐不是行为的主要动机,而是生产性行为的伴随物。
在斯宾塞的伦理学中,我们看到了对快乐原则最全面、最系统的讨论,这些讨论可以作为我们深入研究的良好起点。
斯宾塞关于快乐-痛苦原则之观点的关键是进化论。他提出,快乐和痛苦具有生物性功能,它激发人(或人类)根据对其个人(或对人类)有益的原则而行动,因此,它们是进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痛苦与损害有机体的行为相联系,快乐则与促进有机体康乐的行为相联系。”“个人或人类通过追求愉快或躲避不愉快而日复一日地生活下去。”作为一种主观体验的快乐,并不能仅仅根据主观因素而加以判定;它也有客观性的一面,即人的身心幸福。斯宾塞承认,在我们今日的文化中,出现了许多“被歪曲的”快乐或痛苦之体验的情况,他把这种现象解释为社会的矛盾和缺陷。他认为,“如果完全改变人性以适应社会状况,就要承认这样的真理,即除了促进未来之幸福的行为外,只有即刻的快乐才是正当的;随着错误行为而带来的,不是最终的而是即刻的痛苦。”他说,那些相信痛苦是有益的,快乐是有害的人,犯了曲解的错误,即把例外的出现视作常规。
斯宾塞把他的快乐之生物性功能的理论与社会学理论作了一番比较。他认为,“要重新塑造人性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最终必然使全部必要的活动都具有快乐的性质,而使那些不具快乐性质的活动与这些要求不符。”进一步而论,“作为实现一目的之手段的快乐,本身就成了一种目的。”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和斯宾塞的概念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点:(1)快乐的主观体验本身不是价值的充分标准;(1)幸福是与善相联系的;(3)评价快乐的客观标准是能够找到的。柏拉图把“善者”作为正当之快乐的标准;亚里士多德把“人的作用”作为标准;斯宾诺莎和亚里士多德一样,把运用人的能力以实现人性作为标准;斯宾塞则把人的进生物化和社会进化作为标准。
以上所提的快乐理论和它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完善的,因为这些理论的形成,缺乏以精确的技术研究和观察为基础的充分的资料。心理学析学对无意识动机和动力性格所作的研究,为这种精确的技术研究和观察奠定了基础,因而能使我们超越传统的范围,把快乐作为生活规范而加以深入的讨论。
心理分析学证实了反快乐主义伦理学所持的观点,即满足的主观体验本身是靠不住的,因而它不是价值的有效标准。心理分析学对受虐狂本性的探讨证实了反快乐主义立场的正确性。一切期待受虐的欲望都被定义为追求对整个人格的损害。在一种更明显的形式中,受虐狂追求肉体的痛苦,及由这种痛苦所带来的快乐。性反常受虐狂是与性【创建和谐家园】和性满足相联系的,这种痛苦的欲望是有意识的。“道德受虐狂”则追求损害心理、羞辱及被统治;通常,这种欲望是无意识的,并被视为合理的忠诚、爱、自我否定或视为对自然法则、命运及其它超越于人的力量的反应。心理分析学说明了受虐狂是如何强烈地受压抑及如何充分合理化的。
然而,受虐狂现象只是无意识欲望中最显著的一个例子,这些无意识欲望在客观上是有害的;一切神经病症都是无意识行为的结果,这些结果损害并阻碍了人的成长。对有害的渴望是精神疾病的真正本质。因此,每一种神经病都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快乐与人的真正利益是相矛盾的。
由满足神经病之渴望所引起的快乐可能是无意识的,但并非必然如此。性反常受虐狂就是神经病之渴望所引起的一个有意识的快乐的例子。虐待狂以羞辱他人而获得满足;守财奴则以囤积金钱而得到快乐;他们对满足这些渴望所产生的这种快乐,也许是意识的,也许是无意识的。对这种快乐是否有所意识,或是否要进行压抑,这取决于如下二个因素:一个是个人对自己的非理性行为所具有的内心反抗能力;另一个是社会对这种快乐的认可或反对程度。压抑快乐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是广泛而经常的压抑形式,在这种形式里,快乐是有意识的,它涉及的不是非理性行为,而是理性的表现。例如,守财奴也许认为,他所感受到的满足是由于他对家庭的精心照看;虐待狂则可能感到,他的快乐来源于他的道德义愤感。另一种压抑形式更极端,在这种形式里,对任何快乐均无所意识。许多虐待狂都真诚地否定,他见到别人受羞辱时所产生的任何快乐感。然而,对他梦境的分析和自由交谈却可发现那种无意识快乐的存在。
