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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意义的思想。与此相伴随的是在社会学研究方法上也有一些重大弱
点,以及对材料的理论分析和解说深度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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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著作中比较强烈地体现出两个基本理论预设:首先权利是进化
的,这是一个普适的历史进程(页1);其次,中国自1978 年以来,由
于中国的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等等),在中国公民的权利意
识、权利保护机制和公民权利保护有很大的线性发展(页36—37)。这
两点,如果作为研究得出的结论,我并不反对;在某一定意义(在不带
目的论意义上使用进化)和某种程度上,我个人接受这两点为“事实”。
但问题在于,主编以及许多作者把这两点作为已经确立的指导原则和理
论框架,而不是作为必须通过研究来加以检验和不断调整的理论假说
(hypothesis),这就使得他们的研究,尽管有研究批评社会现实和突
破法条主义法学研究模式的勇气和决心,却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种命
题作文,大量材料取舍和解释都受到了这两个理论预设的过强限制。
这种情况最明显地体现在主编夏勇的两篇文章,以及高鸿钧和张志
铭的文章中。夏勇的两篇文章中,第一篇绪论提出了整部书的理论框架;
后一篇的前半部分(上篇)显示了作者指导框架的部分理论来源,提出
了一个作者认为是“圆满解释公法权利之生长的理论模型”(页660,并
参见《绪论》页33—35),后半部分(下篇)则用1978 年以来中国农村
的社会经济权利发展的某些材料——经作者选择的材料——来说明这一
理论框架。我明显感到:夏勇在此提出的模式不是从他的调查材料中生
发出来的,而是对霍菲尔德的四对范畴(这四对范畴是霍菲尔德从普通
法的案例研究中提升概括出来的,并用以解说普通法的范畴)[2] 的推演,
而且推演在形式逻辑上也并不令人信服;因此,整个下篇中所运用的中
国材料和解说似乎只是这一模式的注脚。这就违背了主编的“描述和解
释”的初衷。如果作者将之作为一篇理论性的论文,我或许可以接受,
但作者声称这是一篇描述中国社会中权利发展的法律社会学论文。
① 本文初稿是1995 年9 月17 日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会议的发言。许多朋友,包括文中批评的一些朋友
提出了一些意见;特别感谢梁治平阅读后,认真提出了文字修改意见。
在文字上,作者意识到西方学者的模型和假说在经验上是偏狭的(页
34),但作者在使用这四对范畴时字里行间显然带有一种强烈的理论倾
向,似乎西方学者提出的范畴、概念、命题和模式在任何文化中都可以
找到完全精确的对应,并因此可以普遍适用。这不仅反映出一种强烈的
哲学唯实论,而且更重要的是当作者在这种唯实论——不是把它们当作
分析的工具,而是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事实——的指导下使用这些范
畴、概念、命题和模式时,其隐含之意是西方的那种文化组织系统和解
释方式是更正确的、准确的。对于这种普适主义的学术倾向,由于其涉
及个人的基本信念,因此难以给予众口称是的论证式反驳(“道不同,
不相争”)。但它至少令我怀疑,并且据之获得的研究结果难以令人信
服。这种倾向实际否认了知识的地方性,而把地方性知识当成了西方产
生出来的某一种知识构架的一个注脚,是证实和填充这一理论构架的一
些材料。那么,什么是作者的发现呢,什么是作者的独特的理论贡献,
什么是中国经验?如果西方学者已经提供了普适的理论框架和命题,那
么我们又为什么要进行法律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只需把那种普适知识推
演运用到中国,不就行了吗?此外,即使承认在公民权利保护上西方比
我国现阶段要完善,也还必须警惕:西方学者所概括、描述的其权利保
护机制、权利发展模式也仅仅是这些学者的再现和重构,而不等于其权
利保护机制和权利发展模式自身。
本书的理论预设在轻一些的程度上也体现在高鸿钧和张志铭的文章
中。高鸿钧的论文论述了中国社会变革以来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尽管
