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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第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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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谢谢你的配合。”

      苏白示意询问完成,继续开口:

      “在这个案子中,刚才我方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的表述已经非常的清晰。”

      “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有明显的拒绝,并且马斯库还有明显的示意。”

      “暗指要【创建和谐家园】。”

      “更重要的是,马斯库有一个明显的脱裤子的行为。”

      “这种客观的事实行为已经证明了马斯库的主观行为就是要强迫【创建和谐家园】。”

      “我不理解为什么被告方委托律师一直在强调,被告人是强制猥亵。”

      “这个案子,被告人是不是强制猥亵在法律的定义上,已经显示的非常的清楚。”

      “被告人委托律师一直在强调这个行为属于强制猥亵。”

      “那么被告人委托律师是真的觉得被告人没有强迫【创建和谐家园】的主观意愿吗?”

      “再有。”

      “被告人是一名外籍学生,仗着学校对于外籍学生的优待,在学校内多次的骚扰女同学。”

      “这是真实发生的情况。”

      “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主要原因是因为学院对于外籍学生的优待。”

      “导致了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外籍学生认为国内的法律对他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但是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籍人员在国内违法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国家【创建和谐家园】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所以我方不认同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阐述的以恶意猥亵来逃避刑事刑期上的处罚责任。”

      “并且我方认为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阐述的情况与实际的情况完全不符合!”

      “基于法律人人平等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被告人属于强制猥亵!”

      姜民的所有陈述都集于一点,那就是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可是能减轻吗?

      不能!

      保证自己委托人的法律权益。

      这就是苏白的观点。

      抬头,苏白的目光正好与审判长碰撞在一起。

      .

      ….

      PS:求求月票~

      (本章完)

      ------------

      第318章 强烈判定!保守派:认为激进派判的太轻,不够激进

      审判台席位上。

      于越对苏白和姜民的各自陈述进行了总结。

      说具体点——

      他在主观上是偏向于苏白的。

      主观上的偏向不止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还有的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以及这个案子关于罪名认定的问题。

      检方一早就拟定了【创建和谐家园】状,认定罪名强迫未遂。

      当然.…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姜民有权利在庭审上提出质疑。

      可是根据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境来讲,强迫未遂更适合这个案子的罪名。

      强制猥亵并不符合这个案子的情节。

      想到这里,于越敲响法槌:

      “对于双方的辩诉,合议庭已经听取。”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被告人马斯库属于强制猥亵,而不属于强迫未遂。”

      “基于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马斯库的对林文慧采取的行为。

      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属于实施强迫。

      在主观事实上,存在【创建和谐家园】的意愿,并且是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中止。”

      “即判定驳回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请求!”

      “不得有任何异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姜民在听到审判长的陈述,心头一沉。

      暗叹口气。

      怎么说呢,这个判定被驳回,那么就需要以强迫未遂,来为被告人进行辩诉。

      可是现在犯罪事实清晰,不可能通过这一点进行驳回,只能从减刑的角度出发。

      说实话..

      这个案子进行到这里,在姜民看来,已经变得很难了!.

      ….

      另一边,苏白对于审判长的判定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强制猥亵本身就不符合本次庭审的必要条件。

      现在被驳回,属于正常。

      不过话说回来,驳回了姜民的罪名认定,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只需要在刑期上面,进行相关的认定。

      那么这个案子,就算是已经结束了。

      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长敲响法槌:“本案犯罪事实清晰。”

      “被告方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吧?”

      面对询问,姜民摇了摇。

      犯罪事实是经过了检方和执法方的认证,并且证据链充足。

      他在一开始选择用罪名来驳回检方的申请。

      就是因为在证据上,不存在缺失证据等情况。

      现在审判长提出犯罪事实,对于这一点儿.…

      肯定没有异议。

      伴随着姜民的一句:“没有异议。”

      审判长又继续开口:“在本案当中,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那么对于检方推荐的刑期有没有什么疑问?”

      “这个有.…”

      “请根据法律来阐述对于刑期有什么疑问。”

      姜民深吸了一口气说道:“审判长.…”

      “我方认为这个刑期过重.…”

      “首先,在本案当中,我方是犯罪未遂,其次,我方是在醉酒状态进行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状态来讲,我方在犯罪的过程当中,并没有过于使用暴力行为。”

      “或者说,暴力行为没有对受害人林文慧产生太大的伤害行为。”

      “再有。”

      “我方当事人的身份,毕竟是外籍人员,可能会对国内的法律不了解,或者是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

      “基于以上条件,我方认为,对于被告当事人应当从轻判决。”

      “尤其是在未遂状态下,应该考虑适当减免刑期。”

      .

      …

      姜民陈述了几个简单的减刑必要条件。

      这几个必要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暴力行为没有对林文慧产生太大的伤害。

      以及当事人外籍人员的身份。

      其实姜民最想表达的是外籍人员身份对于判决的影响。

      因为在实际的判处当中,判决可能会存在对于外籍人员身份刑期减免的情况。

      但是.…

      国内刑法对于外籍人员的审判依照法律的要求是正常审判.…

      所以这件事情并不能够直接放在庭审场上去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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