痛苦和不幸福也可能是无意识的,对痛苦和不幸福的压抑也可能具有上面所描述的压抑快乐的同样形式。一个人感到不幸福,可能是因为他没有获得他所期望的成功、或他的健康受到损害、或由于他生活中的任何外在因素;然而,他不幸福的根本原因可能是他缺乏生产性、他的生活空虚、他没有爱的能力或有许多使他不幸福的内在不足。他似乎合理地说明了他的不幸福,但他并没有认识到这种不幸福的真正原因。另外,对不幸福的更广泛的压抑引起了对不幸福的全然无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相信,他是完全幸福的,但实际上,他并不满意,也并不幸福。
对幸福、不幸福的无意识概念,遇到了一种重要的反对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幸福和不幸福与我们对幸福或不幸福的意识感受相一致;而对快乐或痛苦毫无所知,则是与对快乐或痛苦的无所意识相联系的。这一争论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最重要的是它在社会和伦理方面的意义。如果奴隶对他们的悲痛命运毫无意识,那么,怎能以人的幸福之名义来反对奴隶制呢?如果现代人真像他所伪装的那样幸福,那不就证明了我们已建立了一个最好的世界吗?难道幸福的幻想还不充分,或“幸福的幻想”不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
这些反对意见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幸福和不幸福表达了整个生物体的状况、表达了整个人格的状况。幸福和生命力、情感强度、思想及生产性的提高相关联;不幸福则与这些能力和功能的衰退相关联。由于幸福和不幸福都是我们整个人格的一种状况,因此我们的身体对它的反应统统比我们的意识对它的感受更明显。不幸福常常表现为拉长的脸,无精打彩,疲惫,或像头疼之类的病症,甚至更加严重的疾病形式;而身体感觉良好等则可能是幸福的一个“征兆”。的确,我们的身体比我们的心理更不易受蒙骗,人能够接受这样一种思想,即将来有一天,幸福和不幸福的存在及其程度,可以通过对人体进行化学观察而得以推断。同样,我们的精神和情感能力也要受幸福或不幸福的影响;我们的理智及情感的强度也依赖于它。不幸福削弱我们的整个心理功能,甚或使它瘫痪;幸福则能提高心理功能。当个人实际上并无幸福时,他寻幸福的主观感受只是一种有关情感的思想幻觉,而与真正的幸福则全然无关。
快乐或幸福只存在于人的头脑中,而不是他的人格的一种状况,我把此称为虚假的快乐或虚假的幸福。例如,一个人作了一次放行,且感到很幸福,然而,他那种幸福感是由体验了一次快乐的旅行所产生的,而实际上,他也许对失望和不幸福无所觉察。一个梦可以向他展现事情的真相,或者,他会在以后认识到这并不是真正的幸福。虚假的痛苦也可能在多种情况下得以观察,在这种情况下,痛苦和不幸福是习惯上的推断,因此它们被感受到了。虚假的快乐和虚假的痛苦实际上都只是一种伪装的感受,它们是关于情感的思想,而不是真正的情感体验。
二、快乐的种类
正如我们已指出的那样,要认识快乐和伦理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关键是分析各种快乐的不同性质。
一种快乐是解除痛苦的紧张所带来的感受,弗洛伊德和其他一些思想家认为,这是所有快乐的本质。饥饿、干渴、满足【创建和谐家园】、睡眠、锻炼身体,这些都源于生物体的化学作用。满足这些要求的客观的生理需要被理解为主观的欲望,如果它们在长时间里得不到满足,人就会感到痛苦和紧张。如果这种紧张得以消除,解脱的感受就是快乐,或我称之为满足。满足等于足够,这一术语似乎最适合于这种快乐。所有这种生理状况之需要的真正本质是,当生物体的要求得以满足,便会消除由生理变化所引起的紧张。如果我们饿了,就吃东西,但生物体──我们──有一定的【创建和谐家园】,超【创建和谐家园】的进食,实际上将是痛苦的。解除痛苦之紧张而带来的满足是最普遍的快乐,也最容易在生理上获得;如果这种紧张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由此而成为极强的压力,它的解除也就成了最强烈的快乐。这种快乐的意义是无可怀疑的,而且,它几乎也是许多人在生活中所体验到的快乐的唯一形式。
