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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在观念、规范和体制方面的逐渐展现”(“绪论”,页3—4)。
然而,上述对权利的甄别并不是《权利》一书的基本论题,但却为
它所设定的具体研究提供了框架:第一编为【创建和谐家园】利观念转换的研
究,第二编为权利保护机制的研究,第三、四、五编实际上是权利体系
的研究[1] 。..
《权利》原本的意图设定是:通过描述和解释当代【创建和谐家园】利的发
展来把握中国的社会发展。夏勇认为,当下存在的种种甚至相冲突的关
于【创建和谐家园】利的解释本身的对错或许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们如何
通过描述和解释【创建和谐家园】利的发展,来理解中国社会道德、法律和社会
体制的变化,并且从这种理解中得出清晰的判断,以便更加明智地通过
加强权利保护来促进社会发展,通过社会发展来谋求更多的社会正义”
(“绪论”,页38)。可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透过权利的研
究来认识和解读中国社会发展的“视角”。
然而,要达致这一目的,关键仍在于如何描述和解释【创建和谐家园】利
的发展;因此,这个问题构成了《权利》一书的核心论题。夏勇在“绪
论”中指出,描述和解释权利的发展,不像描述和解释一部法律那样简
单,它要求对社会变迁和其中所包含的与权利相关的伦理的、政治的、
经济的、文化的多种因素有一种深邃而明晰的把握,要求有一种社会发
展的视角(“绪论”,页31—32)。这就是说要求一种透过对社会种
种层面的分析和研究来理解及认识【创建和谐家园】利发展的“视角”。因为
权利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又依赖于社会的发展:每个人对权利的感知、
要求和获享,以及道德、法律和体制对这种感知、要求和获享的承认和
支持,都取决于每个人所在的社会,并且唯有通过该社会的发展才能得
以进步。夏勇认为,完成这样的任务,首先要对法律和社会进行大量的
经验研究。尽管一个安全可靠的法律制度的存在是权利发展的关键因
素,但不同的国家在权利发展上的惊人差异,究其原由,则通常是非法
律的(nonlegal),在这里,社会经济环境似乎显得更重要些(“绪论”,
页33—34)。
从《权利》一书在上述基本研究论题的设定中,我们可以比较明显
地发现其背后的基本逻辑预设,亦即“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互
动的”(“绪论”,页32);这就是说社会的发展促进权利的发展,而
权利的发展也反映并促进社会的发展。进而,由于每个国家的非法律的
社会经济环境不同以及它们发展的具体道路的不同,所以我们又可以在
上述基本逻辑预设上推导出一个与《权利》一书的核心论题在层面上相
一致的次级预设,即“每个国家(或社会)的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的
互动关系有着自己的特征”,具体而言,中国人的权利发展与社会发
展间的互动关系有着自身的模式。就像《权利》一书论者们自己所宣称
的,他们正是“企图在把握社会发展与权利发展的互动关系的前题下,
描述和解释在我国现阶段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成长的过
程和规律”(“绪论”,页38)。
在《权利》一书中,论者们就【创建和谐家园】利观念的演化、就权利保护
机制的律师业及司法制度的重建、就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权利体系的建
构等问题进行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和研究,进而认为:随着中国
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停滞转向发展,尽管仍存在着种种问题,但当
代中国人的权利确实得到了进步和发展;具体来讲就是:一、中国从曾
经自上而下地对义务的强调而转向了当下中国人自下而生发的权利观念
或意识的增强;二、中国权利保护机制的律师业逐渐社会化及司法制度
的角色日益加强和趋向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三、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权
利规范体系日趋完善。与此同时,《权利》的编者还得出了另外两个相
关的信念:一是【创建和谐家园】利意识的逐渐强化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体系和
权利保护机制的不断趋于完善,将是推进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最为关
键的因素;二是权利领域中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进步,都不仅仅取决于意
识的觉醒和价值的执着,更需要细密的程序设计和扎实有效的机制运作
(“前言”,页3)。
如果我们暂时先不考虑《权利》一书上述基本预设的设定是否可靠
以及在其具体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而转向正面地挖掘这一预设之建构
所可能具有的潜在的意义,那么我们就无疑地会发现《权利》一书的论
者们所欲图的视角转换对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中国的权利研
究,可能具有的重要意义,因为他们在力图根据如此建构的预设进行他
们的研究的同时,也就是在试图将原本被武断地从整体的社会发展网络
中抽象出来而置于法律领域予以孤立探讨的权利问题,重新放进整个中
国社会变迁或发展的框架中进行考量,这将不仅使中国法学界在业已存
有的权利的“纯粹”或抽象理论研究以及权利的历时性描述分析以外,
对【创建和谐家园】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的建构及发展有了共时性
的社会学分析的可能,而且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标示了《权利》的论者们
对中国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简单的法规“解释模式”(这里特指那种
仅仅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项来静态地描述和解释【创建和谐家园】利发展的活生
的过程以及那种仅仅对已有的法律规定中的权利内容做注释性阐释的模
式[2] )以及其他一些解释模式进行批判性反思和实践的可能,似乎更
重要地还表明了他们意识到了中国的改革进程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和
提升所提供的百年不遇的研究场域或者机会。
《权利》一书的论者们因其所试图的视角转换而设定的在中国社会
发展的背景下研究当代【创建和谐家园】利发展的思路,从方【创建和谐家园】的层面上讲,
在某种程度上就要求他们在进行【创建和谐家园】利发展的研究过程中不仅仅采
取定性的研究方法,而且还需加之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社会调查及访谈方
法,以求把握日常实践生活的经验层面,这也正是该书的某些部分所反
映出来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和研究方法。就这一点而言,《权利》
一书的出版,与《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郑永流等,1993)[3]..
和《法治的理想与现实》(龚祥瑞主编,1994)[4].. 一起,构成了中国
法学研究在方【创建和谐家园】上的某种转型,亦即从过去的占支配地位的法学
定性研究和应然研究而趋向于法学的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及实然
的研究理路。
三
一如上述,《权利》一书的论者们意识到了中国改革开放为中国法
学研究(尤其是【创建和谐家园】利发展的研究)所提供的极具意义的研究场域,
试图通过社会发展与权利发展是互动的这一基本假设的建构来实现中国
权利研究的视角转换,并且力图在权利研究的方法上有规范向经验的转
向,这些无疑都是《权利》一书对中国法学发展所可能具有的意义所在。
然而,欲使这些可能的意义转变成真正且现实的意义,我们就必须直
面它们并对它们所隐含的问题进行检讨,进而将这些大多还停留在认
识层面的问题得以在我们的学术研究实践中加以解决。
试图通过对【创建和谐家园】利发展的描述和解释来理解中国社会的发展,
关键之处在于对处于中国社会与法律之互动下的权利发展过程的解释,
而这种解释和描述的视角或方法则决定于“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是互动
的”这一基本逻辑预设及其可能推导出的次级预设的本身要求,这就是
说《权利》论者必须采取一种与前此存在的“就权利本身解释权利”的
模式以及其他一些解释模式不同的描述和解释模式。这种解释模式在夏
勇那里,就是他在其绪论中所试图在描述和解释权利发展的题域中建构
起的那种“权利的社会理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