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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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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白:.

      这问题问的。

      “侵害案件是口供案,但是不等同于全看口供,要看行为。”

      “我方认为没有违背肖丽丽的意愿的行为。”

      陈乐:“???”

      没有违背?

      “我不认同被告方的观点,在肖丽丽开口说了不要的时候,张同伟就应当立即停止犯罪的侵害,继续进行那么就是犯罪行为。”

      “肖丽丽开口说了不要,那么,她的主观意愿就是不允许,当时张同伟也知道这么一个情况,可是他仍然继续,这就说明他是强迫的。”

      苏白:“???”

      什么观点?

      “我不理解控告方的观点。”

      “在张同伟和肖丽丽两个人的关系和两个人的行为上,没有爆发出来巨大的冲突,怎么能够构成强迫?”

      “按照被控方的行为,大致意思就是,说了一句我不愿意,然后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不看行为方式,只凭借主观的一句我不愿意?”

      “男女朋友或者是未婚夫妻之间,说一句我不愿意,并且录下作为证据,就可以把人送进去?”

      “对于控告方的观点,我不认同。”

      “并且我方认为,口供并不代表着真实的主观想法。”

      陈乐反驳:“口供不代表着真实的主观想法那什么能够代表?”

      “说了不要就是不要,张同伟已经听到了肖丽丽的话,张同伟为什么还要继续强迫?”

      “再说了,如果肖丽丽愿意的话,那么她为什么要控告张同伟?”

      “两个人已经是未婚的关系了,肖丽丽不存在不愿意,完全不会将张同伟控告上法庭。”

      “这也从侧面,来解释了,肖丽丽的主观意愿。”

      “肖丽丽难道还会用自己的清白来控告张同伟吗?”

      苏白:???

      在陈乐发出这句问话的时候,苏白楞了一下。

      这.…

      这委托律师也太容易利用主观进行答辩了吧?

      庭审上面看的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主观事实和客观事实。

      不是你认为的清白,就能够当庭审证据的。

      庭审场上。

      不仅仅是苏白,包括检方席位和庭审台合议庭成员席位,面对陈乐的这句话,都微微皱眉。

      大家都是用法律依据来说话。

      这个问题.…

      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苏白根本不需要进行回答。

      PS:求月票~

      (本章完)

      ------------

      第206章 确定有转机?等待调查吧你!

      庭审场上。

      面对陈乐的话,审判长李永春微微皱了皱眉。

      并没有就陈乐所提出来的问题展开讨论,因为这个问题根本不需要进行讨论。

      在庭审场上,这个问题没有任何的意义。

      清白?

      那是立案人员所需要考虑的理由。

      法庭只讲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讲如果.…

      咚咚!

      法槌落下,李永春开口:“针对录音笔是否是非法证据。”

      “控告方当事人董珠,你当时在询问张同伟问题时,是否告知了张同伟或者是否得到了录音的允许?”

      董珠:“这个..并没有。”

      法槌敲响。

      “根据证据中的隐私条款,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为非法证据。”

      “董珠所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张同伟的同意,相关内容涉及到了张同伟的隐私。”

      “即,【创建和谐家园】方面不予采纳。”

      “检方有没有异议?”

      对于这件事情,周然作为公诉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异议。

      隐私权和个人隐私中包括:

      有关于他人夫妻生活的事项,就算是他人婚外关系,向社会公布同样属于个人的隐私。

      张同伟和肖丽丽虽然不是夫妻,可是董珠的询问以及涉及到张同伟的私生活关系了。

      个人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进行的隐秘调查录音,是否能够作为庭审证据。

      是要看【创建和谐家园】方面是否认定为非法证据。

      或者是对庭审案件相关的证据,采不采纳的问题。

      【创建和谐家园】对于这个证据,不采纳。

      周然是没有任何意见的。

      “检方没有任何异议。”

      咚咚!

      法槌落下,沉闷的声音在庭审现场回荡。

      肖丽丽拉了拉陈乐的衣服:“陈律师,这个判定,是不是说我妈提交的证据没用了?”

      陈乐点头:“是的,审判长判定了,不采纳这个证据,这个证据的确没有什么用。”

      “那怎么办..?”

      怎么办.….

      陈乐拍了拍肖丽丽的手掌,示意其不要太担心:“这个证据,是在张同伟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的,涉及到了生活隐私。”

      “这个没有什么办法。”

      “但是侵害罪是口供罪,意思就是只要你一口咬定你的意愿是不愿意,是张同伟强迫伱,这样的话,没有什么问题的。”

      “哦哦.…好。”

      .

      ….….

      判定证据完成。

      李永春又结合着检方,控告方和被告方的辩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询问:

      “肖丽丽,根据被告方所陈述的,当时你没有进行任何的反抗,是吗?”

      肖丽丽开口:“不是的,审判长。”

      “我当时拒绝了。”

      “我说了我不要,意思就是我不情愿,我没有想到那个张同伟竟然来强的.”

      李永春微微皱了皱眉,继续开口:

      “你说的是强迫,可以具体的说说哪里进行强迫了吗?张同伟是否对于你进行过殴打,威胁等行为..?”

      “没有..但是在当时我是不愿意的,我说了我不要,可是他还是在继续,我当时不想让他来,他非要。”

      “.”

      非要?

      “在这个过程中,也就是说,你的主观意愿是不愿意,可是并没有做出反抗的行为是吧?”

      “对的。”

      “那么你有提供有关于你的口供证明的证据吗?”

      “比如说当时你说了,张同伟骂过你,或者是侮辱过你,对你实施过轻微的打击。”

      “你身上留有伤痕,或者是在当时情况精神受到了巨大的创伤。”

      “这些证据你是否有?”

      肖丽丽:“没有.…”

      没有.…

      李永春看了一眼诉讼材料,没有再继续询问下去。

      而是将目光转向了控告方席位上。

      “对于当事人肖丽丽的询问已经结束,控告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补充的?”

      .

      ….

      陈乐听到李永春的询问,举手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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