这有一种快乐是解除心理紧张,但这种快乐与上面那种快乐性质不同。人也许认为,一种欲望是由他的身体需要引起的,但实际上,它却是由不合理的心理需要所决定的。他可能感到极其饥饿,但这种饥饿感不是由生物体的正常的生理需要所引起,而是由减轻焦虑或紧张的心理需要所引起(尽管这些心理需要可能导源于生理反常)。众所周知,饮酒的需要常常不是由于干渴,而是由于心理的原因。
强烈的【创建和谐家园】,也可能不是由生理需要,而是由心理需要所引起的。一个无安全感的人,有一种强烈的需要,即向自己证明他的价值,向他人证明他的强大,或在【创建和谐家园】方面压倒别人,而使自己处于统治地位。这种人很容易产生强烈的【创建和谐家园】,如果【创建和谐家园】得不到满足,便会产生一种痛苦的紧张。他很容易认为,他那强烈的【创建和谐家园】来自于他身体的需要,但实际上,这些欲望却是由他的心理需要所决定的。欲望的另一个例子是神经病性的想睡眠,一般人认为,这种病症是由正常的疲劳所引起的身体需要,而实际上,它却是由诸如抑制焦虑、恐惧、或怒等心理需要所引起的。
这些欲望与正常的生理需要相类似,因为这两者都植根于某种不足或贫乏中。但一种是在生物体内正常的化学过程中所产生的贫乏;另一种则是由心理机能障碍所引起的结果。在这两种状况中,贫乏都引起紧张,紧张的解除便是快乐。其它一切非生理需要的不合理欲望,如渴望名誉、统治、顺从、忌妒、羡慕等,都植根于人的性格结构,它们也是由人格不完美或人格变形所造成的。满足这些情欲所感到受的快乐也是由解除心理张力所引起的,就像神经病的生理欲望那样。
尽管对真正的生理需要的满足和对不合理的心理需要的满足所产生的快乐都在于解除紧张,但这两种快乐的性质却有不同的意义。生理条件的需要,如饥饿、干渴等是通过排除生理条件的紧张而获得满足的,只有生理上再有需要时,这些欲望才会重新出现,因此,它们在本质上具有周期性。相反,不合理的心理欲望是贪得无厌的。具有忌妒、占有、虐待狂的人,其欲望不会随欲望的片刻满足而消失。不可能被“满足”才是那些不合理欲望的真正本质。这些欲望是由个人自己的不知足所产生的。生产性的缺乏,及由此而来的软弱无力、恐惧,就是这些追求、渴望、及不合理欲望的根源。即使能满足这种人的全部权力欲和破坏欲,也依然改变不了他的恐惧和孤独,因此,他的紧张仍然存在。幸福的幻想变成诅咒,因为人自己没有找到解除恐惧的办法,他幻想着以增加满足来消除他的贪婪,并恢复内心的平衡。但是,贪婪是个无底洞,以满足来解除贪婪的想法,只是一种幻想。贪婪并非像人们常常认为的那样,植根于人的【创建和谐家园】,实际上,它植根于人的心灵和幻想。
我们已看到,产生于满足生理需要的快乐和满足神经病态欲望的快乐都是排除痛苦和紧张的结果。但是,第一类快乐是真正的满足,是正常的,而且是幸福的一个条件;而第二类快乐最终只是需要的暂时缓减,病态作用,及本质上不幸福的表现。我提议,把来源于满足不合理欲望的快乐,称之为“不合理的快乐”,以同正常正理欲望的“满足”相区分。
对伦理学来说,不合理的快乐与幸福之间的区别,比不合理的快乐与满足间的区别重要得多。为了理解这些区别,对心理学的缺乏(scarcity)与充足(abundance)概念进行一番介绍,也许会有助益。
人体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便产生紧张,而这种紧张的排除则给人满足。真正的缺乏是满足的基础。在另一不同的意义上,不合理的欲望也植根于缺乏,植根于人的不安全感和焦虑感,它们迫使人产生仇恨、忌妒或屈从,来源于满足这些渴求的快乐植根于缺乏基本的生产性。生理需要与不合理的心理需要都是一种缺乏。
在缺乏的领域外,还有一个充足的领域。即使是动物,也有过剩的精力。在活动中,这种精力就会表现出来。但充足的领域本质上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现象。它是生产性的领域,是内在能动性的领域。这个领域只能在这样一个程度上而存在,即人并不仅仅为生存而工作,因此他充分发挥着自己的精力。人类的进化,是以充足领域的扩展,有效的发挥剩余精力以获得超越生存的成就为特征的。人所创造的人类的全部特殊成就,都来源于这一充足领域。