高文在许多地方实际上突破了权利进化性发展和社会发展必定导致权利
意识发展的理论预设,但就总体来说,高的解说在不少地方都不得不、
或者无意中迁就了这两个理论预设。例如,高已经意识到“不能简单地
根据诉讼率的高低来断言一个社会(中)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页32),
并作了一番很有道理的辨析,但最终他还是将诉讼总量增加、【创建和谐家园】数量
减少理解为公民权利意识增强(页32—36)。而我们完全可以解释说诉
讼增加是因为社会和政府在【创建和谐家园】解决方式上作了新的制度性选择,而上
访数量的减少则可能表明【创建和谐家园】这一【创建和谐家园】解决渠道(行政渠道)不象以前
那样畅通了。作者因此把法学家的前见,把“诉讼”这个与权利或许关
系最紧密的现象当作权利意识的主要示标。类似的问题在其它文章中都
不少。例如,知识产权诉讼的增加,通常都被解说为权利意识的增强(页
28—29,351),但在没有其它扎实的证据和论说支持时,我们是否也可
以将之解说为权利意识或权利保护机制的削弱——如果我们把权利意识
和权利更佳保护理解为人们都不或更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话?
因此这也就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是否自1978 年以来,中国社会中的
权利保护、权利意识和权利保护机制在所有方面都增强了?这里所说的
增强不是看有多少宣传和立法,而是看人们是否比以前更加尊重他人的
“应得”。由于社会发展导致权利保护增强的理论预设,本书的许多作
者或多或少地都呈现出一种倾向:批判历史,赞美当代。我当然不反对
赞美当代;作为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我自己也感受到中国人的权利保
护在中国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作为社会学家不应当让总体倾向掩盖
对具体问题的分析,为什么未能提出由于社会变迁当代中国公民的有些
权利保护或权利保护机制被削弱了(最明显的也许是犯罪率上升)的结
论?以知识产权为例。尽管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在我国完全是近年才流行
起来的,但这决不意味在中国以前就完全没有这种权利的保护机制——
想一想中国社会中常说的“祖传秘方”、“宫廷秘方”等等就可以了。
也许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主要通过正式的法律来保护,但社会的习惯、
惯例和人们信念从来都是权利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假
冒产品如此之多,也许说明的是:由于社会变迁,非正式的、非国家的
权利保护机制受到削弱,或者先前的保护机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
应。我这番话并不是要争辩中国社会中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一定是削弱
了,而仅仅是指出,1)作为法律社会学家,我们应当把视点扩大到法条
和诉讼之外,看到关于权利问题的社会保护和法律保护的变化、互动和
创新,察觉我们的社会所面临的公民权利保护的新问题和复杂性;2)学
者对现实的批判分析和他作为社会人支持中国改革开放的总政策应当区
分开来。
张志铭的文章,在我看来,也是一篇为过强的理论预设折磨得相当
痛苦的论文。这篇文章据说得到主编的好评。起初我很意外,但放在这
本书的总体构架中,我理解了这种评价。这是因为,张文叙述了中国社
会发展进程中的律师制度演进,而且提出律师制度“社会化”——同政
府相分离的问题——和律师自律的问题。这些研究分析是有意义的。但
评价标准不能是是否符合总体理论预设,而主要应考虑命题和材料呈现
出的结论(或现实)是否一致。张文一开始断言现代律师制度是民权(主
要是刑事被告的权利)保障机制之一种(页134),张接着认为七十年代
末中国恢复律师制度时的那种制度设计是不完善的,因为律师制度没有
“社会化”。[3] 张文必须例证的是:“社会化”的律师制度能有效维护
民权。如果张的命题成立,那么随着律师的社会化进程(在此暂且假定
其他因素不变),应当出现的律师更关注公民权利的趋势。而过去的十
几年里的发展趋势在经验上似乎是相反的。作者文中就说道,“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