在所有的活动中,甚至在如饥饿和性这类基本功能上,都存在着缺乏与充足的区别,因此也存在着满足和幸福的区别。满足强烈饥饿这一生理需要是快乐的,因为它排除了由饥饿所带来的紧张。满足饥饿所带来的快乐与满足食欲所带来的快乐,具有不同的性质。食欲是期望享受到美味的体验,它与饥饿不同,因为它不会产生紧张感。在这种意义上,美味是文化发展的产物,主像音乐和艺术欣赏一样,只有在文化和心理充足的情况下,美味才能发展。饥饿是一种缺乏的现象,它的满足是一种需要。食欲是一种充足的现象,它的满足不是一种需要,而是自由和生产性的一种表现。它所伴随的快乐,可以称之为欢乐。[这里,我只是想说明缺乏性快乐与充足性快乐的区别,因此,没有必要详细讨论饥饿与食欲的问题。当然,在食欲中,总存在着真正饥饿的成份。饮食功能的生理基础以这样一种方式影响着我们,即饥饿的完全消失也会使食欲大减。然而问题是,这两种动机各自所占的份量。]
在【创建和谐家园】方面,也有类似于饥饿和食欲之间的区别。弗洛伊德的性概念认为,【创建和谐家园】像饥饿一样,完全产生于生理上的紧张,通过满足【创建和谐家园】,就可排除这种紧张。但他忽略了与食欲相应的【创建和谐家园】和快乐,这种【创建和谐家园】和快乐只存在于充足的领域,它是人类所特有的现象。性“饥饿”者既可通过生理,也可通过心理的方法排除这种紧张以获得满足,这种满足构成了他的欢乐。但是,我们称之了欢乐的性快乐植根于充足和自由,它是感觉和情感方面生产性的表现。
欢乐和幸福被普遍地看作与伴随着爱的幸福相同。事实上,许多人认为,爱是幸福的唯一源泉。然而,对于爱像对于人类所有其它活动一样,我们必须在它的生产性形式和非生产性形式之间作出区分。正如我在前面已指出的那样,非生产性的爱或非理性的爱只能是任何一种受虐狂或虐待狂的共生现象,这种爱的关系并不是以相互尊重和人格的完整为基础的,而是以两个人的互相依赖为基础的,因为他们没有依靠自己的能力。这种爱,像所有其它非理性行为一样,是以缺乏、缺乏生产性、缺乏内在安全感为基础的。生产性的爱是两个人之间最亲密的关系形式,同时各自又有人格的完整,它是一种充足的现象,具有这种爱的能力,象征着人的成熟。欢乐和幸福是生产【创建和谐家园】的伴随物。
在所有的活动中,缺乏与充足之间的区别,决定了快乐之体验的性质。每个人都体验着满足、不合理的快乐及欢乐。在生活中,可以通过分辨这些快乐来区别不同的人。满足和不合理的快乐并不需要情感的努力;而只需要具有排除这种紧张的能力。欢乐是一种成就,它是以内在的努力、生产性的活动为前提条件的。
幸福是一种成就,它是人的内在生产性的产物,而不是上帝的恩赐。幸福和欢乐并不满足由生理或心理的缺乏而引起的需要,它们也不是紧张的解除,而是在思想、情感及行为上全部生产性活动的产物。欢乐和幸福并没有质的区别,它们的区别只是在于欢乐所涉及的是单个的行为,幸福则可称作是欢乐的连续或完整的体验。我可以说“多种欢乐”(复数),但只能说“幸福”(单数)。
幸福象征着人找到了人类存在问题的答案:生产性地实现他的潜能,因此,他既与世界同为一体,但同时却又保持着他自己的人格完整性。在生产性地运用他的精力时,他提高了自己的能力,他“燃烧自己,却不化为灰烬。”
就生活的艺术而言,幸福是完美的标准;就人道主义伦理学而言,幸福是美德的标准。幸福常常被当作解除痛苦的逻辑对立面。肉体与精神的痛苦是人类存在的一部分,对这些痛苦的体验是必不免的。人如果不惜一切代价要逃避痛苦,就只能靠完全超脱而加以实现,包括不体验幸福。因此,幸福的对立面并不是悲伤或痛苦,而是意志消沉,这种意志消沉是内在贫乏和非生产性的结果。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讨论了与伦理学理论最有关系的各类快乐体验:满足、不合理的快乐、欢乐及幸福。但还有两种不怎么复杂的快乐类型需要给以简洁的讨论。一种是当完成了某项自己打算去做的工作后所带来的快乐。我建议把这种快乐称为“喜悦”(gratification),人实现了自己想完成的工作就产生了喜悦,尽管这活动并不一定是生产性的,但它表示人有力量、有能力成功地对付外在世界。喜悦并不真正依赖特殊的活动,一个人可以在一场美好的网球赛中得到喜悦,就像在事业上成功一样。关键在于完成所设定的任务中要有一些困难,而且他要得到满意的结果。
另一种有待讨论的快乐,并不以努力为基础,而是以努力的反面──松弛(relaxation)为基础,它是无需努力但却快乐的活动的产物。松弛在生理上的重要功能是调节生物体的和谐,生物体不能老是处于活动中。“快乐”一词似乎最适合于意指那种由松弛所产生的舒适感,而不管这种感受的性质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